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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嫖宿幼女”关键是行为人对“幼女”之主观认识上

发表于 2009-04-12 19:40:16

   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已经引起了网民的广泛注意,有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涉案人员已被习水县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在此暂且叫做“嫖宿幼女”事件,对案子是嫖宿还是强奸还得法院部门具公信力的定性。争议最大的是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进行起诉。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为了更严厉地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刑法理论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则被认为有罪并依此定罪量刑,若不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则不认为是犯罪。从来没有听说过以罪行的量刑处罚的轻重去作为定罪的依据而随便定罪,那将是人类的文明的退倒。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此罪之构成要件有: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一系列活动具体包括哪些在此不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嫖宿幼女”罪是从“卖淫嫖娼”罪中特别分离出来,目的是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所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女性及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是否明知其为幼女两点。本案例中可见犯罪嫌疑人是交付了金钱并获得了“一时快乐”,其行为是完全符合“卖淫嫖娼”之犯罪构成。对于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之犯罪构成,主要看犯象对是否幼女,且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为幼女,若此条件成立,则应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无疑。因此,本案对犯罪疑人是否犯“嫖宿幼女”罪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于“幼女”的主观认识上是否明知。

   但是本案争议之处不仅在于此。网路上很多网友都叫嚣要求定为强奸罪方为解恨!案件错综复杂,要被认定为“强奸罪”在本案中也不是不可能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可作扩大解释,包括男性),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于本案看,虽犯罪疑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金钱交易,但交易是通过第三人去完成的,因此不能凭此来断定是受害人是自愿的。若受害之幼女是被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其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发生性关系的,依然是违背妇女之意志,那犯罪行为是完全符合“强奸罪”之犯罪构成要件的。这种情况下,嫖宿幼女罪就转化成强奸罪,虽然行为人有交付金钱作交易。

    对于强奸罪的处罚量刑,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加重情节,其中就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法院对于此处数量也作出了解释“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特别对于对象为幼女的还规定了“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中,对于行为人之主观认识的认定,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是本案的关键之关键所在!

   本案之所以引起如此波澜,只因有政府人员涉案。在高度要求的道德及法律混到一起的时候,笔者希望有关司法部门分清范畴,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去惩治犯罪,在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公平正义的同时,不要牺牲犯罪疑人的公平正义,也应给予其法律上的公平正义,虽然在道德上我们可以“枪毙”其千万次!但只有做到这样才是法治的真正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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