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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饭桶公务员

发表于 2009-03-08 19:08:31

 

 

如此饭桶公务员

   -----本律师的亲身经历

32,本人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到某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首先接触的是立案庭某女工作人员,态度生冷。

问:你们有什么事?(这是废话,到立案庭干嘛?能干嘛?)。律师答:立案。

女?:材料呢?

律师答:在此。

女?证据呢?

律师:开庭时提交

女?那不行,没有证据怎能立案?你们得把全部证据都拿给我。

律师:你们只是立案,至于全部证据我们将在举证期内提交。

女?那不行,没有证据我怎么能知道你们是否有劳动关系?

律师: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需要仲裁庭开庭审理才能查明,这是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你们立案庭只要进行形式审查就可以了。我们有很多证据,比如工作服。

女?工作服?工作服你得穿在身上才行,穿在身上照个照片才算。

律师:我穿警察服装照个相,我就是真正的警察了吗?

女?看了一下材料说,不行。你们告沈阳军区。沈阳军区的营业执照呢?

律师:在我们国家,不是什么机关都需要有营业执照的,法定的国家机关是没有营业执照的,其设立是依照法律由国家相应机关发布命令设立的。对这些机关提起诉讼无需提供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女?你告部队,我们管不着,不在我们管辖范围。

律师:关于部队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和受理问题,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你们应当受理。

女?:这个我没权,我的请示院长,(打电话)你们下午再来吧,庭长不在,院长说研究一下。不过你们能打赢吗?对方那么大的,肯定有强大的律师团。再说你的当事人也不是弱势群体,一个月挣好几千快钱,还是中层干部?(笑话,打赢打不赢是另一回事,诉诸法律是当事人的权利。挣钱多就不是弱势群体?劳动仲裁机构是一个依法行使仲裁权的机构,不会因为哪一方是弱势群体就偏袒谁,一切要依法裁决的。)

律师:那你们就研究吧。不过我告诉你,申请仲裁是劳动者的权利,至于能否打赢与你无关。请你注意你的身份和态度。

注:因为不是现场,笔者没有作家的天才,无法描述现场情况。但是,上面的话语均是双方对抗情绪下的表述。现场比较激烈。

32下午13

律师和当事人进入立案庭,该女士见到律师,马上回避,告诉另外一名男工作人员将律师引入该庭庭长办公室。

庭长就是庭长,自然和普通工作人员不一样。态度很和蔼,与其很谦虚。

庭长:请坐、请坐

律师:不客气

庭长:你把材料那我看

律师:递上材料

庭长:你们搞沈阳军区,能行吗?军队的事?谁敢管?连政府、市委都给面子,李律师你说是吧。

律师:当然给面子,不过那只是一般的行政行为时候。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则不是那么回事。还是要依法办事的。

庭长:哎,你们一下子起诉四个单位,有营业执照吗?

律师:军事机关没有执照,其下属酒店也没有执照。

庭长:不可能。这不是违法经营吗?

律师:事实上我们的军队都是这样,只要称得上部队的都有招待所,只不过这个招待所很大,投资几个亿建成的五星级大酒店。我给您提供一下他们的发票,你看一下,这是一个军队内部发票,而不是地方税务票。

庭长:奥,我明白啦,这他们不是在逃税?军队不是不允许办企业了吗?

律师:是啊,军队在98年就不许办企业了,那时候就已经将企业交给地方了,所以又生出了这样的法子,这是现实。

庭长:太不像话。诶,你怎么还告了一个公司?

律师:该公司是承包军队的酒店。

庭长:那你应该单告公司,不应该告军队。

律师:我们查明的情况是该公司承包了军队的酒店,一切责任由军队负责。

庭长:不对,谁经营谁负责。

律师:该公司注册资本是十万元。该酒店投资几亿元,你看它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吗?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仲裁规则》(简称)不是有明确规定吗?承包者和发包者的在仲裁中的地位问题。

庭长:你不能这样啊,你应该分开告,军队军队,公司是公司。公司你得到区里去告。

律师:嘿嘿!庭长,这个仲裁法和规则有明确规定的。

庭长:不行,你得到区里,将部队和公司分开。

律师:好(无奈),那就依你。(律师拿笔划掉公司)。这回可以了吧?

庭长:不行。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可以受理部队的案子,(庭长拿出仲裁法和规则)你看,没有说军队啊!只是说国家机关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才可受理啊!

