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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警方击毙讨债人,死者家属5年求告无门

发表于 2009-03-12 07:43:55 类别:法制新闻

http://news.sina.com.cn/c/2009-03-12/022617389293.shtml

 一位讨债老人之死

  5年前,姜伟的父亲姜云春,一位安装着假肢的老人,因为讨债被兰州市公安局击毙在欠债人的院子里。兰州警方事后向外界称,击毙姜云春的理由是因为他持“炸药包”讨债。但最终调查发现,击毙姜云春后,兰州警方发现姜云春手无寸铁,更不要说持任何爆炸物了。

  姜云春的遗体至今仍存放在兰州一家医院的太平间里。姜伟说,兰州方面从来没有人和他谈过父亲后事的处理。“兰州警方没有判明姜云春是否有‘爆炸物’或者‘以爆炸相威胁’实施犯罪的行为,且没有‘经警告无效’的程序,如果媒体披露的消息基本是事实的话,警方可能涉嫌过失犯罪,具体说是涉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善意推测,兰州警方作出的是‘假想防卫’。”讨债被击毙事件发生后,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贾宇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按照兰州市警方和欠债人张凤林事后的说法,姜云春被击毙的过程是这样的:

  2004年9月26日早上7时许,姜云春来到甘肃省文联家属院,敲开住户张凤林的家门要债。张凤林称,姜云春进屋后对他说,如果不还清欠他的钱,就要引爆炸药和张家人同归于尽。

  张凤林感觉危险,就写了一张条子给老伴,老伴心领神会,后走出家门报警。当日下午4时许,姜云春在拿到张凤林老伴带来的部分欠款后,拖着假肢一瘸一拐地走出张凤林家。“站住,我们是兰州市公安局的,请接受检查!”还没等姜云春反应过来,几十秒的时间内,姜云春应声倒在血泊中,开枪的是兰州市公安局布置下的狙击手。

  “开枪有理”还是“滥用职权”

  “当时的情况十分特殊,如果姜云春身上确实携带炸药,文联家属区院外就是繁华闹市区,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因此,现场指挥员作出开枪的决定是有道理的。”2004年9月28日,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曹军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对于“开枪有道理”的说法,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革峰表示:“警察开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性质,但在此事件中,兰州警方在没有判明情况和情况并不紧急的前提下开枪,违反了《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器械武器使用条例》,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涉嫌滥用职权。”

  兰州市公安局一名要求匿名的民警曾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透露,击毙事件发生后,因为在姜云春身上没有找到所谓的爆炸物,兰州市公安局一度非常尴尬,有关领导连夜开会研究对策,最后的意见是按刑事案件对待。因为刑事侦查的原则是嫌疑人死后,侦查即宣告终结。

  “讨债被击毙”事件至今已过去5年。期间,姜伟先后在兰州、甘肃以及北京三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奔波,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一直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姜云春被击毙不久,兰州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将姜云春定性为“犯罪嫌疑人”,但却没有说明他涉嫌什么罪名。姜伟曾多次要求兰州市公安局公开击毙姜云春前后的录像,均遭到拒绝。他认为,父亲的行为最多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根本够不上刑事犯罪,更不至于不明不白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就被击毙。

  2009年2月24日,记者再次就“讨债被击毙”一案采访兰州市公安局时,该局刑侦支队一名工作人员称要向领导汇报,但随后又拒绝回答。

  据了解,兰州市公安局当时指挥击毙姜云春的一名主要领导,如今已提拔为甘肃省公安厅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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