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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13:32:37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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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大历史

当前,我国社会中 “依法治国”的观念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它的提出是时代前进的结果,它的价值体现着时代的前进,它的发展也必将伴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前进。

一、法治的历史演变

法治的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无论是法家杰出代表韩非子的“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的观点,还是《吕氏春秋》中“上胡不法先王之法,非不善也,为其不可得而法”的言论,都体现着我国自古以来主张“以法治国”的一种思潮。然而,由于其历史局限性,古代的“法治”只是被理解为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一种统治方式,因此,虽然张释之、狄仁杰、包拯等传奇人物因其坚持法治的倔强精神而得以名垂青史,但更多的酷吏,从张汤、汲黯到周兴、来俊臣不可胜数,又何尝不是都“手把文书口称敕”?

正是这种“刀笔吏”式的“法治”,给法律带来了一种狰狞面目,使中国老百姓惧怕法律,远离法律,这也是中国古代法治不得人心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带有人情和智慧味道的“人治”反而大受欢迎,被中国社会长期接受。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在一定阶段,这是社会的进步,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然而,这种人治与封建专制统治联系在一起,在我们今天看来,较之现代社会的法治显得多么落后、不文明和有害。

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人摧毁了旧世界,建立了新法制,新中国的领导人也曾主张加强法制,相较过去的“人治”,无疑是一个极其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来自苏联的思想、理论和组织形式的强大影响,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制被死板、教条的理解为“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就像枪杆子和刀把子一样,更多的是用来镇压敌人,巩固政权,这反映了当时社会对法律功能和价值的理解。

1957年,有的法学家提出要实行“法治”,然而很可惜,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不久就被后来的政治运动打了下去,此后,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学界解放思想,通过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提出要在中国实行“法治”,再到今天“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表面上看,仍是回到了古代的“法治”阶段,然而正如哲学上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事物的发展轨迹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法治”的变化也是如此。短短四个字,悠悠数千年。透过“法治”内涵的演变,我们看到的是历史的前进和时代的发展。

二、法治的实施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要谈法治,就不得不先提及与之紧密相连的一个词:“法制”。

目前,“法制”一词主要在以下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法律制度的统称。董必武同志曾经说过:“我们望文生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它表明一种法律存在状态,并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区别于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的法律制度,它泛指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是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普遍形态。二是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具体地说,这个意义上的法制不是表明一般的法律存在状态,而是表明法律以什么样的状态存在。它是以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法律制度,即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核心是依法办事。通常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制。

因此,“法治”作为民主政治制度的体现,其含义与第二种意义的“法制”是一致的,两者同义。在这一意义上,人们经常将“法制”与“法治”通用,例如,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法治”、“法治国”、“法制”这几个词就是通用的。

建国后,法学界就用“法制”这个词,中国法制建设的领导人董必武曾给法制定义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由于五六十年代的法学理论,都把法律理解为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与中国传统的观念“法就是刑”有相同之处。建国后把法律看成就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他们都是掌握刀把子的,是管杀人的。所以,法学家把具有这种法律功能的“法制”叫“刀治”,因为正好“制”这个字是立刀旁。就是说这种法制主要是专政的工具。而把“法治”叫做“水治”,因为“治”有三点水,这与法的公平如水的正义品质正好一致。“制”与“治”这两个中国字的字形和字意之分,就惟妙惟肖地把法学家们的意思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了。法学家们主张的法治,就是要有之高权威的法律来治国,摒弃人治,而不能把法律进而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法治的主张过去一直没有得到国家领导人的认同和社会的普遍承认。

20年过去了,由于法学家们的不懈努力,一直坚持主张要实行法治,并且要用治理的“治”,而不是用制度的“制”。今天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终于采用了实行法治的主张,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确定下来。可见,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更加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方向和目标,突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对立。

三、法治的实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前进的必然趋势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抉择。尽管到了今天,十五大报告已不再时新,但里面有一段话,我依然想引用一下:“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论述,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人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体现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将国家的各项工作严格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目的是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人类历史已经进入21世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使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使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客观要求。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充分证明,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法制”到“法治”,这不仅仅是一字之改,而是表明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的认识有了一个大提高。对法学家们来说,这是一次法律价值和信仰的改变。当然,中国的法治是否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并不在于一个字的改变,而需要体制的改革和长期的制度建设。

