凤凰新媒体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lawyer@ifeng.com
京ICP证030609号 本站通用网址:凤凰网
客服电话:(010)84458487 客服邮箱blog@ifeng.com
河北省永年县一场作风建设会上,有11名干部打瞌睡,县委当晚召开常委会决定,给予7人免职处理,1人通报批评,3人黄牌警告,报道后在网上引发争议,人们多讨论应当或者不应当免职,其实稍加分析可以知道,将这7名干部免职,永年县委不仅违纪甚至有违法之嫌。
首先,根据一般规律,在县一级,科级以上干部不仅是党员,而且基本上都是国家公务员,对公务员的处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等相关规定,这些干部的打瞌睡行为明显尚未达到依法处理的程度,不能因为打瞌睡就被依法处分,尤其是做为公务员,其中的一些干部的职务是不能由县委常委会直接任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规定,显然免去其职务这种作法有违法的嫌疑。
其次,如果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那么,这些干部的打瞌睡行为就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其中第十二章 关于失职、渎职行为的规定中,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等条款均作了相关界定,但这些条款所针对的党员行为,都是造成一定后果(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这些被免职的党员显然并不符合这些条款,那么,将这些党员的党外和党内职务(尤其是党外职务)免去都不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
最后,这些被免职的党员干部,受到是处理是什么性质?显然不是处分,因为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又不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任何一种处分,而且《干部任用条例》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撤职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也可简称撤职),虽然与免职仅一字之差,性质也明显不同,前者是处分,失去现任职务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现任相同级别的职务或者晋升,后者是正常的任免,不是处分 ,可以短时间内再任相同级别的职务或者晋升,但从实际当中来看,“免职”与“撤职”的结果基本相同,就是干部失去了现任的职务,实际工作当中比处分还要严重。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说对这些干部的处理是处分,那么在没有相关法律或者法规依据情况下做出的决定,自然是既违法又违纪,如果说不是处分,做为正常的工作调整明显说不过去,而且这样的话,还有什么警示意义?作为一种惩戒,那么干部的职务被免除的依据是什么?仅仅因为打瞌睡?尽管干部开会打瞌睡不是好作风,但如果这种在开会时司空见惯的现象能够成为一个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条件的话,那么,干部任免是否显得过于随意和不规范?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任用条例》这些赖以保证干部作风以及保障干部权利的法律和制度还有何意义?我们谈法治,谈依法行政还有何意义?用违纪甚至违法的手段来来改善干部作风显得是否有些滑稽可笑?
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