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评论法律总监庄仲希
郭至君(香港)中国评论通讯社记者
当前,两岸关系发展迅速,但是两岸法律的交流合作仍有差距,对两岸关系产生不利的制约因素,如何克服困难,加强两岸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评论法律总监庄仲希日前就此问题在香港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内容如下(记为记者,庄为庄仲希先生): 记:您长期在香港从事两岸法律交流工作,请介绍一下目前两岸法律界交流的情况?
庄:两岸的法制都有中华民族的人文基础,都属大陆法系模式,有许多法律概念和制度相同或相通,都延续了中国历史的人文传统与伦理道德。这种背景使两岸的法律存在着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基础。基于种种原因,目前两岸法律交流的总体状况虽然没有整体的架构和协议,但个案和个别领域是很早就开始了交往。我们可以追溯到八十年代金门协议,两地很早就开始了法律实务的合作。这其实是对社会治安和民生非常重要的事务的合作。
再从司法层面来看,台湾根据两岸关系条例,承认大陆的民事判决,也执行大陆民事判决。大陆最高法院也公布了一个认可和执行台湾民商性的判决的决定和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等一系列有关涉台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但两岸在这方面没有签协议,还是各说各话,两边相对应的规定相互对接,这在实践中是比较少有。这说明两岸的司法层面有互信,但未达到互助的程度。在两岸的这种特殊状况下,要谈就得面对一些麻烦的事。为了及时解决问题,让两岸的法律事务可以互动,所以大陆就公布了能够认可执行台湾民商事判决等决定。
另外就是非诉讼的法律实务方面。在仲裁方面,仲裁虽然没有认可执行的专门规定,但是大陆释出了很大善意。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吸收了台湾律师作为仲裁员,以显示公正性,可行性。厦门律师仲裁委员会也请了几个台湾的律师,但台湾到现在没有邀请一个大陆律师去当仲裁员,不对称。彰显大陆尽可能地与台湾进行善意的实务交流。
法学界的交流就更多了,台湾法律界的学者专家、律师参加大陆的各种研讨会,那是不计其数的。仅福建省来说,在2003年推出一个海峡两岸法学论坛起,每年举办一次,每次一个主题。请了台湾学科的顶尖人物来参加。如在制定物权法之前,就请香港的、台湾的法学界人士来共商如何制定法律,以及执法立法的经验交流。他们对大陆的立法提了很多好的意见。现在大陆法学界人士去台湾的交流也好多了,个案很多。不过,整体框架性的东西还是没有。
记:目前两岸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新形势下,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该有什么新突破、新思考、新方向?
庄:两岸关系当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强两岸法律交流与合作是两岸关系继续良好发展的客观、迫切需要。两岸法律交流需要新突破、新思考、新方向。
目前两岸交流沟通比较有效的渠道是海协会、海基会,但这是很不足的。所谓法律交流的新突破、新思考、新方向,其中之一就是要突破目前的单一交流渠道、积极思考目前形势下的新问题、促进两岸迈向多方向交流合作。法律交流应该是多渠道的,包括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和司法系统,不能是单独的法学理论的交流。因为两岸之间具有过于繁杂的事务,单一渠道是远远不够的。经济活动开展以后,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法律的探讨和交流要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要想跟上就不能仅仅凭单独一个渠道,什么事情都靠海基会、海协会去做。要有很多官方半官方的渠道,才能解决两岸的实际问题。海基会、海协会是无法包办的。在法律层面讲,他们第一不专业,第二落不到实处。扩大两岸法律界的交流,是因为两岸事务需要,两岸法律的差异需要。两岸法律的差异使得彼此互相不了解,产生很多麻烦。例如合同法里面关于税务的法律差异,台湾香港是只管罚钱,但大陆是要进监狱的,因此台商就会很不理解。那到底怎样认识和认同不同的法律,那就要靠交流思考。
司法协助机制的新方向可以借鉴粤港澳执法合作的办案模式、建立两岸执法合作联络或联系机制、间接开展两岸执法合作和个案协查、设立两岸司法事务协调专门机构。同时可以增加民间司法互助。在目前可促使两岸赋予两岸的律师调查取证的证据可以在对方的法庭上使用的效力。
在经贸法律方面,两岸应建立交流通报立法、司法信息的制度,同时建议在香港由内地、香港、台湾法律工作者成立联合仲裁机构解决两岸经贸纠纷。
这样从实际出发,逐渐建立多渠道的、民间的、半官方的、官方的沟通管道。法律在两岸关系中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才能推动两岸的发展朝着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
记:经济合作是两岸关系今后至关重要的内容,法律方面需要如何加以配合?
