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信心 胜于黄金

2009-04-15 22:38:00

浏览 217 次 | 评论 0 条

    保险的定义及体现的经济关系

    (一)保险的定义及体现的经济关系

    保险(insurance)(仅指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和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二)保险分类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甚或来源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身获得各种制度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中国保险正朝多品种,全面化发展.

    与社会保险相对应,商业保险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保险

    大致可分为: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再保险.

    (1)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是指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2)保险还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可以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以及原保险和再保险.

    (三)投保十项必知(针对商业保险)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四)保险功能与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了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以后才能发挥作用.

    一、经济补偿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二、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三、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保险细读

    一、 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一) 广义保险

    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就其自然属性而言,都可以将其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二) 狭义保险

    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二、 保险的特征

    1、 互助性.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体现;

    2、 契约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

    3、 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4、 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5、 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三、 保险的要素

    1、 可保风险的存在;

    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 保险费率的厘定;

    4、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 保险合同的订立.基本概念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

    四、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五、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最大给付金额之百分比.

    六、费率的厘定

    保险人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似和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如果不这样,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七、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 : 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

    经过保险费赔付率 : 年内赔款支出 / ( P101 × 1/24 + P102 × 3/24 + P103 × 5/24 + P104 × 7/24 + P105 × 9/24 + P106 × 11/24 + P107 × 13/24 + P108 × 15/24 + P109 × 17/24 + P110 × 19/24 + P111 × 21/24 + P112 × 23/24 + P201 × 23/24 + P202 × 21/24 + P203 × 19/24 + P204 × 17/24 + P205 × 15/24 + P206 × 13/24 + P207 × 11/24 + P208 × 9/24 + P209 × 7/24 + P210 × 5/24 + P211 × 3/24 + P212 × 1/24 )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险费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险费收入,余者与此含义相同.

    例子: 家庭财产保险

    例如,家庭财产价值$100,000,众所周知财产发生风险引起损失足以导致家庭财务危机,所以财产所有者习惯上会购买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会厘定一个保险费率,比如一年交费$1,000,交费后,财产损失的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通常条件下,该金额经常被核定为家庭财产重置或者修理的价格.

    八、保险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其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其确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

    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四、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九、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十、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行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限制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与赌博

    有人认为保险是一种在保险期间进行的赌博(比较明显的如道德风险).保险公司赌你和你的财产将不发生损失,而你拿保险费下注赌发生损失.所不同的是拿给保险公司钱时可能并不期待发生事故,而你赌马时却期待你所押的马能够胜出.因为每个人并不期待自己死亡、残疾或者发生疾病,而且保险公司通常把财产损失的一部分让被保险人承担(此即为自负额).但这中间仍有不同,第一、赌博是用确定的赌金来获得不确定的巨额报酬,但保险是用确定的保费来避免不确定的损失,两者基本是背道而驰的;第二、赌博是出于贪心而所作为之行为,和保险是基于弥补经济单位损失以求社会安定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

    十一、保险的历史

    保险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滥觞.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海上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1969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现在的劳合社的前身.

    火灾保险

    现行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1909年,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人寿保险

    在中世纪,各种行会盛行,德国的"扶助金库",美国的"友爱社",荷兰和法国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资的形式开始了人寿保险业.

    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中国保险发展简史

    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在《礼记》中记载:"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中国最古老的社会养老保险思想.

    在汉宣帝时代,根据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建立"常平仓制",在边郡搜筑粮仓,榖贱时提高粮价买入,榖贵时低价出售给百姓.在隋文帝时代,建立"义仓制",遇到灾年,开仓放粮,救济灾民.这些都是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萌芽,起到了防灾防损的作用.

    中国现代保险最早的是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社",是随着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由帝国主义国家开办的.中国本土资本的保险业最早是1885年招商局在上海创办的"仁和"、"济合"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成为"仁济和"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水、火保险.到国共内战结束前,上海华商保险公司剩余129家并奄奄一息,外商保险公司6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详细情况请参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式对外营业.1951年,在公私合营中,28家私营保险公司合并成为太平保险公司和新丰保险公司.后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这两家保险公司合并成为"太平洋保险公司",专门对外国营业.1953-1958年,保险事业在调整中发展,一直到1958年大跃进和共产风,到处吃饭不要钱,生老病死由国家统一包办,认为不需要保险了.于是除了国外保险业务外,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到1968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外保险业务也停办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保险业务又逐渐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营业,对内称为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由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单位并负责保险监管,后来逐渐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保险公司.随后,陆续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并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产寿险混合经营.所以各保险公司逐渐分业经营.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

    截至2005年底,中国大陆有中资保险公司42家,外资保险公司40家,金融保险集团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保险代理公司1313家,保险经纪公司268家,保险公估公司219家.

    中国保险业三十年大事记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1997年9月9日,13家全国性、区域性中资保险公司共同签署我国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2000年6月16日,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

    2000年11月20日,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4家人寿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和恒安人寿.

