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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7 14:57:4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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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试验田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向全党全国人民庄严地宣示了中国共产党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决心。并在报告中详细的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涵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以及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二)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五)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透过这字里行间,无不实事求是的道出了我国现实社会中,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民主权利的强烈诉求,充分的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对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共同愿望和深切期待。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如何去实现这一目标?在[报告]中已经明确的提出了六项具体的步骤和措施,同时也是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需要共产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各级政府官员,必须具备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自觉不断地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报告中提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什么是基层民主?如何界定这个“基层”?就中国城市目前的行政区划看,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而从中国目前的社会结构现状看,由于住房制度的改革,就业状况的变动性,人口的流动性,确实给社区的管理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就业和置业的因素,在城市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个现代化的生活小区,为了便于城市物业的管理,国务院于20039月颁布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把房屋所有权人定义为业主,鼓励业主们自己组织起来,以一个建筑区划(生活小区)为单位,成立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在小区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无疑是推行“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有益尝试。业主委员会事实上正在起着推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试验田的作用。同时,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极大地有助于社区的管理,只是目前我们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看到这一有利的一面,反而把业主大会看成是一种累赘和麻烦,对业主大会出现的问题,不是主动地去关心、去解决,而是在部门间相互推诿。

我们也看到,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存在的差异,业主委员会是以在一个物业小区(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个人专有物业为基本条件的业主,并基于各业主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对共有物业拥有共有权的利益关系,维系着的业主群众的自治组织。业主个体间的关系是基于物权的关系。而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由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居民组成,‘居民’准确的表达应该是法律概念上的‘公民’,公民间的关系是基于国家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是政治权利。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政治权利’是抽象而宽泛的利益概念,而‘物权’对于他们却是直接和具体的、既有的切身利益。例如;你不准他讲一句话,他并没有明显感觉到是对他的权利的损害,他会表现得无动于衷,如果你从他身上拿走100元钱,他就会直接感觉到是对他的损害,而奋起抗争。因此,主动参与业主大会活动的积极性相对于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较高。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政治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历来都是‘上面说了算’的。笔者这一观点,似嫌低估了群众的政治觉悟,但事实如此,从20世纪以来长期的强权政治,使普通百姓已经习惯于依赖和屈从。

作为业主,首先是‘公民’,除拥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外,业主还必须拥有在该物业小区的个人专有物权,以及由个人专有物权派生的共有物权,这都是他们具体的、看得见的权利,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他们必须关心的,这就促使他们不得不关注和主动参与业主大会的活动,为自己讲话,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民主权利。在[报告]中“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第(二)项;“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的论述和举措,将会在业主大会的活动中得到全面而具体的体现。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来重点推进,这是极其符合中国社会现实的考量,这一举措无疑是正确而将行之有效的。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规范和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去推行、去实践[报告]中“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等等目标和举措,将会获得最直观的效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会起到推动和实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又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因此,笔者认为,规范和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事实上起着推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试验田的作用,同时又起着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所以发展基层民主,应该,也必须从抓好业主大会的建设开始。

业主委员会在我国虽属新生事物,但在这一新生事物出现时,中央政府就已经及时的给以足够的重视,相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以及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各地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种实施细则、办法,等等法规规章,可谓相关法律体系完整,规章齐全。在实施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有法可依。负有法定监督和指导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义不容辞的,参与到业主大会活动的全过程,主动的去规范、去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同时,又可以同步实践、推进和落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措施。还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所以,笔者认为,党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的、认真地关注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及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把这项工作当作推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试验田来抓。

在此,笔者引述一个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真实故事,引述这个故事,不是为了去追究什么人的责任,也不是为了去评判所涉的个人行为的错与对。只是以此来论证业主委员会在社会活动中,对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能起到的和应当起到的作用,以期达到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行,从故事中了解一下我们的现行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总结出一些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有益经验,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它发生在我国南方某个城市,故事的时间跨度较长,从2004年至今,而且还没有结束,故事涉及到业主及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多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信访部门、新闻媒体、公安、法院等多部门。有关这一故事的新闻报道曾断断续续,不时见于报端。为了不使相关人员自动对号入座,笔者隐去这个城市的名称。

故事发生在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之后的2004年,在一个有500多套住宅的新型生活小区里。