律师:国家机关包括很多,比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如果按您的理解难道军队企业的职工与军队发生纠纷在中国大地上就没有地方可以行使救济权利了!

庭长:不行,我们的研究。你把材料留下好吗?别着急,也别拿五日、七日的期间来逼我,我的研究。你先到区里告公司。好吧?

律师:这个没关系。只是您们要快。你们如果不受理,就尽快给我们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就可以了。

庭长:好的

律师:再见

庭长:再见

律师注:按照我国法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首先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服仲裁裁决,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本案,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正和律师的心意,等于省却一个程序,节省四十五天时间。其实本案是应当受理的。但是,本律师并不想向其出示更明确的法律文件向该庭长解释。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很难有令双方都满意的,通常都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

32下午13.00律师到区仲裁委立案,申请将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36早,律师给该庭长打电话,经过协商,告知下午两点到其处给结果。旋即接到区劳动仲裁未案件受理通知。律师到区仲裁委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到区里后,区里的处长说,刚才公司的人才将通知书领走,公司的人说,是部队的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从前这样的事情都是军队承担。处长问我到底怎么回事。律师将在仲裁委立案庭的情况说了。该处长和仲裁员说:“你是秀才遇到兵了。他们根本不懂”。还翻出市里的法规汇编给我看,律师说,这些法规我都知道,其实他们不受理才好,才是我的愿望呢?(都笑了)

36下午,律师到庭长处

庭长:你把文件给全了,不管怎样我们都要正规的装卷成卷宗存档的。

律师:这没问题,都在这里。如果你不受理,给我不予受理通知书就行了,我好向法院起诉。

庭长:李律师,你说我们都不受理的事情,法院就能受理吗?

律师:嘿嘿,反正当事人愿意,咱管他干嘛?(实际上这是律师的托词。律师知道法院肯定会受理,法律有规定,再说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也不是一起了。)

庭长:那我先收着,给你们收案通知书。下周给你们答复。

律师:庭长,既然不受理,你现在就把“不予受理通知书”给我们呗!

庭长:不,程序我们还要走的。你十三号来拿通知。(呼唤前述女士,你给出具收案手续)

女?:对律师说,怎样,我说不能受理,就是不能吧,你找别人还不是一样?

律师:哈哈(诡笑)。

36下午14.10,律师有了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遂决定到区里撤回对公司的仲裁申请。

区里处长:来了?怎么样?

律师:我们来撤回对公司的申请。因为我们有了明确的证据证明和公司无关,所以要撤回,否则您还的审理,不是给你们添麻烦吗?

处长:太谢谢了,谢谢支持。

律师:不客气,都是搞法律的。

处长:到上面情况如何

律师:嗨,当时电话里告诉我直接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呢。这有告诉十三号了。也行,反正我们不希望他受理,这样我们省事。

处长:哈哈,你是秀才遇到兵了。

律师:我正希望他不受理!

然后律师和处长及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将近二十分钟的劳动仲裁法律问题交流,共鸣很多,气氛很热烈。告辞时,庭长和全体工作人员一致将律师送出仲裁委,握手再见。

律师感言:

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一个向健全的文明法制社会的转型阶段,我们的公务人员的素质也有一个提高的过程。这是正常的。本律师并不是一个得理不饶人的人。本律师办事向来是先礼后兵,达到目的才是根本,不会在细枝末节上纠缠。

但是,本律师希望我们的公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本职工作。要以服务的意识对待公民。

这次本律师的经历中,律师认为,女士工作人员不懂法律倒是可以,但是,不能在对待公民的态度上出现错误。不能出现立场错误,诸如什么你能告赢吗?你是弱势群体吗?这样的话和意识就很不好,很不应该,不应该从一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口中说出,心里产生!

庭长虽然可能业务不熟,但是,服务意识还态度很好,值得称道。

律师还认为,在我们国家的机关里,并不都是饭桶,向区里的处长和仲裁员就精通劳动法律。值得钦佩,在笔者在区仲裁委的多次办案中深有体会。

笔者还担忧,如果我们的仲裁机关人员都是这样,可怎么办?

 

                          2009.3.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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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鹏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民商法律委员会委员。虽为律师,但主张息讼化纷,倡导双赢共享、善于解决各种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致力于民族、民权、民生和民族发展,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感悟人生,交流思想。本博客原创作品未经本人允许不得转载。电话:1308413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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