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汉章,男,56岁,汉族,王氏烧伤研究所所长。
住址:睢宁县睢城镇城东社区前三组。
被告:睢宁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睢建裁字【2009】第01号行政裁决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位于睢宁县红旗路以西,府前路以南的房地产一处,建筑面积为363.56㎡,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33.6㎡。原告在1995年1月12日向睢宁县土地管理局交纳了土地出让金102.80元,变更费401.00元,证书工本费13.00元。1997年7月4日睢城镇土管所又收了原告土地出让金等500.00元,睢城镇预算外资金办公室收取了建治费300.00元,配套费1000.00元,睢城镇地税局收原告营业税建筑附征150.00元,睢宁县土地管理局给原告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在这块土地上建了334.13平方米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现在原告仍享有该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依法拥有其房屋所有权,睢建裁字【2009】第01号行政裁决书裁决原告在接到本裁决书之起15日内必须将拆迁范围内房屋内物品搬清,交由睢宁县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公民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告对该处的房地产享有明确的产权,被告的行为 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汉章
20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