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务员财产透明的话题好像很热。
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做客中国政府网,对于官员财产公示积极的评价,并称,“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何勇表示,中纪委正在想办法制定官员财产公示的有关条例或者规定。短短几天内,国家领导人和中纪委负责人对此正面的积极的宣示;说明全国网民呼声,已经得到决策层的重视。
然而,我们也从中可以判断,官员财产公示的阳光法案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项目15年后的今天,也就是本次两会,是不可能对官员财产公示法案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了。
官员收入公开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而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人们都知道,官员财产公开制度,首先是能够减少腐败、预防腐败,将官员的黑色收入、灰色收入统统纳入阳光下照晒,自然就能威慑腐败官员,让他们收敛伸出黑手。其次,是官员可以自证清白;中国目前,民间流行“无官不贪”的说法,但其中肯定有廉洁的官员,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能让好官不会受坏官牵连。第三,是对官场人物的爱护;面对诱惑,官员也是人,不是神,贪欲难免;一旦腐败被抓,身败名裂、妻离子散,下场凄惨;若没有保障他们在官场上必须保持清廉的法律,是体制的漏洞,是法制的不负责任。
自1994年起,我国《财产收入申报法》就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15年来,关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但有关法律和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官方媒体曾经报道,97%的官员反对、抵制这一阳光立法。
去年两会期间,有高官表示,官员收入公示可实现,但时机尚未成熟,需要相关的配套改革;比如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的完整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许多个人收入可能不通过银行。然而谁都知道,我国现在的任何设施就是再差劲,也要比240多年前的瑞典先进;比110多年前的英国先进。今年两会期间,对于制定官员财产公示的有关条例,高官仍然表示,还有很多现实的问题,比如如何有效监督官员财产申报是否属实,官员合法财产如何界定等等,或许是目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尚不能出台的障碍。
事实上,我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之规定,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但这个“规定”的软弱无能,已经显而易见。一个最直接的例子是,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000余万元,不明财产近5000万元;上亿元的资产。应该说,从1995年开始直到他倒台为止,每年他都会进行“收入申报”。推而广之,全国所有被揭露的腐败官员,谁又没有填写向上级、向内部交差的“收入申报”?!
所以,必须立法,用法律的手段来强制。
直至今日,官员们还在对此绕弯子,象滚倒肉一样,车轱辘话轮流转,就是不给你兑现。甚至一个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官员财产公示的有关条例或者规定,还“正在想办法制定”。真的这么难吗?所有的难处和理由,都已经被网民驳斥得体无完肤。官员们就是说不清所以然。
其实,背后只有一个真相,造成占97%的官员反对、抵制这一阳光立法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本身是不干净或者不够干净的。如果立法了,尽管也可以玩弄法律或者选择性执法,那也保不住会引火烧身。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反对和阻止立法。
对很多官员来说,这30年来如果计算其合法的工资收入,即使不吃不喝全部存入银行,可能还不够购买自己名下一栋房产的资费,更不能妻子儿女海外移民、留学等。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说,腐败不仅是“政治和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思想观念和日常行为模式中”。于是,真心拒腐的领导干部被讥讽为“假正经”和“呆板”;美满的家庭也经受不住“二奶”的冲击,“情人节”也难免变成妻子的“擒人节”。
所以,当前的根本性问题,不在于“如何有效监督官员财产申报是否属实”,而是“官员合法财产如何界定”。只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才能使目前掌控立法权力的官员们放心。
有报道说,有人建议官员财产申报设立3年的过渡性申报公开期,在3年的过渡性申报公开期满之前,如申报对象主动纠正并上缴全部违法违纪收入,申报审查机关可豁免申报对象的纪律处分,并视情况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建议司法机关减轻、免除其相关刑事责任。反之,可从重处分。但是,这种建议没有可操作性,更不能解除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死结。此前的腐败收入、不法收入、灰色收入,就象一把利剑,时刻悬在他们的头顶,让他们不得安宁;他们仍然会想方设法拖延和阻止阳光法案的立法。