这个小区从2000年首期业主入住,到2003年入住率已达80%以上。这个小区的业主来自四面八方,五湖四海的各行各业、各阶层的人士,有退休的、在职的干部、职工、工人,有进出以轿车代步的民营企业老板,也有从农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有城市改造拆迁来的原市民,有富人也有贫民。有一次性付款买的房子,也有分期付款贷款买的房子。

这个小区的开发商是个国资企业,开发商在所有工程竣工后,所有的商品房也卖完后,自行委托了一个物业公司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这个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还算到位,也很规范,得到业主们的普遍认可,但也有一些业主对物业管理抱抵触态度。由于房开公司将该小区地面一层的架空层自行车库,除已经以长期出租的名义卖掉的以外,剩下的全部给该公司使用和出租,所得租金归该公司所有,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低(物业收费标准一直沿袭房开公司原来单方规定的价格)的‘补充物业管理经费’,每月的车库租金收益可达2万元左右,再加上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还是有钱可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没有多少的专业技术含量,似乎什么人都可以干。由此就启发了小区内一些没有工作的业主和不具业主资格的物业使用人的一个想法;“我们自己的房子为什么不可以自己管理?每个月有这么多收入,完全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了,何不自己组织起来,自己管理呢?”于是就引发了小区‘物业管理权之争’以及 ‘车库权属’之争。

在这样的背景下,小区内的几个退休的和没有工作的老者,便自发组织起来,发起成立业主委员会,当时他们不知道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应该由什么人组成,在他们几个人当中,只有一个人具有业主资格,其他人都不是业主,只是业主的亲属,严格讲,只能算是‘物业使用人’。他们召集所谓的‘业主大会’时,没有几个业主热心参与,只有一些与他们身份相似的,其中也包括一小部分业主在内的几十个人,参加了他们的会议。他们也邀请了城区行政主管部门派人来参加并指导。

(笔者点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其法定的职责。不知该主管部门是否向他们宣传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依法对他们的这一活动实行了监督和指导?这就涉及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

他们在没有经过业主身份核实,没有经过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没有经过投票选举,到会人员远远没有达到法定业主人数的情况下,就由几个发起人协商内定了包括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内的共计35名委员的业主委员会,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宣读了这份名单,经到会人员起哄式的附合了一下,就算通过了,也没有作任何的会议记录。这个业主委员会中包括主任在内的2/3成员不是业主,只有副主任及1/3的成员是业主,但这位副主任又是刚从农村进城的,仅能写自己名字的缺少文化的农民。这个业主委员会在向城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没有得到通过,材料退了回来。

(笔者点评;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履行了法定的监督职责,但不知道是否向他们指出,他们这个业主委员会所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的地方,并帮助和指导他们去纠正,而不只是不予备案了事。之所以在[报告]中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其意义就体现在这些方面,这就给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实践这一举措的绝好机会。)

这些发起人们为了获得备案,使业主委员会合法化,他们就找来两个原来并未参与发起工作的,他们认为是自己人的业主,给一个当主任,一个当副主任,他们几个不是业主的发起人,改换了一下职务名称,仍然保留在该业主委员会的核心位置上,于是就组成了由一个主任、两个副主任、秘书长(原来的主任)、法律顾问、秘书兼出纳、会计等35名委员,职能齐全、机构庞大的、与该组织的性质极不相称的,可谓史无前例的业主委员会。这个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从其成员及产生的过程、程序,都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但是,在他们的备案申请表上,却分别获得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区建设局等部门盖着公章,并签有“情况属实”和“准予备案”的证明意见,于是便正式通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该业主委员会取得了合法地位。

(笔者点评;这些签了意见、盖了公章的部门,是否依法核实了他们所申报的备案材料?这里又涉及到“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实践和思考。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权责是否受到有效的监督?同时也涉及到相关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对人民负责的责任心问题。如果对每一个职能部门都设立了问责机制,那么这些负有责任,握有权力的部门还敢如此草率的签署意见和盖公章吗?)