四、法治面临的挑战不容忽视

套用一句经典的评论:依法治国的境界和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唯有注意并在切实如下几个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依法治国才不至于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就是不能落实在行动上”的空话。

第一,        法律的至上性是法制的前提。

  法制意味着法律要得到普遍遵守,这就必须要求法律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均无超越法律的权力,而应以接受法的最高统治为其义务。在法治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评判只有法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标准。在法治状态下,一切国家权力、政党和社会组织的权力均由法律作出规定,其正当性应受到法律的审视。法的至上性对公民来说是“法不禁止即自由”;而对公权力来说则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法的至上性正如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思想家潘恩所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

第二,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

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谁来管理政府?法制原则实质上就是对这个问题的一种回答:法律统治政府,或者说,把政府置于法律之下。在国家生活中,权力意味着权利人对权力相对人有强制力量,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权力就如同暴力无异,因此,国家不能以不确定的方式来实施强制,即使是为了值得向往的目标也不能这样做,国家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等规则的约束,并且承担相应责任。

在现代社会,对法制的威胁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公共权力和官员。所以,有效约束公共权力,是法治的核心。只要有一个组织、机构不受法的控制,法治就不能存在。因此,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于依法治权,而不是治民。而职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行政权力最容易膨胀,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是最难以控制的权力。对权力必须套上责任的枷锁,并给与有效的监督,才不易被滥用。

第三,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价值取向。

法制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充分的保障。在这种制度下,政府行为是否合法要受到人民监督,当政府要人民承担义务责任时,人民要检验其是否有法律依据。人民要意识到法治国家的特点在于保障人民。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障公民权利的途径很多,但最重要的途径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对宪法的监督,为此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给公民以控诉违宪者的权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第四,司法正义是法治的有效保障。

司法正义分为实体性正义和程序性正义。实体性正义是正义的实体权力得到公正裁决。而公正裁决的作出是依赖于公正的程序设置和一系列制度保障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保证法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就不可能有正当、公平的的法律判决,更不可能有深入人心的法治精神。

第五,法律的正义品质是法治的重要条件。

法学家们几乎都认为,法治的法必须是善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首先是通过民意,充分、真实地表达,并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如果立法存在偏私,含有偏袒某集团、部门的权利和利益的价值取向,这种法律无异于以恶为伍,以不法为“法”,这比无法可依对法治的破坏更深,它不仅根本背离了法治精神,而且从根本上损毁了法律的形象和人们对法的信仰。当立法成了一些部门和地方谋私的手段时,执法、司法中的不公和贪赃枉法就变得有情可原,而对法的崇拜和信仰就变得滑稽可笑,法治就不可能是真实的。

五、法治的前途在于宪政

今天,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说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那么依法治国就是治国之道。一定要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而不应把它仅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而现实的危险是,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把依法治国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当前有一种口号是很值得商榷的,就是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村、依法治行业、依法治部门……这种“治”多半是把法作为管理工具,是政府在治民。而前文所提到的依法治国重点是治权,依法治国是讲国家权力与法律的一种配置和关系。如果法律成为了各级政府手中的工具,就很难说有法治。依法治省、市、县、村的提法未免把依法治国的口号庸俗化了。

同时,也有一些领导人和地方官员们仍在按自己的理解来搞“法治”,各地方、各部门都在加强所谓的立法来加强法治,法律仍可能作为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人手中的工具。可见,字改不等于制改,“法治”仍可能蜕变为“刀治”,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仍需要长期艰难的奋斗。

应该说,提出法治的口号当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法制建设的发展也会有推动作用,但我们不应过高的评价这个口号。在一些法制发达国家倡导宪政,而不仅仅谈法治。因为宪政有着更为明确的含义和价值,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是规定国家权力分工,实际是给国家权力确定界限,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政不仅包括良好的法律秩序,还包括自由、民主、人权、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司法正义等价值理念。所以,用宪政代替法治的口号,更科学、更符合现代法的精神,也必将是法治今后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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