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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购买了一款由陈道明代言的普莱达手机后,认为该款手机是假冒产品,于是将销售该手机的商场、深圳市普莱达通讯有限公司、陈道明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商场退回其货款790元,并赔偿其10倍货款,即7900元,同时判令商场承担检测费用260元,而普莱达公司和陈道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昨天,该案已在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
陈道明作为明星,代言假手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某商场作为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场,却销售假冒产品,可见其管理并不严格。为了促使商场规范其经营行为,并让明星们好好对待代言,特此提起诉讼。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实际上便是助纣为虐,和不法商家一起忽悠老百姓。有些明星事前并不知道产品的虚假,但有些明星则是给钱就行。他们昧起了良心,对着观众天花乱坠的吹嘘,丝毫不在乎他人的利益和健康。对于这类明星,让人真正感到可憎可恨!
明星既然代言,就有对产品质量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义务。特别是个别明星为了些许蝇头小利,作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对此处以“连带”责任,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更是对名人自身形象负责。
名人为产品代言,本身就意味着要对产品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和连带风险,如果名人希望只拿高额代言费,却不为代言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这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设想一下,如果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后仅仅轻描淡写地处罚一下了事,那还有谁会把“遵纪守法、慎重代言”放在心上?反正捞足捞够,被罚个九牛一毛,算得了什么?
虚假广告已成社会公害。某些明星不负责任的代言行为,对虚假广告的泛滥成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法律规定明星虚假代言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惩处力度前所未有。如果能落到实处,无疑会对遏制明星滥代言和虚假广告的泛滥起到积极作用。
明星既然收费代言,就有义务进行鉴别,不能以没有鉴别能力为借口推脱责任,如果不能鉴别,干脆就别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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