这个业主委员会取得合法地位,正式成立后,除主任一人因有本职工作,只能兼职外,其他有职务的几个核心人员就组成了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各自赴任就职。那位缺少文化的副主任自然也就在办公室里没有办公的位置,只有游离在办公室外了,成为了他们的摆设。办公室里除一个副主任是业主外,秘书长及法律顾问、秘书兼出纳、会计等四人都不是业主,形成了以秘书长为首的决策核心,秘书长掌握着实权。

(笔者点评;这样的组织看起来象模象样的,职务、人员配置齐全,象行政机关,象企业,但又什么都不是。相关法规对业主委员会这样的群众自治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都是他们自己因人设事,自我委任的职务。)

这个业主委员会组建完毕,开始运作。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首先把物业服务公司赶走,然后和房开商协商,达成协议,获得了小区架空层车库的管理、使用和出租收益的权利,随之,请来另外一个物业服务公司,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之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其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笔者点评;该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以上的所有作为,均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但没有任何一项是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授权,也没有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事后也没有将有关的合同、文件向业主公示,提请业主大会审议。不管这些合同、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或者对全体业主是否有利,但这些作为的程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的规定,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均是违法和无效的。这些无效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最后要承担责任的自然是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着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的不规范,将会给全体业主造成可以预见的损害。出现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由谁负责?)

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只是专职负责车库的出租和收取租金,以及对所收租金的管理和使用。他们将这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存入以主任个人的名义设立的账户里。这些资金的使用没有任何程序规定,完全由他们随意使用。

(笔者点评;业主集体所有的钱款进入个人账户,从银行管理的原则判定,个人账户里的钱就是个人的钱,个人有权支配,完全脱离了业主的有效监督,已经构成将业主共有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事实,构成贪污,不管行为人的动机如何。这种情形如果已经为行政主管部门知情,但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纠正,那就是严重失职。)

完成了以上的工作,他们自认为是为业主们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便着手考虑个人的利益,开始实施他们发起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初始动机和目的。他们按照各人的职务和分工,提出了给主任、副主任等办公室所有人员发放工资报酬的方案,每人月工资数百元不等,由主任、副主任签字实施。为了避免造成其他委员的不满,又给每个委员以会议补贴的名义,来参加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就发给100元或50元不等的现金补贴。他们还考虑到,要给所有的业主都分享到这份利益,才不致于引起全体业主的不满,于是以给每一个业主发放物业管理费补贴的名义,按每一个业主的专有物业面积,每平方米补贴0.1元,几乎可以返还业主们全年应交物业费的一半。

(笔者点评;他们的这一拢络业主人心的利益共享方案,考虑得很周全,使每个业主都得到实惠,而勿略了这一决策过程的违法性,勿略了业主大会的权利,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议事原则,关系到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必须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他们几个人是没有权利作出这样的决定的。但值得思考的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知情后,也不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不但不及时加以制止,而且还为他们的这一行为作辩解,以致使事态恶化,从善意的角度评析,那就是执政水平的问题了,如果从责任的追究的角度考虑,这又涉及到行政体制改革和用人制度的改革,着手提高行政水平的问题。这里也存在缺少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制的问题。)

他们的利益共享方案尽管考虑周密,在业主委员会中并没有得到百分之百的支持,反而是受到了那位缺少文化的副主任的强烈反对。他从农村学到了近年来,农村所进行的民主改革的经验,懂得人民群众讲了算的‘民主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他拒绝签名领取给他每个月450元的工资和50元的电话费。他提醒他们;你们没有权利这样做,哪个要了这个钱,以后是要吐出来的。但是那些有文化的主任、副主任、法律顾问、秘书长们反而指责他是争权夺利,没有接受他的意见,坚持一意孤行,我行我素。于是他便把这一事件在小区内向业主们公开揭露了出来,以引起业主群众的关注,以便制止他们的这一违法行为。同时,他也带领一些业主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区建设局反映情况,但是没有引起主管副局长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却是把问题当着是个人间的是非来处理,试图说服他要注意团结,不要闹矛盾。但他仍固执的坚持自己的意见。随着事件的内幕在小区内不断传播,知情的业主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业主站到他的立场上来,支持他的意见。他们把事件披露给媒体,想借重媒体的介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媒体把他们双方在小区内吵闹的事情,在第二天的报上作了报道,在报道中,媒体如实的披露了双方的意见,同时又报道了,就此事件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采访情况,把该负责人一边倒的意见如实的在报上公开。报纸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是行为的规范,是道德的法庭,该负责人的话在业主们中间起到一种裁判的作用,把是非混淆了,业主委员会那几个人更是有恃无恐,又是以文字报告,又是口头煽动,对出面反对他们的那些业主,采取了歪曲、谩骂等人身攻击手段,把那些业主讲成是为了争权夺利而闹事的人,是为了争夺车库的管理权等等,在小区内只要双方一碰面就受到业主委员会的人的当面耻笑,嘲讽。使他们感受到莫大的精神压力和委屈,感受到自己的民主权利受到了侵害。