庄:台商在大陆投资中产生的纠纷及其处理-出资经营纠纷案件比较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如:涉台股权纠纷案件中的隐名股东请求返还出资纠纷、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纠纷、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纠纷等等。这些由经济衍生出来的问题需要法律来解决。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现代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是在一个象牙塔里面,不是用来关门做研究的,它一定和实际结合。现在应该有意识地把法律界人士推到两岸交流交往的前台来。这样对投资贸易起到规范保障作用,增强信心。大陆应该完善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台湾同胞投资的居民待遇政策。除了立法方面,很多的行为规则都要完善,法律服务方面,执法方面,司法行政方面都要进行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
两岸在保护外来投资的立法现存很多差异,大陆方面对台商的投资,无论从企业、金融方面都有很多保护,但台湾方面仅仅有大陆人民入台的专业服务的规定,企业进入的规范是没有的。这些企业包括大陆、香港、澳门企业,投资哪些行业受鼓励,法律如何保障,都没有规定。外来投资的税务有什么优惠,资金流动问题,利润回转问题,企业人员签证、家属签证问题等等一整套都没有规定。仅仅口头表示欢迎陆资入台,不见法律保障措施,这反映了一个问题:只听楼梯响,不见人落来。
从法律为经济服务这个方位来看,大陆方面做了很多尝试,仅从立法方面看,台湾就很需要正视这个问题。大陆的法院颁布了涉台民事诉讼的文书送达的规定,而台湾目前仅有两会送达公证文书的一种方式,没有象大陆那样明确多种形式的送达,两岸互动的实践要求有所改进。
记:两岸法律人才的特点和素质应该如何?
庄:人才当然是熟悉两岸的、两地的人才比较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就是,要追求公平公正。尽管是受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服务,但追求公平公正是法律人的一个共同特质,作为法律界人,就应该追求这两点,是法律界最高的又是最基本的准则和要求。
记:两岸应该怎样互相培养法律人才呢?
庄:目前大陆是允许台湾人才考大陆律师的,但台湾方面没有这种许可的动静。即使是大陆学生去台湾念书都还没有得到明确同意,更别说是同意考律师了。就好比你去别人家,大厅没进,怎么可能进房间呢?
记:香港在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中能起到什么样的独特作用?
庄:目前,台湾方面对香港居民进出台湾有一系列比较详细的规定,如:《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施行细则》、《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香港澳门居民强制出境处理办法》、《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等等。
同时,台湾方面对台湾企业赴香港投资也作出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如《台湾地区银行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保险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台湾地区证券及期货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等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台湾单方面对台湾与香港之间的交流有21部法律法规。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都只停留在个人进入台湾活动或台湾企业进入香港投资的层面,香港企业进入台湾投资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香港涉台事务的基本原则,是按1995年6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办理。由于涉台事务的敏感性,以及香港政府对处理台湾事务缺乏经验,两地的司法互助至今未有任何安排。但在法律实践上,香港根据2000年1月27日终审法院在陈丽红诉丁磊淼一案中确定的普通法原则承认台湾法院作出台湾企业破产时确认管理人身份的裁定。
香港的裁决则可依据1997年4月2日台湾公布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在台湾申请执行。
香港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是国际大都市,可以作为两岸走向国际的一个合作平台。香港为大陆作过很多贡献,它的法律人长期和大陆交往,积累了很多经验。对于台湾,一定要有业务才进去做,否则就无意义。在生疏的地方,对法律不熟悉的情况下,就不要一味要求快速设立办事处,这一点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香港律师和大陆法律界长期合作交往,积累了很多经验。台湾律师和香港律师交流后再进入大陆,这是很好的合作方式。
两岸三地的律师如果能够联手,对客户是有帮助的,无论从亲和力、信任度来讲,都是有很大帮助。尽管说两岸可以直航了,但目前这种法律的事务开展得也不是很理想,需要努力。
无论从人员交往和法学交往来看,香港这个点是十分难得的,两岸人员往来香港方便,进行法律交流的话,是非常便利的,并且讲话没什么顾忌,大家可以在这里讨论很多问题。所以两岸的法学交流,律师业务交流,业务开展,香港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记:两岸今后可能会签订更多的协议,大陆资金也可能会入岛,如何让法律上的协议不被政治上的大摇大摆所冲击?
庄:要使法律上的协议不被局势的变化所冲击就要强化立法规范。法律不仅在维护权益方面起重要作用,而且在作为社会的规范、引导社会良性发展方面也是不可缺少的。需要立法层面要做得更详细,更具有可行性,不能笼统,笼统了就会有空子。法律条款规范都很具体很严格的话,就减少了钻空子的情况发生。这个对陆资入台来讲是很重要的,现在没有法律保护就贸然进去,资金怎么来回流动,企业能获得什么利益,商业优惠政策是什么都没有具体说明。所以,大陆资金入台目前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很大,将来需要详细具体的法律保护和规范才能健康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