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梁慧星的劳动合同法观点
昨日,笔者著文评论了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人大代表梁慧星在劳动合同法问题上的观点。今晨,对于梁慧星的部分观点进行进一步的评论。
梁慧星认为:“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错误的。法律上,合同必须有期限,通过法律来使它有期限。随时可以解除的合同”。
笔者以为,梁慧星的法学观点是错误的。其错误就在于其机械的理解法律,一味的照搬传统法理。
法律是一门社会学科,是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学科。人类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法律也应该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解决面对新形势要有新办法。
梁慧星说“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错误的”。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梁慧星认为“法律上合同必须有期限”。这也是错误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们在劳动法发展过程中的创新,是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法学创新。虽然调整民事法律合同关系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期限。但是实质上只要是研究法律的人都知道,即便是这种合同的期限也是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签订合同到履行表面是有期限的。这是主要权利义务的期限。在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履行后并不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终止。合同双方还要承担后合同义务,这种义务是永远的,比如对方的商业秘个人隐私等。这些从基本法理便可推知。
梁慧星这种说法太片面。太机械。
法学家不能墨守成规,总是按照传统法律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需要不断创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劳动法的创新和发展!
看来,梁大师是落伍了,看来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很多的所谓专家学者是要淘汰的,是要明智的,需要急流勇退。自己过时了就要明智的推出历史舞台。免得误人误国啊!不仅法学家如此,经济学家等等一些所谓专家都应该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