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督办与司法公正
深圳有一个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请求保护架空层地下室的业主共有物权,要求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侵犯业主共有物权,将业主共有物权确权给某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违法房地产登记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免遭侵害,是司法的基本职责和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是,这样简单的诉讼案件在深圳折腾4、5年也没有一个正确的结果。许多居民怨声载道,纷纷指责法官的素质低下,缺乏正义感和良知。其实,法官也有无奈,有的法官甚至也会为不公正的司法判决而感到煎熬和痛苦。除了司法腐败会导致司法不公之外,司法督办和领导指示也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体制性原因。
上述这一类案件,在一审法院曾经作出过公正的判决,曾经依法认定将业主共有物业确权登记给第三人是违法行政行为,并判决撤销那些非法的房地产登记,广大业主也曾欣喜和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可是,好景不长。非法取得业主共有物业的第三人中,居然有某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动用省人大常委会的公权力,要求该省人大常委会出面对案件进行督办,督办函送到本地人大常委会后,居然被转交给二审法院进行督办,结果,二审法院在拖延了一年之久后,以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三个月起诉期限为由,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撤销原审的正确判决。司法督办发挥了作用,非法行政行为得到了包庇,保护了非法既得利益,而业主合法的共有物权将继续遭受侵害,社会的正义不能伸张,法律的权威遭到损害,人民的不满和怨气将继续发酵滋生。事实上的逻辑是,司法督办产生了司法不公。
联合国要求各成员国实行司法独立,以便保证司法公正。而司法督办是与司法独立相背离的。司法督办的形式很多,有司法系统内部的,庭长、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都可以对合议庭法官作出指示、指令,决定裁判方向。外部的督办也是形形色色,人大督办、行政督办、党委督办,政法委督办、领导督办、中央精神督办等等,大家还记得,为了形势需要,有时要求“严打重判”,有时又要求对特定人群“轻罪缓办”。打着为了社会稳定的旗帜,为了满足各种指示精神、督办要求,有些法官只好对违法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采取拖延、驳回、甚至曲解法律进行错判来完成任务。这样的司法,产生不公正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司法独立也不能完全避免司法不公,司法监督是必须的。但是司法监督应该在司法判决之后进行。司法系统应该建立上级法院受理申诉的方便途径,外部检察、人大也应该履行个案抗诉和质询的责任,开放舆论监督评论,建立法官个人错案档案和司法伦理,都是加强司法监督的必要途径。但是,事前的督办是破坏司法独立的。在督办制度下,法官个人对错案不必负责任,集体负责其实是无人负责。在督办制度下,破坏了法官的荣誉感和职业的神圣感,法官只是听命的办事员,不可能产生维护社会正义和令人尊敬的法官。
司法改革,从革除司法督办开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