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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0 16:40:34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析社会现象 | 浏览 180197 次 | 评论 1484 条

贵州习水县政府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8日开审,数百群众庭外聚集,现场一度失控。(人民网 2009-4-10)

首先,一看标题“嫖宿幼女”案就让人费解?“幼女”不是未成年人吗?未成年人的定义是什么?如果那些受害的中小学生是被“嫖宿”的,那么她们岂不是又多了一个身份:妓女?地球人都知道,卖淫在中国属非法行当,一旦被执法者查获,将受法律追究,焉能站在“原告”席上指控“嫖客”?

据报道,此案除一名妇女涉嫌“强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外,检察院对本案另外6人是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的。对于有人质疑这一定性是避重就轻,认为奸淫14周岁以下幼女应属强奸性质。但检方这样解释: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其次,我也简要的重新了解了一下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高于强奸罪,但前者量刑的终点却远低于后者。因为,本案曝光后,鉴于犯罪情节“丧尽天良”,贵州省各级领导先后批示严惩罪犯,按历史惯例,既然领导有话,一般量刑都为“顶格处理”,如果按嫖宿幼女罪量刑,顶格处理也不超过15年刑期。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最高量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或许这就是其中的奥妙之所在!

当然,既有法律依据,检察院按嫖宿幼女罪起诉案犯也不为过。这就涉及到中国法律有关具体条款了。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是第360条又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我只好再看看已有的“保护未成年人”条例、宪法及其他,未果?且越看越迷惑?在宪法都模棱两可的国度,刑事案件定性有很强的弹性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就本案而言,也就是说,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公职人员奸淫幼女行为,可以按强奸罪论处,也可以按嫖宿罪论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执法者手中。反之,执法者追究“卖淫”幼女的法律责任也是有依据的?

记得鲁迅曾有名言“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大概意思是说:不忌惮(不害怕自骂国人所承受的巨大压力)以最刻薄的语言来看待中国人(即以最深刻、最客观的态度来批判中国人的劣根性)。如我在珅不是“贪官”,而是犯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一文中所述:和珅是中国历史上无可争议的贪官之王,贪污之巨,数额为最,贪污花招,登峰造极。那只是民间的说法。假若真的“依法”定罪,和珅可不是什么“贪官”,而是犯了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因此,在“嫖宿幼女”未修改的前提下,笔者大胆建议,有关司法当局,应以此为准绳,既追究了“嫖客”?那也要追究“卖淫”幼女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否则,没有尊严的法律是什么法律?没有法律的政府成了什么政府?

正如“安乐死”,一个杀了人的人,指要指出他或她是自愿被杀即可,管他什么成年人、未成年人?多好的立法精神啊!强列建议人大批准实行“安乐死”!以解除人民“不快乐”的痛苦。否则,正中我们中科院何祚庥院士老先生所言:(怨就怨)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活不起,就不要再死不起?生为奴隶,死被定义为自愿当奴隶!难道说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如“红楼梦”人物一般坚持“不奴隶,毋宁死?”

按照案件中受害人被胁迫的情节,检方不应当选择嫖宿罪定性。要知道,这些中小学生是被中间人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被迫“卖淫”的。有的学生在发生性关系后还不停地哭泣。如果性侵犯者事后给钱就能改变犯罪属性,那么世上将有多少强奸行为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变成普通的性交易行为。

再按照检方所述的“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决心,按照案件的恶劣性质,按照法治精神与实质正义的追求,这起案件都不应当按普通的嫖宿定性。如果最终按嫖宿幼女罪论处,便意味着被奸淫的幼女是在卖淫,意味着在法律上认可幼女具有卖淫主观意愿与行为能力。这不符合刑法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即,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理解、同意的能力。这正是刑法规定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奸淫幼女均按强奸罪论处的基础。

最后,笔者以为,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的定罪条款应取缔,这不仅因为它增加了司法定性的弹性空间,更因为它默认了“幼女卖淫”这一与法律精神自相矛盾的事实。记得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研究员刘白驹曾提案建议删除刑法中关于“嫖宿幼女”的条款,看来全国人大从此案出发,是该重新研究讨论修改中国的法律体系了,不要光说制订了多少数量,而是十二分注重质量,更加贴近民生,符合以人为本、科学“法”展观,尤其是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借我在重要的不是“不折腾”的译法,而是“不折腾”的定义一文标题翻版:重要的不是“嫖宿”的解读,而是“幼女”的定义。

记得有朋友曾讲过一段子,曰:有客至某饭店,欲肉食,进门则大声询问有鸡否,未曾想有女服务员迎上接待,只见该女子用右手食指向自己嘴边轻轻一挡,神秘告知“嘘——,小声些,我就是。”。