(笔者点评;行政主管部门本来应该在业主们找上门来的时候,认真加以重视,履行自己的职责,去了解事件的本质,以法律为准绳,去评判是非,而不是先入为主,单方相信了盖着业主委员会公章的报告材料,把这一事件看成是那个缺少文化的副主任为争权夺利而挑动起来的无理取闹。更不应该为了掩盖由于自己工作上的失误,而多方为自己所扶持和给予备案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作辩解,去应付业主们。出现问题,就应该针对问题,去认真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存在的错误及时地纠正过来,要敢于承担责任。这仍然是一个执政水平问题,在体制上,没有问责制度的鞭策,造就了没有责任感的工作作风。而媒体在报上同时从多角度、全方位客观地报道了争论双方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是非讨论的平台,给群众提供了自我学习的机会,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但还不够,笔者认为,报纸除了客观报道事实真象,还应该具有对是非评判的水准,申张正义,评击错误,立场鲜明,不管是对政府官员还是百姓,有错误就要批评。对社会舆论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怕得罪政府官员是媒体人不应具有的作风。这就要求媒体人具备有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知识和正确的道德观念等等。)

由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态度错误,致使问题久拖不决,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在小区内形成了以业主委员会为核心的既得利益派,和以那个没有文化的副主任为首的维权派,争吵不休,事态不断扩大。维权派的大部分业主见行政主管部门推委责任,说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我们不宜包揽,小区的事情由业主委员会解决。这样的态度等于说还是业主委员会说了算,这是一种不负责作任的态度,因而激起了维权派业主的不满,一部分业主就提出;既然由我们自己解决,我们就采取强制措施推翻业主委员会。于是他们就自己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结果他们的业主大会受到媒体指斥为非法,并在报上报道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公开表态:“业主们自行召开业主大会,没有主管部门到会指导,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无效。”维权派的业主们陷入无计可施的境地,几乎激化为暴力相向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略有文化和法律知识的业主也主动参与了维权行动,引导他们从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他们主张把小区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上一级机关,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制止那些既得利益者们的违法行为,但是没有结果。于是这些维权的业主们正式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附有20%以上业主签名册,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同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但那些既得利益者们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给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了一份书面报告,歪曲和丑化了这些维权业主的行为,并以此为理由拒绝召开业主大会。维权业主们的路几乎给堵死了,但他们认为他们是正义的、合法的,他们没有就此停止斗争,他们从那个副主任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名册中看出,该业主委员会35名委员,竟有2/3的人不是业主,于是他们决定从否定该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入手,要求改选业主委员会。他们带着这样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质疑,并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材料,但遭到主管官员的拒绝。他们回到小区找业主委员会要求查阅相关材料,遭到了秘书长的嘲讽和拒绝,并扬言:有本事你们把小区的地给我翻过来。

维权业主们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愿望变得非常渺茫,其中一些人认为,既然政府都说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由业主自己解决,不如我们自己采用强硬手段,去物业楼把他们赶走得了。一些人则觉得,既然政府都讲他们是合法的,就不管他们算了。而一部分业主则坚持认为:中国是个法制国家,通过合法途径最终是会得到解决的。他们其中的人便写就相关的书面材料,交到城区政府信访部门,但是仍然杳无音讯。于是他们又再一次到城区建设局,直接找局长反映,局长还是找来主管的副局长共同接待了他们,他们向局长讲述了该业主委员会几个人的所作所为后,提出要查阅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材料,局长答复是可以看材料,但副局长却当着局长的面说:“档案材料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看的。”他们的要求又被拒绝了,后来局长对他们说,你们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他们只好悻悻而归。

(笔者点评:业主应有的知情权因为行政主管官员的无知而被剥夺,导致事态向不利方面发展。)

