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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诈领国籍以身试法

发表于 2009-03-12 08:48:39 类别:华人社会

改正国籍法公布实施细则

中国人诈领国籍以身试法

 

20081212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国籍法改正案。改正案规定,外国人与日本人之间所生孩子,出生后若获得日本人认知,即使父母双方没有结婚,只要提出申请,孩子就可以取得日本国籍。改正国籍法于200911日正式实施,在为不少外国人生子女取得日本国籍打开方便之门的同时,也对提供并制作虚伪亲子认证的日本人和外国人提出了严厉的惩罚条例。

 

无独有偶,东京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一课213日发表,以伪造、使用印私文书的罪名逮捕了在日中国人王宗、沈楠、郭清清等三人,他们涉嫌把刚出生的中国孩子指称为日本人之子以诈取日本国籍。在改正国籍法实施之,警视厅就破获了中国人诈取日本国籍大案为之祭旗,也向社会警示恶用国籍法条例将得不偿失。

 

改正国籍法第三条,对未婚日本人与外国人所生孩子取得日本国籍的条件和手续做出了明确规定:孩子必须被父亲或母亲认知;孩子未满20岁;孩子不是日本国民;孩子出生后为之提供身份认知的父亲或母亲是日本人。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本人(未满15岁的孩子由法定代理人出面)可向居住地所辖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本人身在海外者,可向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提出书法申请,他们将获得日本国籍。已经年过20岁而满足条件者,可在20111231日之前向法务大臣提出申请,也可获得日本国籍。

 

改正国籍法与旧国籍法的区别在于:1、旧国籍法规除日本人父亲认知孩子外,父母结婚也是必要条件,改正国籍法删除了结婚条款,只需身为日本人的父母一方认知,孩子就可取得日本国籍;2、今后相关机构将严格审核国籍申请书,严惩提供虚假申请的人。据了解,改正国籍法对于提出虚假申请的本人(或代理人),将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虚假亲子认证的提供者,将根据户籍法第102条,以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等名义,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50万元以下罚金。

 

改正国籍法实施以后,社会上出现了外国人生子女更容易取得日本国籍的指责。213日,警视厅逮捕了伪冒日本人孩子身份以诈取日本国籍的中国人男女,以及居间斡旋的中介人,算是为改正国籍法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反面实例,也警示此类诈取行为不再发生。

 

据了解,被逮捕的是居住于丰岛区池袋的中国人男女沈楠和王宗,以及居住于足立区西新井的女性郭清清。2008122日,沈、王两人为了让即将出身的孩子能取得日本国籍,经郭清清介绍,以56岁的某日本男人名义向东久留米市役所提交了亲子认识申请。孩子出生后的28日,他们在向足立区役所提交孩子出生申请时,被工作人员发现破绽,因为该日本人男性正在狱中服刑。其后经过DAN鉴定,确认日本人男性并非孩子父亲,将近一岁的孩子正是沈、王的女儿。据王宗称,他们希望一家3人能一起在日本生活,希望孩子能接受日本的教育,所以才有了冒认日本人子女身份以骗取国籍的想法。在这个过程中,郭清清擅自使用了正在服刑的日本人男性的名字,提供给沈楠使用,而沈则付给郭80万日元的谢礼。沈、王希望孩子取得日本国籍后,他们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也能取得永住资格。

 

在改正国籍法实施后,马上爆出这个由在日中国人主导并施行的典型的虚假认知和国籍诈取大案,为防止改正国籍法被烂用、恶用敲响了警钟。警视厅认为,改正法实施后,以日本人作为父母的亲子伪装认知案例会增加。如何通过改正国籍法,既维护孩子的正当人权,又打击不法的国籍诈取行为,这是一个难题。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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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导报》总编辑。著有散文集《毕业十年》社评集《天涯时论》人物访问集《人在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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