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7 08: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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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我收到李祥谋家属邮件。信中称,3月14日下午四时,福建省海洋渔业局和泉州市海洋渔业局的领导到了他们厂里,宣读了一份“福远渔628船”沉船事故报告。他们只宣读了报告的一部份内容,说李祥谋作为船东和雇主,对这起沉船事故负有责任。遇难者家属要求给报告复印件时,福建省海洋渔业局领导以国家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同日,石狮市公安局对李祥谋变更了所涉嫌的罪名,由原涉嫌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改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
3月13日,我在泉州市看守所会见了李祥谋。他告诉我说,公安机关在3月5日凌晨抓获他时,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中称其“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他没有在这份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签名。3月5日白天,公安机关再次发的拘留通知书中,称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只过了十天时间,却又将涉嫌罪名改了回来。
说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这方面的证据肯定难找,要找证据总该去印尼海难地调查吧?
短期内去不了印尼,先把李祥谋人抓起来了,进去了会有那么容易放他出来吗?那该怎么办呢?只能往其他方面找证据了。
李祥谋称,他组织遇难者家属是去杭州旅游,以前也组织遇难者家属去过江西旅游。
李祥谋说,第一批到达杭州市的遇难者家属,在有关部门的劝说下回家了。第二批人准备出发时,在有关部门劝说之下也回家了。不论是去外地旅游的途中,还是被劝阻回家过程中,他们并没有与有关部门人员发生任何冲突。
遇难者家属告诉我,他们在李祥谋被抓获之前,没有什么过激的举动,只是李祥谋被公安刑拘后,他们在政府门前有过“和平请愿”。
“和平请愿”方法,不仅于事无补,反而留下了把柄。但此时的李祥谋已经抓起来了,遇难者家属的“请愿”与他无关,蹲在看守所里的李祥谋不可能“指挥”吧?
石狮市公安局在短短的十天时间内,将李祥谋涉嫌的罪名,由“重大责任事故罪”改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也就意味着原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罪”抓获他,是没有什么证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石狮市公安局没有去印尼调查事故真相,难道不是仅凭怀疑就抓获李祥谋吗?
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人抓获起来,然后再找证据来定罪。对付维权者纪斯尊也是采用这样的手段。不过,纪斯尊比较“幸运”,不是先被刑事拘留,而是被人家“软禁”在招待所。然后,公安机关开始四处去找他犯罪的证据,再将他送上了法庭给判了三年,这就是维权者的下场。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照这个规定,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在这个期限内,如检察院不批准,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不管李祥谋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还是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都不属于那种“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他在海尼沉船发生一年多来,不仅没有隐藏或潜逃,反而还光明正大地来往于各级部门之间讨说法。
不过呢,在2008年5月14日至19日,李祥谋是离开了福建省,在外地“潜逃”过几天时间。他与朋友到了四川地震重灾区北川县,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抗震救灾,并且捐赠了一大批物资,四川省抗震指挥部和四川省慈善总会向他颁发了证书。作为福建省最早到达地震灾区参与抗震救灾的人,东南卫视还给他做了一期节目。我在会见李祥谋时问他,为何会想到去四川参与抗震抢险?他回答,印尼海难发生后,由于同胞没有得到救助,才死了这么多人。在灾难发生时,同胞之间伸出救援之手,这太重要了。
对不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后,必须在七天时间内报请检察院逮捕,否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在短短十天内,公安机关二易“涉嫌的罪名”,到底是为哪般呢?
会见身陷囹圄的维权者李祥谋
(2009-03-14 10: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