他们的维权行动从20048月开始,至此已是2005年的10月份了,一年多的时间里,其过程经历了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到三番五次的去城区主管部门反映;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到信访部门信访,均无结果,几乎令他们绝望。在这期间,那些既得利益者们仗着行政主管部门(有意无意)的袒护,不但没有反省自己的行为,作些许的纠正,还更加肆无忌惮地我行我素,稳稳抓着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不放的同时,钱照拿,并且还更加不可一世的对这些维权的业主们施以人格的侮辱与谩骂。

维权的业主们还在作继续争取,他们再一次决定按照主管副局长的要求,必须要有30%以上的业主签名提议,才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他们这样做了,也做到了,但该业主委员会给他们的答复却是:“经业主委员会决定近期不召开业主大会。”而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是:“他们决定不召开业主大会有他们的理由。”他们的理性维权之路完全堵死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了践踏。

(笔者点评:在维权业主们漫长而曲折的维权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做了些什么呢?而上一级机关在得到投诉后,没有下到小区实地调查,只是把业主反映的情况反馈给基层部门,事实上只是起到通风报讯的作用,而没有尽到监督、指导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发生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这个‘情形’包括,有20%以上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如果业主委员会拒不召开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成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该主管部门却放任和纵容,还为其辩解,则是严重失职了。在这个过程中,信访部门在接受投诉后,也只是把情况反馈给被投诉部门,而被投诉部门只需向信访部门作出书面的解释和答复就算完事,而信访部门也没有去认真核实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是否符合事实。也没有把结果给投诉人作出任何答复,不了了之,这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就给人民群众认为信访部门是一个忽悠老百姓的摆设,是官官相护。笔者认为,信访部门应该在得到被投诉部门的答复后,把答复送达投诉者,再听取投诉人的意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应该就事件进行实地作深入调查核实,直到矛盾得到解决,这样才起到信访部门所应该起到的作用。在整个过程中,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不顾法律的规定,肆意践踏业主的权利,各政府职能部门又严重失职,由此而可能产生的恶果,难道不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吗?但是又由谁来追究呢?这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这些维权的业主们是具有强烈的民主权利意识的人,他们并未就此罢休,一部分业主始终坚信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最终是会维护正义的,他们其中的几个人,在得到一部分业主们的签字认同下,决定继续拿起法律的武器,以诉讼的形式加以解决。但是他们应该诉谁呢?他们考虑到,既得利益者们是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维护的,占据着合法的地位,掌握着现实的权力,自己连基码的知情权都被剥夺了,根本无法取得对他们有利的证据,现实情况对他们不利。最后他们决定以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诉讼对象,因为,归根究底,是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的监督职责,导致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得以备案成立,取得合法地位。只有针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备案,从根本上否定该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才是正确的途径。于是,他们以几个人为原告,把行政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

这些业主们不是以所有同意提起诉讼的业主作为原告,他们仍然抱有一种‘民告官’的风险意识,不想使所有的维权业主都来共同承担这个风险。他们选择的被告对象是行政主管部门,这虽然是出于无奈,但无疑是正确的,在行政主管部门还没有端正行政观念之前,如果把那几个既得利益者作为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将成为被告的行为合法的最有力的证据。被告可以什么都推脱为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而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将会在法庭上作出最可能得到法庭采信的人证或书证,最终还将会演变成与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可避免的直接矛盾。所以选择直接从根本上否定其合法地位入手则是明智的。但是,这样就考验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这个风险对于没有任何背景的他们几个小老百姓来说,确实是大了点。事情的发展,已经开始涉及到司法领域,将体验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政府与公民间的司法公正程度、和法官的判案水平。

原告在诉状中列举了该业主委员会组成过程的违法事实,用以证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列举了该业主委员会的不法行为对业主造成的侵权事实,作为他们要求撤销该业主委员会的理由,向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行政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按照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规定,从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之日起,法院在七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过法院立案庭的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接到法院办理正式立案手续通知,办理了立案手续。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又追加了业主委员会为被告第三人。主审法官向他们阐述了追加被告的理由:“不追加业主委员会为被告,到时判决撤销他们的备案,他们自己都不知道。”听到法官的这句话,原告似乎对胜诉增加了信心。

