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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6 08:38:47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法制新闻 | 浏览 850 次 | 评论 2 条

纪斯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纪斯尊亲属纪巧妆委托,征得纪斯尊的同意,指派刘晓原、林洪楠律师担任纪斯尊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案的二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一审案卷,会见了纪斯尊,并于2009年2月25日,向福州市中院送达了《建议公开开庭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清单》。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于同年2月26日,向福州市中院送达了(2009)闽法炜意008号《法律意见书》。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参考。

    一、是与时俱进,还是官无悔判?!

    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次修订)第13条,把原《律师法》第14条“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予以删除,这意味着其他公民代理人(辩护人)从事法律服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办理,如有违法、违规,可依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置。各地司法厅、局自行规定的诸如:《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代理期间不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保证书》、《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表》等,应依法退出历史舞台。国家对公民诉讼代理至今还未出台相关规范性的文件。为此,一审判决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依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暂行条例》(1980.8.24)出具的《实施意见》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专用章》,拔高、升格为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显属错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公文分为十三种,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而芗城区司法局《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表》,不过是一份简易的备案登记证明表格,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公文规范体式。

    芗城区司法局《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专用章》,是一个椭圆型的科(股)保管的业务专用章,不是体现司法局行为主体的正式公章(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见(2009)台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所列证据4  注意:判决书所列证据,除证据6、证据8之外,凡不利于定罪的证据,一概隐匿;反之,利于定罪的证据,存在不实之词),不是国家机关的正规印章,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指控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依据是三份有瑕疵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这一《登记证明》,是依据1991年12月31日,福建省司法厅实施《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的意见。该《规定》、《意见》已经过时。这种在法定授权司法审查之外增设前置程序,显属不妥,而且违反了我国三部基本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该法第59条还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由此可见,公民是有权代理案件,不需要事先取得司法局备案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委托代理申诉案件,也没有规定需事先取得司法局备案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同样没有规定公民代理案件,需事先取得司法局的备案同意。

    在侦查阶段时,纪斯尊始终承认3份《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上填写的行文,是他自己所为。侦查机关对纪斯尊在表格上书写的笔迹,居然先后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层层进行鉴定,可见其用心良苦。反之,侦查机关对该专用章,仅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一家进行鉴定,发人深省。

    纪斯尊在侦查讯问中,对《登记专用章》提出异议,后来被迫承认请人私刻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这是在遭到威胁时所作的虚假供述。一审庭审中,纪斯尊强调指明:我是利用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已盖有专用章的空白公民代理证明,填上内容后向法院提交的。芗城区司法局向寿宁县公安局曾出具过专用章丢失的证明(纪斯尊曾申请调取该证据,但一审法院没有收集),与这次出具2002-2006期间从未向纪斯尊提供过任何相关表格和专用章的证明相矛盾。

    一审判决违反“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指控纪斯尊伪造国家机关公章,仅有其在逼供下查无实据的供述。台江区芳平刻印店个体业主汪义芳的《讯问笔录》(2008.9.23刑事侦查卷P76-78)否定了私刻印章一事。因此,本案的指控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既缺乏直接证据,也没有间接证据佐证。

     二、人无完人、重在教育、疏导,岂可枉法定罪、畸重惩处。

    纪斯尊曾代理上百起案件,控方从中找出经法院审查通过、开庭审理、判决生效、执行终结的陈茂成(2006.9.27)、林秀英(2007.4.20)、叶明珠(2007.8.20)案卷中《其他公民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瑕疵,大有小题大做、志在必定其罪之嫌。

    即便纪斯尊填写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有瑕疵,也是为了替当事人办实事、办好事,并没有产生什么不良后果,充其量其行为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辩护人注意到了中国法院网报道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案例:

    如2005年12月,律师陈义发现自己代理的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导致案件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应付谢某某,陈义擅自依照法院判决书格式,在电脑上伪造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伤残鉴定书各一份。随后,陈义通知谢某某称“已胜诉,赔偿款已执行到位”。当事人识破陈义弄虚作假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12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义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像这样的案例在中国法院网案件库中还有很多,只要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法院一般都是对被告人处以缓刑。伪造法院判决书及伤残鉴定与将A5格式的《登记证明》放大为A4格式、自行填写相比较,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三、涉法涉诉上访,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纪斯尊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立案的案由,是对“8.12”案(涉法涉诉上访)进行刑事侦查(榕公刑立字[2008]1068号《立案决定书》2008.9.5)。历经一个多月的内查外调,接访的漳州不立案,福州捡过来侦查后,才将涉嫌罪名明确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一审判决存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5.1施行)和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10号《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精神之嫌。

    在中央强调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交办、核查、监督、终结机制,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完善法制统一适用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之时,我们在查清纪斯尊,劝阻他人不要赴京上访,而代其上访,不存在内外勾结、危害国家安全之后,就应及时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无罪开释,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纪斯尊一案,案小事大,应慎之又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向全社会开放的。根据我国国情,职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包揽、垄断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公民诉讼代理(辩护)人俗称“赤脚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拾漏补缺,是一支不可失缺的力量。

    审理本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违心操作之后,也对本案定性、定罪议论纷纷。本案还引起了众多国内、国际媒体的关注。对这起案件的审判,将检验法院司法天平的“水准”。为避免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该起案件制造事端,拟尽快办结此案,使该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排除干扰,不屈从任何压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参考。

      

                  辩护人: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林洪楠律师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我与林律师各写了一份二审辩护词,定稿时由林律师综合两人的意见而成正式稿。我在初稿中曾有这么一段质疑:“辩护人注意到,上诉人是2008年8月初在北京申请游行示威时,而被强行带回到了福建省。后被拘禁在漳州市农业局招待所内,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不履行法律手续,以拘禁的方式,限制上诉人的人身自由,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据辩护人所知,纪斯尊遭非法拘禁之事,司法机关至今也没有去查处。 

  

  附: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维权者——纪斯尊(2009-02-20 11:19:03)

     公民老纪,您在哪里?——他被投进监狱了!(2009-01-16 13:52:34

      为何要重判替弱势群体维权的老人?(2009-02-13 12:24:41)

     是谁将维权老人逼进了监狱?

      媒体关注纪斯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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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清 [2009-03-16 06:05:44 PM]

    我们的司法是在维护人民的利益,还是在镇压和剥夺人民的利益???

    回复 删除
  • 凤凰网友 [2009-03-16 11:56:34 PM]

    人民期待司法公正!假如司法不能做到公正,那还有希望吗?

    回复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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