    2002年,中国人寿启动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

    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601601,股吧)登陆A股市场.泛华保险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

    2007年9月,美国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优保在厦门正式上线,意味着我国保险进入电子商务时代.

    十二、保险的分类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 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 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 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 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险种包括

    5 汽车保险承保各种汽车车身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6 航空保险承保各种客机和运输飞机的飞机机身、第三者责任、旅客责任的保险.

    7 船舶保险承保各类海上船舶(客轮、货轮、油轮、集装箱船、趸船、拖驳、游艇和渔船)的船壳、船上机器、导航设备、家具、物料及给养、燃油等,还可以加保与其他船舶碰撞而需免除的法律责任.

    8 铁路车辆保险承保铁路机车的任何(包括财产和责任)损失.

    9 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10 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11 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12 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3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5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6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7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8 保赔保险承保车、船在经营中,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9 保证保险保险标的是信用风险.

    20 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21 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22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伤残、死亡时履行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4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5 人寿保险承担人的生命,以其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

    26 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27 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28 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29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 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 万用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十三、争论

    人寿保险和储蓄

    某些人寿保险契约约定了现金价值,如果保险合同退保的话,投保人可以拿到该价值,或者可以通过保单借款得到该价值.有些保险单,比如年金保险或者基金型保险单,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作为金融工具用来聚集或者清算财产,参见人寿保险.

    在许多国家,象美国和英国,税法规定这些现金价值所得的利息在某种情况下不应征税.这种规定导致了人寿保险成为并被当做储蓄的避税手段,如果早亡的情况发生的话.

    中国的税法并没有明确这一点,但是通常未见对保险金所得征税.

    保险条款的通俗化

    保险条款里面含有许多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导致许多非业内人士阅读和理解十分艰难.保险单内容也很复杂,很多客户可能不能理解保险单规定的所有的费用、规定和保险责任.结果,人们可能购买了他们并不想要的保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关于保险单内容至少应包含的标准条款,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如何宣传和销售保险.

    客户虽然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购买保险,经纪人会给客户一些关于购买什么样的保险以及保险单的局限性等忠告.因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的情况,从而向市场上"贩卖"费率低保障高的保险.但是在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刚刚起步,数量少而且很不规范.

    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将保险条款进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数人看得懂.拥护的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是许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会导致保险条款失去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可能导致歧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霸王条款"

    200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中国保险业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做了点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们是:

    1随心所欲调费率 单方变更不协商

    2理赔扣除互助款 只讲利益无信誉

    3文字口头双限制 住院津贴难求偿

    4理赔须知事后给 自我免责无效力

    5单方规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赔

    6任意设免赔率 转嫁经营风险

    7残车折归投保人 加重消费者责任

    8规定管辖法院限制投保人选择

    9降低施救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

    10任意设置拒赔及合同解除条款

    有保险业内资深人士指出,第1条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保险人调整费率的行为提前告知投保人并且宣告对方有机会解除保险合同的,调整费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条不属于霸王条款.例如第2条理赔扣除互助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为医疗费用报销型健康保险,不允许投保人因此获利.第6、9条对于免赔额(率)和赔付最高限额的规定,是保险人经常采用的风险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风险,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第8条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原则.第10条投保人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是其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赔款义务,同时这些条款也是打击保险欺诈的有效手段.

    第3、4、5、7条应属于不公正理赔行为,不属于"条款"范畴.

    有趣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保险业"霸王条款"点评后沉默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再没有提起,各保险公司安之若素,并没有采取多少有效的行动,这场争论就此偃旗息鼓,再无后文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分析

    1、社保交费每年都会增加,而商业保险交费固定不变.

    2、社保养老没有受益人,如果中间出现意外,交的钱可能比领的钱多.而商业保险不管在那种情况下,保证拿的钱比交的钱多,即使没有领到规定的年限,后代可继承或给大笔身故保险金.

    3、社保医疗对普通意外不予报销,而商业保险是100%报销.

    4、社保医疗有一定的起伏线,起伏线以下的部分不予报销,只有超过部分,再按一定比例报销.商业保险没有起伏线.

    5、社保医疗对于重大疾病,也是出院后才能报销,而商业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凭医院的诊断证明,也不管交了几次费,就赔付保额.

    .....

    社保意外身故只给你社保中个人帐户里的钱和丧葬费及抚恤金,别的补偿就没有了.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定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投保十项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保险资金的管理与投资运作保险资金的管理与投资运作

    资金管理: 高度集中 单独立帐 独立核算

    *以保证资金的收益性、公开性、透明性

    财务核算

    设独立的财务报表,独立核算,公司每年四月一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专题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红保险年度报告与红利分配、收益分配与费用分摊表).

    *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运用 由专业投资人士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投资渠道

    a、政府债券 b、金融、债券 c、国

上一篇 << 金融超市的定义      下一篇 >> 公务员面试的真正武器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博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