此前,为加速阳光立法,笔者提出过赦免贪官“原罪”的观点。建议截止2009年元月一日前,所有官员的现有财产,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取得,都一律视为合法,不予追究其来源;条件是一次性如实申报公告、公示。2009年元月一日后,所有的财产必须提供其合法来源,并如实报公告、公示,依法纳税。2009年元月一日后,公务员对其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应借鉴新加坡和印度两国法律规定,不能提出令人合理合法的来源,按贪污罪论处。
笔者是按照我国国情,提出这个建议的。
一,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改革开放;首先是在经济领域内实行了多种所有制;在政治体制上却没有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的配套改革;于是全民“摸着石头过河”;河水很浑,浑水摸鱼者不在少数,因此就大量产生“原罪”的民营企业家和“原罪”的官员。几年前,人们声讨“原罪”的民营企业家,要追究其“原罪”;之后大家基本上达成一个共识,应赦免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但从现在起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原罪”的官员和“原罪”的民营企业家,几乎同时产生并联体依存。如果赦免“原罪”的民营企业家,就必须赦免“原罪”的官员;因为,既然不能追回“原罪”的民营企业家的不法财产,那么想追回“原罪”的官员的不法财产,就成为水中捞月。
二,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原罪”的官员开了赦免的大门。此前的《刑法修正案》其中一项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由5年延长为10年,但这一修订,不仅未获社会大众的欢迎,反倒引起了法律界和社会舆论的诸多非议。因为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期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罪行,有效追诉期是10年,这意味1998年以前拥有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都已经全部合法化了。
这就是说,我国刑法已经赦免了1998年以前的官员“原罪”。然而必须看到,现在掌控权力的官员们,有不少可能在1998年以后获得了大量贪污腐败资财的,他们将为此会抵制、拖延阳光法案立法10年。而这个拖延,国家和老百姓的损失是:此前“原罪”官员的不法资财不能收回,而且再给新的“原罪”官员十年的贪婪、搜刮时机。
三,原来的社会制度,造成了阳光法案不能顺利立法、实施的客观制约。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阳光立法,没有太多的阻力,根本原因是他们的基本社会制度是比较平稳地发展的,既私有制从没得到过彻底性毁灭。所以,人们财产的不均衡有案可查,财产透明度,本来就较高;绝大部分官员不存在不明财产来源。而中国大陆摧毁了私有制,几乎所有人在财产上差别不大;30年的浑水摸鱼后,绝大部分官员的财产是不透明的,也是不便透明的。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决定了必须赦免官员们的“原罪”;不过上述三点是主要的。
人们会问,赦免官员们的“原罪”会不会有正义以妥协而得的嫌疑?必须承认,笔者的建议并不符合正义原则。我们追求正义,但有时候,正义的取得,是以妥协为基础的。
以赦免原罪减少体制内的阻力,来换取官员财产透明化,虽然并不正义,也不是笔者希望的;但确实是现实所需,理智必行。否则,官员财产透明化就不能成为法律,我们还要长期的希望和等待。赦免官员们的“原罪”,这也是国家和人民为30年来乃至于60年来的一些错误买单;造成这些错误,既包括我们的父祖,也包括我们。当然,这对所有的普通老百姓不公平,对已遭刑法处置的官员也不公平。但只能以这个不公平,来换取未来公平正义。
笔者想起多年前的南非。那时为挣脱由来已久的白人统治,许多痛苦绝望的穷困黑人,选择了以暴抗暴。但大主教图图却用非暴力主义作为一种手段解决南非问题。在当时的南非,他所扮演的这个角色两头都不讨好,用图图的话说:“我是一个介于两种势力之间的边缘人,随时可能会粉身碎骨。”时至今日,南非已焕然一新,谁也不能说他选择的非暴力主义就是完美的,也不能说最终是图图拯救了南非,但现在许多南非人称他是一位伟人。图图说:“如果我是一个领袖,那只是因为有人缺席。”
从没有哪个国家尝试过以在揭露昔日压迫者暴行的同时又与其达成和解的方式完成从独裁到民主法制的转变。图图向人们奉献了他在引领南非走出痛苦经历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深邃智慧,而且也告诉人们怎样以真诚和理解的心态,去建设一个更新、更具人性精神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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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赎 选择承载果新法 生死圆融担当大 金刚不随邪恶舞 天地处处开莲花
颜昌海睡去了,毛驴子帖子大概可以存到他醒来时。
颜老师,贪官请你去喝茶了吧??????????????????????????????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这样的家园能给我们带来幸福安康?!
辛苦了.
那百姓犯罪了呢?谁对他们赦免呢?要照你这么说的话,官员们不愿意公开他们的财产是不是他们还没捞够呀?等到他们愿意公开的时候才能公开呀?我们现在这个社会怎么对官员的要求越来越宽容,但是他们对老百姓呢?老百姓宁愿再选择一次革命,也不会同意你的论调的!!!!!!!
你的观点,利益集团未也必领情,老百姓怎会同意???还是让他们提心吊胆吧!!!
搞什么收入申报,只有神经失常者才会申报见不光的部分,你有何手段来保障人家如实申报?此举流于形式是意料之中,因为这就像问售货员柜台的商品是假的吗?或者问人家昨天晚上偷东西了吗?
根本不可能实行的,什么2009年前的可以作为合法财产,那些贪官有无那么傻给人把柄,还有这对于我们大众纳税者来讲是不公平的~~
腐败分子们也是这么想的;只不过是想尽量把日期拖到他自己贪不动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