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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剑绮罗堆,与君长相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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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9 00:03:19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杂谈随想 | 浏览 3991 次 | 评论 4 条

祈祷吧,“习水案”中的人渣

                       /小邪

 

对于贵州习水官员奸淫幼女案本来是不关注的,因为案情很凄惨。而且为什么案情事发后拖了近半年才在级级领导的批示下立案侦破呢?深层次的原因无需再去分析了,既然这些人渣们在风口浪尖下落入法网,等待它们的是最重级别的刑罚,这就是天理,虽然稍显来迟了些,或许没有这个因果才是更重要的。但很遗憾……

为什么我前面提到此案是说“奸淫幼女”而非媒体口中的“嫖宿幼女”呢?因为我认为这本身就是奸淫幼女的性质,嫖宿?这些女学生难道是妓女吗?答案是否定的,所以并不是嫖宿,而是在当事人非自愿情况下的强制性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是奸淫。

《刑法》的236条第2款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在此,我并不想提检察机关起诉与法院开放但不公开审理的事,那些只是一些形式罢了,这伙人渣肯定跑不了了,至于最终量刑如何就得各显神通了。世间永远有黑暗存在,就看阳光是否充足了。

今天刚刚看了博友山谷幽兰文章《网络心情》,对于在网络上应该比较心平气和深有感触,但在开机又看到“习水案”的时候,平日里平和的心情却怒涛迭起,终于忍不住想要开口大骂。

政府官员、司法干部、“人民”教师,一个个光环多么鲜亮。道貌岸然的人民公仆、辛勤的园丁。就在阳光的背后,竟然干起了如此龌龊的勾当。官员嫖娼、包二奶之类的事情层出不穷,可以说是“部分的”害群之马,说为人民做贡献压力太多需要发泄也可以。既然“娼”非公开地存在于这个社会,自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然,“偶而”出现官员违法乱纪也属正常。官员(教师)也是人,也有犯错的“权力”,和当初“艳照门”事件之前一样,无数人心中的偶像的玉女、帅哥谁又能知道能干出什么事来?

小邪并不讳言每个人人前背后的另一面,但“盗亦应有道”,做坏事也应该讲原则的。当一群脱去人皮的恶兽出现在那些年幼的女学生身前时,可以想像在她们的心中这个世界是多么的阴暗、多么地恐怖。当事后看着重新披上人皮的狼还在讲台上摇头摆尾“为人师表”的时候,她们的心里是否会这个社会感到悲哀或者怨恨呢?

 
事情已无法挽回了,在上级领导批示下等待人渣们的结局肯定是进牢房里去。他们肯定会后悔,但后悔两个字永远只能是心里想想的。不知它们会不会想到,假如它们的家属也同样遭遇它们的同类,那时它们的心里是否会有人性的反映(内容需要,小邪并不希望再有悲剧发生)。如此龌龊恶劣的行为,就发生在公职人员的身上,是道德还是社会的悲哀呢?其实最大的悲哀还是那些幼小的学生。当然对于人渣们来讲,最大的悲哀是它们倒霉了,要进监狱了。其实还应该奉劝它们从今天起开始为自己祈祷:但愿不要和江洋大盗关在一起,不然可能还会有更龌龊的事情在等待着它们,嘿嘿。至于是享受还是痛苦,就看它们的上帝如何为它们做出安排了。祈祷吧,人渣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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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阿哥 [2009-04-09 01:52:17 PM]

    读了您的文章! 我认为中国的法律应该重修,对于此类案件,证据无须很多,只要有一件被证实,那就直接判死刑。这个条法律如果出台,希望同样适用于贪污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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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邪.. [2009-04-09 14:34:52 02:34:52 PM]

    同感。

  • 凤凰网友 [2009-04-10 11:20:54 AM]

    人渣。。。阿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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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4-15 06:57:19 PM]

    有必要对先进集体成员再进行一次全面性教育,以免匹民找茬

    回复 删除
  • 凤凰网友 [2009-04-16 10:50:33 AM]

    太无耻了。。。。太变态了。。。。这种人下三十六层地狱也是应该。。。打打打打打。。。。一问?三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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