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四时零五分,我从北京国际机场乘机去福建,晚上六时四十分到达晋江机场。12日上午,我到了泉州市看守所会见李祥谋。因公安机关当时也在提讯李祥谋,看守所人员要我下午来会见。下午二时五十分,我顺利会见到了李祥谋。
李祥谋这次被刑事拘留,按刑事拘留通知书所称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李祥谋告诉我,今年春节过后,一直想组织遇难者家属去外旅游散心。2008年9月时,也组织过遇难者家属去江西龙虎山旅游。
3月3日,第一批家属先期到了杭州市。3月4日,第二批家属在当地高速公路等车时,被有关部门人员强行劝回。人家怀疑他们不是去旅游而是来北京上访。3月4日晚,李祥谋一人住在福州市酒店,准备第二天驾车去杭州。当晚,泉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将其从酒店带走。
李祥谋称,来抓他的有六个人,当时都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拘留证,但在李祥谋要求下,他们才出示了警官证。李祥谋带到泉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后,警察要求他在刑事拘留决定书上签名,罪名是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李祥谋拒绝在上面签名。到了第二天,即3月5日,刑事拘留决定书改由石狮市公安局签发,刑拘的理由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2008年2月3日,“福远渔628”船在印度尼西亚海域沉船,船上二十名船员落水,除印尼方面救起了五名船员,十五名船员在海里失踪,其中中国船员十二名,印尼籍船员三名。
沉船的消息传回到国内后,李祥谋开始向中央和福建省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追查这起“海难”的真相。同时,他举报了渔船出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他还与遇难者家属代表几次来北京上访,但问题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管理部门也一直没有调查出“海难”发生的原因。
为了悼念遇难者,也是为了讨说法,李祥谋在自家的一个几百平方米的厂房里设了灵堂,还给自己的两辆车喷上了遇难者头像。
李祥谋是“福远渔628”一个股东,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与印尼方签订合作协议后,被该公司租赁到印尼海域去捕鱼。所有出国捕捞手续,全部是以远洋集团名义办理。
“福远渔628”船出国之前,李祥谋为船员投保了保险。海难发生后,由于没有依法确认下落不明船员已经死亡,保险公司本来是不同意提前赔付。后来在管理部门的协调下,保险公司才同意给遇难者家属每人二十万元赔偿,并表示一旦有船员还活着,就应当返还赔偿款。
李祥谋说,渔船是由远洋集团租赁出国的,船员保险本应由他们投保。除了保险预支的赔偿外,李祥谋又个人出资给每户十万元。
暂且不谈这些细节,也不谈抓李祥谋是防止他组织遇难家属上访。单就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就存在不少问题。
海难发生后,至今没有主管和安全生产部门对事故性质作出认定,十五名落水船员的尸体也没有找到。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这些船员属于意外事故中的“下落不明”之人。依《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因意外事故下满不明的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才能宣告下满不明者已死亡。
这起“海难”的发生,是由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还是管理失职引发的呢?目前还没有权威部门作出认定。
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沉船事故,管理者是没有任何责任。如是管理者失职造成的沉船,也得由相关部门来作出认定吧?
在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宣告失踪者已死亡前题之下,从法律上如何来认定“海难”造成的严重后果?也许公安机关会反问,在海里失踪的船员还会有生还的可能吗?是的,完全没有这种可能,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就必须遵照法律程序来办理。
假设这起海难是由于管理失职引起的责任事故,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是死亡一人以上,或致人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由于失踪者没有依法律程序宣告死亡(失踪期限没有届满,依法还不能宣告),还不能确定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
“福远628渔”产权是属于李祥谋与另一个李姓股东,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也没有予以赔偿,经济损失有多少没有经过有效的认定。
李祥谋在海难发生前十二天,按印尼方面与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要求交出了管理权限,李祥谋在海难中也不存在什么恶劣情节。
因此,在上述所说的问题没有作出结论之前,就怀疑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而予以刑事拘留,这有什么事实依据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既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为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海难发生的一年多时间里,李祥谋不停地找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相关问题,为何公安机关会如此麻木不仁,竟没有怀疑李祥谋原是海难的责任人呢?
这一年多来,李祥谋不仅没有隐藏或逃跑,反而经常去找有关部门要说法。为何有关部门不去调查海难原因?在没有去印尼调查取得证据情况下,反而先把李祥谋先刑事拘留起来,难道是担心他会潜逃吗?
海难发生已经一年多了,没有任何管理部门作出调查报告,也没有哪个机关作出责任认定。
退一步说,如果对海难事故的立案侦查,不需要以管理部门对“海难”的性质认定为依据。那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总得去印尼对“海难”性质进行调查取证吧?不去调查取证,怎么可能知道这就是一起责任事故呢?
那么,现在将李祥谋刑事拘留起来了,公安机关是不是该去印尼调查海难真相了呢?
也许公安机关会反驳,要到国外去进行刑事侦查,各种审批程序非常复杂,根本不可能短期批下来。
要去国外进行刑事侦查,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我要质问了,既能不知何时能去国外调查取证,在李祥谋不仅不逃跑,反而天天追着有关部门要说法时,为何还要着急将人家予以刑事拘留呢?醉翁之意不在酒吧?
不去海难发生地作调查,难道靠口供就能破案吗?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只有三十七天,明明知道在短时期内去不了国外调查取证,还把一个不想逃跑的所谓犯罪嫌疑人先刑拘,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有人告诉我说,也许“两会”结束后,李祥谋就会出来了,这话我也是相信。但我以为,肯定不是撤销案件将他放出,而是会以变更强制措施,即以取保候审方式放出。取保候审最长期限是一年,在这一年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出外是要“请示汇报”的。这样一来,也就不用担心李谋祥再去上访了。
“福远渔628”船是在印度尼西亚海域沉船,如果李祥谋在这起沉船事故中涉嫌了犯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度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这起涉外犯罪案件应由泉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石狮市公安局对此案是没有管辖权。
石狮市公安局发给李祥谋家属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签发日期是2009年3月5日。但是通知书中却称已在2009年3月6日凌晨1时将李祥谋予以了刑事拘留,关押在泉州市看守所。人还没有拘留就先通知家属,这确实是有点奇怪。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家属。想到不到他们来了一个反的。
全国优秀公安机关——石狮市公安局,到底会如何办理李祥谋一案,我们拭目以待。
李祥谋说,这起海难之所以造成了十二名同胞之死,与当时的抢救不力有很大关系。为了讨说法追求真相,一年多来放下了手中所有的工作。这场海难也影响到了他的人生价值观的转变,使得懂得了在灾难面前同胞要伸出友爱之手。
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他在5月14日就与一好友飞往成都。在出发之前,通过物流公司托远了3000件衣服。当天下午到达成都后,他租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装满了食品赶往重灾区北川。在灾区一个星期里,他以志愿者身份参与了救灾工作。回到福建省后,他与灾区志愿者保持联系,再次给灾区捐赠了一吨大米,五百斤食油,彩布条十三捆。
十二名中国同胞命丧异国已经一年多了,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向说法要真相也一年多了。不论海难是何原因引发的,有关部门总该作出一个调查,给遇难者家属一个说法吧?事情总得有一个结果吧?
对管理部门不尽职调查海难真相之事,司法机关不去追究他们的玩忽职守和渎职的责任,却把一个为遇难者讨说法的人抓获起来了。李祥谋的人生不幸,令我感到唏嘘不已。我想,如此打压维权者,这决不是个人的悲剧,而是社会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