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所倡ECFA是「一廂情願」嗎?
有關兩岸經貿互動,台灣方面已確定不用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模式,改用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模式,新模式的中文名稱暫定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在尚未得到大陸方面正式回應前,現又提出新條件,說ECFA是兩岸「協議」且會將「防衛機制」納入協商項目。
首先,ECFA是「協議」,而不是「協定」,這是針對中共總書記胡錦濤於去年年底提出「胡六點」而來,在「胡六點」中,胡錦濤正式回應台灣方面提出的CECA「協定」模式,他說,兩岸可以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隨後,台灣方面認為「協議」與原先所提之「協定」,雖僅一字之差,但已觸動兩岸敏感的政治神經。
試探「國與國」的合作「協定」
為何台灣的「陸委會」會提出CECA「協定」模式?據悉,針對兩岸互動,台灣方面主張其主權不被矮化,「協定」及「協議」的英文名稱均為Agreement,但中文名稱卻有不同的涵義,台北有意試探北京是否同意兩岸簽署一適用於準「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合作「協定」,最後,由於胡錦濤的定調,該試探顯然不奏效。
筆者認為,從台灣的法律層面來看,台灣的《憲法》並未就「協定」一詞有所規定,但根據「大法官會議329號」的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其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但由於兩岸屬於特殊狀況,台灣有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按該《條例》並未出現有關授權簽署「協定」的文字,而一旦兩岸簽署任何文件,都屬於該《條例》的管轄範圍,因此,「陸委會」原先所提之CECA「協定」模式,若不是對該《條例》認識不足,就是對該《條例》有擴張解釋的嫌疑。
其次, 就是將「防衛機制」納入協商項目。按「世貿組織」(WTO)各會員間有關「防衛措施」的條文,僅是適用於多邊機制,並規範若有貿易一方的利益損失,其相對方自需予以賠償,但若雙方簽訂FTA(自由貿易協定),則允許任一方在例外情況下援用「防衛措施」,彰顯其特殊性,意即,兩岸即使簽訂ECFA(類似FTA),也不可能針對每一項產品均主張使用「防衛措施」,以成為其對所有開放產業的安全閥。
台灣方面認為,未來兩岸洽談ECFA「協議」時,會把「防衛機制」納入協商項目。其實,台灣方面關注的,應是簽訂ECFA後,大陸人士是否赴台就業?及大陸廉價農工產品會不會大舉銷台?台灣方面以美日、美韓(南韓)洽談FAT為例,認為日本在談判過程中,為保護農民利益,在稻米進口方面設有限制,而南韓為保護自身的電影工業發展,也不全面開放美國影片進口。
台灣有其「防衛機制」的考量
其實,針對「防衛機制」而言,台灣自有其考量,自2001年起,台灣逐步開放大陸產品進口,惟迄今仍有近兩千項的大陸農工產品被限制進口,其餘被允進口的產品也均需課徵關稅,若兩岸簽訂ECFA,按理,所有對大陸產品的進口限制均需解除,關稅也需逐步遞減至零,但若如此,勢必造成台灣產業極大的影響。2006年針對大陸毛巾的反傾銷案,台灣方面採取干預措施,即為顯例。
筆者認為,台灣方面有意仿效《東協》+1(中國)》的CECA模式,先洽訂定兩岸ECFA「架構協議」(Framework Agreement),再逐步談判調降關稅,然而,台灣在WTO中並不被認可為開發中「國家」(經濟體)會員,自無如《東協》般援引其授權條款成為ECFA模式的法律基礎。換言之,台灣有意「循序漸進」、甚至「一定不開放農產品」的ECFA「架構協議」模式,是否能達到目的?其實,不無疑慮。
總言之,筆者認為,兩岸在WTO架構下尚未建立正常的會員互動關係,又如何能洽簽超WTO架構下的ECFA?至於在此之前,又提出「防衛機制」,對北京而言,台灣方面似乎過於「一廂情願」?
作者:陳自創‧兩岸時事評論員 (文見 新報 2009-03-06 評論天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