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能只要数字“看上去很美”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说,根据国家统计局九日公布的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今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
国家赔偿法早有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工资涨了,补偿也理所当然的多了。这个细节的改变无疑是个以人为本的进步。数字的提高是个好消息,纵向看,这几年赔偿标准一直在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升,从1995年实施时起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了今天的111.99元;横向看,与国家机关包括国企的收费项目上的看涨不看跌的“固执”的睁只眼闭只眼的习气相比,这也算得上是一个“主动要求”的进步。不过,民主社会的建设中只有数字的增长是远远不够的。
赔偿金是越来越多了,但是本质上也只是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上的一种时间上的补偿,只是考虑到被限制公民每天所损失的工资机会成本,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还是精神上和名誉上的权利,有时是无法通过物质返还来修复的,所以应该更注重的是保护与预防伤害。
对于预防,目前的矛盾的关键还是在如何定义“侵犯”的性质和范围上,就是说侵犯的程度以及对应赔偿的等级有没有详细的分化,公民是不是只有被证明是无罪了,才能收到赔偿。问题还有如何把这种国家赔偿机制化,有没有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公安行政机关总不能又充当黑脸又扮演红脸,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公民伤亡的行为同等追究,不能只重视生命伤害而轻视人身自由的伤害。另外还在于要对公权力的肆意使用的限制上,随意逮捕,恶意伤害都是要提防之处,不要类似“躲猫猫”悲剧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