唉,让人说什么好呢?难道:鸡是五德之禽(宋·罗端良《尔雅翼》:“头戴冠者,文也;足搏距者,武也;敌在前敢斗者,勇也;见食相呼者,仁也;守夜不失时者,信也。”),人仍缺德之兽?参阅:从“以鸡为本”,看“以人为本”

事实上,“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一个荒唐的罪名,它等于变相消解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等法律原则。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即无论何时何地何原因,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应以前者“故意侵犯”视之。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所增加的这条“嫖宿幼女罪”,等于在一部法律里制造了两个概念,人为地混淆和模糊了法律界限。甚至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律的“侮辱”,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势必引发相关的司法腐败。

如此,笔者不妨再次大胆直言:再借我在醒世名言:“你们算个屁!看怎么收拾你?”一文开头与结尾所述:又有不少人明白:所谓“国家主人”,顶多也就算个屁!还不是等着挨收捡你们本人,再收捡你们子女。这或许又被解读为一起偶发事件,只是暴露了一直以来存在我们周边的社会背景。青萍之末,狰狞之法带来了两层意义上的凌辱:其一加之于“幼女”受害者、其父母及亲属,其二是指向更广泛的全国民众,甚至人类。因而,公众既痛心于未成年人所遭受的飞来之灾,更愤懑于随之而来的对国家法律、公共道德的公开权势挑衅。是可忍孰不可忍!从历史上看,当“你们算个屁!看怎么收拾你?”这种大实话,那天真从老百姓嘴里说出来的时候,是足可以让这样的人从后脊梁上冒冷汗的。

参阅:建议人大取消“嫖宿幼女”罪,本案按强奸罪严惩

附:国家就是我们的,凭什么叫我们“莫谈国事”

看法大于宪法,问责中国官场“丢职不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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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大于宪法,反革命重现与精神病发作

后记:在国际政治的政治心理学范畴,有一个“世代政治论”。根据学者杰维斯 (Robert Jervis)的《国际政治的知觉与错觉》,一个人的政治观,最容易被他的教育、家庭、成长时的国家背景、以及他第一次直接参与的群众运动影响,因为那会成为心理的长久烙印。在中国大陆,我们熟悉“长征的一代”、“文革的一代”、“八九的一代”,这些都是一代人的集体回忆、集体亢奋或集体阴影,纪录了整个时代的群众特征,要一代人做另一代人的事,十分困难。参阅:《中国纪事》,做中国人到底意味着什么?

因此,“莫要怪人,要怪就怪规则”,近年来,我越来越认同这句来自西方的谚语,不过,把这个规则用之国内,我总是觉得有点水土不服。但是到底哪里水土不服,我也说不清楚,可是总觉得把一切归咎于制度,把自己择得干干净净不对劲。尤其是我们这个经历了那么多磨难的民族。我觉得,还是用中国的老话来解释比较说得过去一些。那句老话人人耳熟能详:世道人心。

世道败人心,人心坏世道。世道和人心的关系,正是这样相辅相依,没有好的制度作为保障,人心堕落,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参阅:从“真假共和”,看近代中国的首次百年民主转型

由此及彼,看来我们还得回到常识和概念了。如,以人为本,这里的“本”有两种理解:“本”是本钱,还是本位?以人民为本钱,就是独裁专制,以人民为本位就是现代的民主政治。

以法(治)制国,治与制则更不同,治是管理,处理。说的是以“法”管理国家,关键在于这是谁的国家?谁有权处理?制为规定、限定、制度。说的是以“法”规定、限定国家权利,体现了一种的制度。前者“治”历史上多是假公济私,后者“制”现实中多见为公私分明。参阅:为什么美国人会认为持枪是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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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4-10 08:08:39 PM]

    “嫖宿”这个词用的很创意、很哲学、很和谐!很文明、温文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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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4-10 08:10:58 PM]

    我倒喜欢先生的正话反说,符合这和谐社会公认的是非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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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4-10 10:25:22 PM]

    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黑的可以变成白的,丑的可以变成美得等等===是不是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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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4-10 10:34:38 PM]

    最根本的问题是体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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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赖帅之 [2009-04-10 11:22: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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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洲nb [2009-04-11 10:28:20 AM]

    民生问题永远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处理好了,尊重民意;消极处理,民怨越积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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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4-11 10:34:50 AM]

    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高于强奸罪,但前者量刑的终点却远低于后者。因为,本案曝光后,鉴于犯罪情节“丧尽天良”,贵州省各级领导先后批示严惩罪犯,按历史惯例,既然领导有话,一般量刑都为“顶格处理”,如果按嫖宿幼女罪量刑,顶格处理也不超过15年刑期。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最高量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或许这就是其中的奥妙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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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4-11 10:36:58 AM]

    写的好,完善法制,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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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4-11 10:38:13 AM]

    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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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4-11 10:39:00 AM]

    这个国家已走到尽头了。沉默的大地啊,不在奴役中爆发,就在奴役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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