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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试验田(续)

发表于 2009-03-28 23:24:53

过不了备案关。这本来也无可非议,但这其中的目的和态度,就不可不令人从各方面去猜测了。
筹备组的第一次选举工作存在漏洞(仅是漏洞而已)是事实,选举结果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否决,不予备案。既然存在漏洞,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这是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作风和行政观念的可喜的转变,这本来就是业主们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然是无可争议的。
业主们重新组建了筹备组,为广泛的调动全体业主的民主参与意识,和对公共事务的热情,只要是自愿参与的,不管是抱什么观点的,什么身份的,只要是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的条件的业主,他们都鼓励并欢迎其参与。他们考虑到,只有动员更多的业主参与,才能获得更广泛和全面的意见,有利于公共事务的决策,有利于推行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平公开原则,有利于相互监督,有利于业主民主权利的保障。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参与、支持和协助下,动员了90%以上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他们通过自愿报名和依法审核资格的原则,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依照市政府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小区公布了候选人的相关简历,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选票,一家一户的将选票送到业主手中,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集中投票,统一开票、验票、计票,并即时公布选举结果。最后组成了一个,有老、中、青年龄段,大都具有较高文化知识水平、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有私营业主,有企业职工,有个体商贩,有党团员及普通公民的业主构成的业主委员会,并从中选出主任、副主任,圆满完成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在筹备过程中,他们由有知识有经验的筹备组成员负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的起草工作,他们参照政府颁发的范文,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中对一些条文作了适当的增删,并创造性的参照企业章程的相关内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加入了业主大会监事会的条款内容,设置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构,以便于对发生类似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状况时的监督机制和应对的预案,加强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力度,避免侵害业主民主权利的现象发生,更为有效地保障业主们的合法权利。
在他们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由于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特别是在筹备过程中,都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协助和监督指导,备案得以顺利通过。
(笔者点评:行政主管部门在业主大会筹备期间,依法行政,尽到了各自应尽的职责,使业主们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节约了时间及运作成本。这里也体现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观念、工作作风将是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因素之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参与、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过程,学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自身的行政水平,增强了自己的民主意识,懂得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也提高了政府的形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了有益的经验。这就是业主委员会在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的试验田效应。)
该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使该小区的管理趋于正常,他们自觉依照法定的程序选聘了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在取得合法的资格后,得以理直气壮的实施服务。但是,事情的发展并不尽如他们的理想模式,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也并不尽如人意,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并不能得到所有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那些既得利益者们,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他们的错误行为错在哪里,还一直坚持认为是业主们是为了和他们争夺利益,所以他们仍然恳恳于怀,并不遗余力的进行抵制、阻挠,破坏,煽动一些业主不遵守相关规约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拒缴物业服务费,违法占用公共设施,场地。乃至于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诬蔑诽谤,人身攻击。同时,他们的行为也激起了业主们的愤慨,纷纷要求依法清算他们的违法责任,以便于在小区内弘扬正气,树立法治观念。
当时在该业主委员会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第一种态度认为,为了维护和谐,对过去的事情抱姑息的态度,不再追究;而另一种态度认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提高业主们的法制理念,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目的,以利于小区尽快趋于法治化管理。起初第一种意见占主导地位,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工作上障碍重重,相关法规规章无法推行,小区的规约更是被视若无睹,之后,第二种意见开始占有主导地位,于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形式,决定将这一议题提交业主大会讨论表决。于是将是否追究前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为表决议案,制作书面表决票,分发全体业主书面表决,表决结果是80%的业主要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他们将这一表决结果通报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表示尊重业主大会的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
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以原业主委员会主任为首的六个当事人为被告,以其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擅自分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库租金收益,非法侵占集体财产为由,向城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于是又掀起了业主们第二次以法律师为武器,维护业主合法权利的斗争。
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车库是房开商的,车库租金收益不属业主所有,被告所分钱款是房开商的,故没有造成对业主的侵权。而原告则以房开商与原业主委员会(被告)所签的协议为证据,证明车库的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车库权属争议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获得的,车库租金收益应属于业主共有。案件审理历时半年,然而业主们得到的判决结果却令他们出乎意料,一审法院以原告没有提出有效的车库权属证明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他们败诉了,他们不但要面对那些既得利益者们尖酸刻薄的讥讽,而且还要面对着全体业主的质疑,他们的工作更加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他们坚定的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对于案情如此明朗的案件竟然作出如此明显错误的判决,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形象。于是他们决定继续以法律为武器,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他们胜诉了,二审法院彻底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其违法所得。
(笔者点评:此案一审法院作出如此明显错误的判决,该法院低劣的办案水平令人质疑外,难免引起人们诸多的猜测,事实上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这就涉及到了如何维护司法公正的问题,在司法活动中,也应该实行问责制,在其主审的案件出现明显的错误判决,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其循私枉法,也应追究其个人责任,至少说明其不能胜任法官职务,撤销其法官资格。有这么一个机制,对于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极为有利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
中院的判决已是终审判决,但是那些既得利益的被告们并没有些许的悔悟,他们仍视法院的判决为无物,拒不履行判决书中判定他们应当履行的义务,顽固地坚持到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要偿试一下强制执行的效力。他们其中大多数人不是业主,没有固定财产可供执行,所以他们有恃无恐。业主们也在拭目以待地静观事态的发展,考验着我们国家法律的效力,能否让违法者真正的承担起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管如何,这个案件的胜诉,对于代表着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来说,将大大的增强了他们依法维护业主权利的信心。对于全体业主来说,起到了生动的法制教育的效果,教育他们习惯于遵纪守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这个故事还没有结束,业主委员会还在趁此企机,依法纠正那些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如:强占车库不付租金的,非法占用公共场地乱搭乱盖的等等。
笔者之所以提出要以业主委员会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试验田,是基于业主委员会是我国当前城市社会生活中,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识。通过以上的故事,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经验:1、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中,贯穿着几乎全部的民主权利诉求;2、政府行政部门通过关注和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可以充分实践社会民主政治的推进,体现国家的社会民主,不断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水平;3、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中,涉及多个法律体系,是实践法治建设的绝好途径;4、通过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可以充分检验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效能;5、通过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可以引导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从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6、通过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可以实践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等,不仅于此,通过这个故事,人们还可以从多角度多层面去总结出更多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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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于红色风暴来临之前读完初中,正渴望着去领略人生的精彩,却不由己的被风暴卷入莫名的浪潮,亲历了腥风血雨的飘摇。虽然一生囊中羞涩,却不吝忍受腹中辘辘,舍弃馒头而收揽文字。一生无缘探求主义,但对世事伦理自有一套常规和准则,乐于思想和议论,囿于经历和世事的沧桑,加以人微言轻,所有言论文字权当窃窃私语,不敢登大雅之堂,唯恐遗笑大方,故名“窃窃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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