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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9 20:02:5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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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将控告特侦组检察官

2009-03-19 

陈水扁办公室下午发布新闻稿指控特侦组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李/海/龙、越方如调查扁案时,未能严守司fa独立中立,有违检察官职责。陈水扁指特侦组检察官对相关被告及证人的侦讯方式涉嫌违fa滥权,决定提出告诉,确保司fa独立,不要让司fa成为践踏人/权的凶手。

陈水扁将对特侦组朱朝亮、吴文忠、李/海/龙、越方如四位检察官涉嫌滥权追诉罪、教唆伪证罪、伪造证据罪、伪造文书罪、泄漏国防以外应秘密等罪提出告诉。提出告诉的理由包括:

一、二00八年九月十五日于侦办龙潭购地案期间,共同举行记者会后,宣布“年底前扁案办不出来,即全体下台。”显然已有预设立场甚至政治压力及干涉,才会以此罕见及不寻常的于证据未经充份调查前,已预设起诉之立场。

二、明知辜仲谅涉嫌中信金红火案犯罪,且逃亡海外拒不到案遭台北地检署通缉已有两年,依商业周刊1097期报导,检察官越方如两次密赴日本与辜仲谅接触,以将辜仲谅所涉六案移到特侦组承办、同意不收押、不限制出境等三项协议,交换其回台,协助特侦组罗织未涉龙潭购地案之告诉人受刑事追诉及处罚。

三、去年(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辜仲谅回台,全部依交换条件与利益进行,对有逃亡二年事实之另案被告辜仲谅非但不予收押,亦未禁止出境,限制住居,反而对无逃亡之虞之告诉人罗织罪名,杜撰犯行,教唆辜仲谅伪证,以虚假不实之辜仲谅供述笔录,指控告诉人有串证之虞,违fa逮捕陈水扁,蒙蔽fa院,声请fa院收押禁见,致告诉人遭羁押至今。

四、经调阅卷证及讯问光碟,赫然发现在羁押期间,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李/海/龙共谋捏造不实,于侦讯证人辜仲谅时,泄漏应秘密之案情,有利告诉人之部分,故意不予注意,亦不制作讯问笔录,并以不实之他人供述误导辜仲谅或提示其应如何帮忙,教唆其伪证,始能与辜成允一致,朱朝亮竟于侦讯中明示:“不能帮倒忙,不然就破掉了。”显见,其明知告诉人无罪,教唆辜仲谅伪证,制作不实笔录,伪造证据,使告诉人受追诉或处罚。特侦组检察官身为追诉犯罪职务之公务员,竟故意陷无罪之人于罪,恶性重大,至为明确。

五、特侦组于声押书中声称“张俊雄否认收到卸任犒赏200万元”,以此为理由做为陈水扁可能伪变造证据之理由,然而前“行政院长”张俊雄确曾于九七年九月二十日以陈明状向特侦组陈明曾经收到卸任犒赏200万元,特侦组却故意略而不提此一有利于陈水扁之证据,可证特侦组于声押理由中确实有故意引据不实之情形。

六、声押书中声称“林X昌亦证称陈水扁没有托伊转交2000万赞助反分裂国家fa活动”,然而陈水扁确实有赞助活动经费,只是当时转交者并非林X昌。事实上,前“行政院长”苏贞昌、前“内政部长”李逸洋、前“行政院长”游锡堃等人也都证实陈水扁确实曾经赞助反分裂国家fa活动经费,特侦组却故意引用一个未参与其事之证人证言,再度证实特侦组于声押理由中故意引据不实。

七、声押书中声称“叶菊兰亦证称陈水扁没有捐助500万给苗栗新故乡文教基金会”,但是前“总统府”秘书长叶菊兰系证称“新故乡文教基金会没有,但他曾经交付金钱给我去转交给郑南榕基金会”,特侦组却故意断章取义,只引前段不引后段,故意以不实资讯造成对陈水扁之不利地位。

扁办指出,特侦组检察官都是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权之公务员,却滥用职权为逮捕,明知告诉人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明知辜仲谅为有罪之人不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教唆辜仲谅伪证,制作不实笔录,伪造证据,有犯意连络及行为分担,蒙蔽fa院,收押告诉人,使告诉人身陷囹圄至今,可谓为达收押追诉告诉人的目的,其等无所不用其极,不仅有辱官箴,也让司fa威信荡然无存,应予严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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