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什么本质区别
2009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有人说“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并说“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这三条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吗?对此没有人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和说明,令人非常困惑。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应该也是西方议会制度的要义。议会是人民选举的议员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审议和批准预算,为人民看好钱袋子,这方面似乎与人民代表大会并无本质区别。当然有人会说:西方议会不能代表人民。那么,议会为什么不能代表人民呢?只有结论没有论证是没有说服力的。议会的议员通过竞争由各选区的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不能代表人民,那么,通过各行政区域非竞争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就一定能代表人民呢?还有人说,人民代表是代表全国人民,不代表选区选民,也不代表界别民意,而议会议员只能代表选区选民利益。但是,稍微关心外国新闻的人会发现,议会议员在反映、表达选民诉求的同时,不是也在辩论、协商、妥协,以求达成让各地区、各阶层、各党派都接受的议案吗?也就是说,议会完成的工作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议员则未必。人民代表自称要代表全国人民利益,只是一种愿望和责任,他的作为未必如此。再说,农民工代表、劳工代表、工商界代表都不履行反映、表达他自己所在群体人民的诉求,你能相信他会代表抽象的“全体人民”的利益吗?
在坚持执政党领导这一点上,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也并无本质区别。任何一个执政党都必须通过议会、行政院来实现自己获得选民同意的政治主张,也就是施行“领导”,这是执政党的职责,不是权力。西方执政党要通过党籍议员、游说非党籍议员、协商、妥协等方法,实现自己主张在议会得以贯彻,这就是执政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在本质上与议会并无不同,只是方法上更简单、更方便、更直接。
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在国家管理职能上没有发现有什么本质区别。希望发现二者之间有本质区别的人,可以详加论证,以便人们可以茅塞顿开。
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在具体运作上,当然是有区别的,最大的区别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含量不足,这应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方向。而且,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能承担立法和审议预算的职责,其实是人大常委会在履行这种职责,如果常委不职业化,它也无法承担立法和审议预算的责任,立法需要委员们做研究和调查功课,不是简单的表决。这些都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课题,怎么就没有代表关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