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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幸福村网友 肾虚道长 之作,再次感谢:)
很多人都知道刑法的第301条,即“聚众淫*乱罪”。根据该条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三人及其以上,聚在一起从事违反善良性道德的、足以刺激或满足欲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而且,这些行为,不仅仅指性*交,还包括手Y,口J,而且不仅限于男女之间。也就是说,三个老爷们在一起相互摸蛋玩,也可能构成本罪。因为法律如是说:这种行为下流无耻。
这些规定本身,是第一层次的离奇。还有更深层次的离奇,为了说明其离奇程度,我再举个例子,因为这个例子涉及女性,为方便起见,我假定先把龙凤呈祥和北京石头送到韩国作个变性手性,让他俩变成她俩,然后改称:龙姐,石头姐。话说我与龙姐和石头姐是好朋友,有一天我提出三人共同去酒店ML,她俩欣然同意。正在我们三个如鱼得水之时,条子“例行公事”破门而入把我们三个抓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刑法301条,我将以首要分子的身分,涉嫌触犯刑法301条。假如第一次有幸没被抓,第二次也没事,第三次才被抓。那么,我们三人,都触犯了刑法301条。我是首要分子,肯定完蛋了,而她俩,因为符合“参加三次及以上”之条件,也肯定完蛋了,假如刑法301条被司法机关切实执行,我们三人都得被判刑。说到这里,我们也还可以认为,这符合法律的规定:恶法也是法嘛。但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在接下来:
您想知道我们三人怎么样既达到了共同ML的目的,而且还不会构成犯罪么?答案令人吃惊:让她俩收我钱。——也就是说:假如龙哥和石头姐,以卖淫女的身分和我在一起ML。我们三个就都没事了,被抓了,顶多就是一批评教育或拘留罚款。因为根据“聚众淫*乱罪”的相关认定规定,只有行为人的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才能构成本罪,而卖淫女的目的是营利,“营利”之目的,不属于“寻找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之范畴。(TMD,应当属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范畴么?)
现在你明白啥意思了吧?我简单总结一下:同样一个事实:龙姐、石头姐和我,我们三人共同ML。假如龙姐和石头姐收我钱了,那么,不涉嫌犯罪,顶多批评教育或罚款若干元、拘留若干天;但假如她俩不收我钱,不以营利为目的,纯是为了精神享受,那就坏了,出大事儿了,涉嫌犯罪了,很可能要在牢里蹲几年。——跟我一起哈哈大笑吧,为了法之滑稽。
悲哀。

一枝独秀
做懂爱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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