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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顾城

选民能否要求人大代表汇报工作?

发表于 2009-03-06 14:43:12

    如果我对辖区选出的人大代表说:“人大代表,请向我汇报工作!”你是否会想:这个人是不是疯了?

  如果人大代表真的向其辖区选民――我――汇报工作,你是否会想:这个代表是不是也疯了?

  这些,其实本来不是什么问题――只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如当前我们所处的颇具特色的环境,这便成了问题。

  那么,代表究竟该不该向我汇报工作呢?我不想从法律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翻开《新华词典》,对“代表”一词解释为:“受委托代替个人﹑集体﹑组织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亦指由选举产生,替选举人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没错,人大代表就是受我们选民委托,替我们选民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

  既然人大代表是我们选民的代理人,他(她)对我们选民就有一个受托责任。要履行好这个受托责任,他(她)就必须了解我们有什么意愿、我们希望他(她)代替我们说什么样的话、做什么样的事,做了这些后,他(她)必须向我们汇报履责情况:替我们说了什么、做了什么、结果如何,最后还得接受我们的考评与监督。

  话说到这个份上,再回到前面的两个问题,我该不该要求人大代表向我汇报工作?人大代表或你会认为我是疯子吗?

  也许,若干年后,这个貌似“疯狂”的要求会成为现实。但这有赖于你我的共同努力。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十三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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