在立案后的第三个月,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原告没有请律师,几个原告全部出庭,坐到原告席上。被告由主管副局长出庭,请了律师。被告第三人由业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出庭。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按起诉状阐述了提起诉讼的理由和诉讼请求。法庭传唤了原告的两个证人出庭,两个证人到了法庭上时,早已紧张得语无论次,连自己的出身年月日都讲不清楚,甚至于法官问他是男是女都答不上来,没有起到任何证明作用。被告律师在答辩中引用了行政诉讼法,辩称该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力陈被告没有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其法定的依法监督职责,导致被告第三人得以合法的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业主权利。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政,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在该案审理行将届满六个月时,法院给原告送达了行政裁定书,法院以“原告所诉被告的具体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还在裁定书中给原告作了提示:“应当指出,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问题,原告可以向被告或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看到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后,原告当着法官的面签上了决定上诉的意见。原告不服法院的一审裁定,在准备上诉期间,接到法院审判员的电话称:主管部门的领导说,希望你们不要上诉了,你们上诉不见得百分之百能胜诉,就算有百分之五十撤销原裁定,你们的目的不是要改选业主委员会吗?反正他们不多久就要到时间换届了,你们就重新选举得了,何必花精力去上诉!他们也觉得有一定的道理,于是放弃了上诉。

(笔者点评:本案从司法角度看,从立案到审理,直到最后裁定的全过程,似乎存在矛盾,在原告递交起诉状时,已经过七天的审查程序,审查的目的是审查原告所诉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既已决定受理,说明本案符合受理条件才予以立案的,在审理过程中又追加了被告,就更说明本案所诉是法院受理的范围,而经审理后却以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就与法院之前的所有行为相矛盾,法院在自己否定自己的同时,又浪费了原告、被告的时间,而既然以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却又收了原告的诉讼费,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案件既已审理,就应该审出谁是谁非,然后作出判决,这样才显得合情、合理、合法。这案件的如此结果,其中是否存在着‘民与官’的因素呢?就不好断言了。而作为案件的审判员,说服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利是否恰当?也值得斟酌。另外,裁定书中指出,“原告诉状中提的问题,可以向被告上一级机关反映,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是否属于部门间的推诿,原告是经过多番努力,把可以跑的地方都跑遍了,在最终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可以说已是走投无路了,才决定通过诉讼来达到解决的目的,法院的这一裁定,等于又把这些业主推到绝望的境地。人民的民主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障?这就是我们之所以要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因所在。)

在案件审理期间,维权的业主们没有放弃从行政程序去争取,他们再一次到城区信访部门信访时,才得知了上一次信访时,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给信访部门作出了书面答复,只不过他们不知道而已。在该书面答复中,行政主管部门完全是使用了那些既得利益者们书面报告里的观点作辩解。由此他们得出一个结论,即信访部门只是摆设而已,解决不了他们的实质问题。他们于是又在他们的起诉已经正式受理后的第三天,再一次到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去,目的是去了解一下,他们上一次去反映情况的结果。这一次给他们得到了很大的收益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刚换了领导,这个新的领导是个有水平的,负责任的领导,对相关法规很熟悉,显然是为了工作而专门学习研究了相关的法规了的。在认真地听了他们的反映后,针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依照相关的法规给他们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和解释,并答应第二天直接下到小区去调查处理,对他们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遗憾和无奈。维权的业主们也感到遗憾,遗憾的是他们如果早来几天,事情就不会发展到这种情形。

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他们的职责和诺言,下到小区调查了业主们反映的有关该业主委员会的情况,那些既得利益者们终于意识到,还有管得了他们的地方,于是便于第二天在小区内贴出了辞职公告,几个人同时集体辞职。但是他们的辞职不是依法定程序辞职,而是心不甘情不愿的负气甩手不干,故意给小区的管理设置各种障碍。按规定应该移交的财务、资金、印章、材料,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且还没有忘记最后利用手中的权力,继续分发其已公告辞职后的两个月的‘工资’。

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他们的辞职。在该业主委员会事实已经瘫痪很长时间后,业主们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试图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但却得不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而是仍然以那些已公告辞职的‘委员’为核心,召集原业主委员会那些包括非业主在内的委员们开会,到会委员不到35名委员的半数,从这些人中间推举出一个临时工作组,委以主任职务,以维持原业主委员会的正统性,达到阻止维权的业主们重新筹备组织业主大会。

他们没有把该移交的实权移交给临时工作组,而这个临时工作组又得不到业主们的认可,事实上变成了名符其实的,只有几个人跟着的,无职无权,受人操纵,出力不讨好,只有挨骂的份的傀儡。临时工作组对自己这不伦不类的身份也极为不满,出于对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着想,他们召集维权的业主们开会协商,组成了业主委员会改选筹备工作组。这个筹备工作组得不到原业主委员会既得利益者们的认可,也得不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原业主委员会既得利益者们在辞职后,仍牢牢地的抓着小区所有的钱不放的同时,为了切断小区的所有的经济来源和活动经费,出于‘宁赠友帮,不给家奴’的险恶用心,私下里主动把房开商通过协议形式给予小区业主的车库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交还给房开商。筹备组的所有活动经费都是业主们自己掏腰包,如笔墨纸张,打印材料等等。筹备组的工作障碍重重。而更为糟糕的是,原来在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在既得利益者们的鼓动下,丢下小区不管,主动撤出,而既得利益者们又故意设置重重障碍,阻挠破坏筹备组进行临时管理的努力,助长小区内的不安定因素。使该小区变成‘不设防小区’,致使窃案频发,一些公共设施被破坏、撬盗,一片狼藉。业主们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乃至于汽车累累被盗,在辖区派出所立案的失窃案,财产损失价值达数十万元。

(笔者点评:;出现这样的后果,自然是由于不依法行政所造成的。维权的业主们认为是那些既得利益者们的责任,由于既得利益者们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事端;也是城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先是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的职责,之后在矛盾出现时,又没有依法予以纠正,没有依法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改选业主委员会。其他的部门,如;物业服务公司在此时甩手不管,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在这种时候,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面对着人民的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无动于衷,作壁上观,也是政府部门不负责任的失职表现。何为服务型政府呢?自然灾害那么大的困难,政府还可以带领人民去抵御,何况这是人为可以避免的事情呢?还有其他部门也应负有间接的责任,如果在这一事件过程中,各自都尽到了责任,或者说都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那么事情就不会发展到这样的结果。对此,既得利益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观点是,那些维权的业主们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们闹事,如果他们不出来闹事,就不会出现这种结果。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是有悖于民主原则的,是以牺牲业主们的合法权利,使既得利益者的违法行为合法化为前提的安定。)

业主们试图通过改选业主委员会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的努力,这本来是件合法、合情、合理的事情,但在没有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下,他们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的。但是他们坚持了一个原则,就是依法行事。从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去看,一边是业主们主动遵守法规规定,自觉通过合法渠道去争取。另一边却是手握着人民赋予权力的行政主管部门,却不是依法去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了顾全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威,而企图让业主们屈从于自己的不合法不合理的管理。如此而造成人民群众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间的不合谐,致使业主们付出了本该不必付出的巨大代价。这应该是一个沉痛的教训,我们的政府官员是否在事后有所反省?如何才能促使他们自觉的反省呢?这也是我们正在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该思考的问题。

该小区在动荡和不安中随着时间的流逝,到了2006年,维权业主们的行政诉讼被驳回了,他们败诉了。该业主委员会也届满到期了。行政主管部门在小区内贴出了行政指导意见,督促业主们依法组成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业主公约。至此,这个筹备组才算获得了合法的身份,担负了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任务,因为原业主委员会为应付备案用的两个文件,是东拼西凑文理不通的东西。这些筹备组成员就是以那些维权业主为主,以及原业主委员会中具有业主身份的人,这样的人员构成,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满意,所以指导也就不怎样热心,只是注重于对他们的结果的监督把关,只要有工作上的漏洞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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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窃私语

!有幸于红色风暴来临之前读完初中,正渴望着去领略人生的精彩,却不由己的被风暴卷入莫名的浪潮,亲历了腥风血雨的飘摇。虽然一生囊中羞涩,却不吝忍受腹中辘辘,舍弃馒头而收揽文字。一生无缘探求主义,但对世事伦理自有一套常规和准则,乐于思想和议论,囿于经历和世事的沧桑,加以人微言轻,所有言论文字权当窃窃私语,不敢登大雅之堂,唯恐遗笑大方,故名“窃窃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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