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2 19: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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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后怀安村张春莲死因不名,高邑县公安局拘不立案,做为死者的近亲属我们提出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以慰籍死者亡灵,给家属一个交代。
死者张春莲,女54岁,因自家经营水嘴加工,与宋聚运(宋俊义六弟)发生经营结算纠纷与2008年4月12日晚上10点多独自一人到宋聚云家进行理论,此时宋聚运家有七八个人正在喝酒,宋晓昆跟随其后,到宋家庭院时,听其母在屋内哭,又听张春莲“说我无法活了”,便要进屋内,但屋内其他人关门阻止其入内,因担心张春莲便将宋聚运家窗户砸破了,宋辰货(宋俊义大哥),王小七(宋辰货女婿)从屋内出来殴打宋晓坤,期间,宋晓昆目睹宋二货(宋俊义二哥),宋双义(宋俊义四弟),宋聚双(宋俊义五弟)等人将张春莲从屋内脱出至宋家庭院大门外,此时张纯莲未发出任何声音,双脚不能正常着地,是被拖出的,宋晓昆要追出看张春莲的情况,又被院内人制止,此时宋二货从大门外手拿药瓶进到院子里说‘喝药了’,宋晓昆再次强行要出去,但仍被王小七拉住制止,11点30分左右,宋俊义接到在宋聚运家的张明现打来的电话后,把宋晓昆从宋聚运家接回,快12点时,宋俊义接到家到宋二货从高邑县医院打来得电话说:张春莲喝药了,在县医院快不行了,让宋俊义快过去。
高邑县医院于2008年4月12日晚11点45分接收病人,病人入院时“心跳呼吸以停止”,医院采取多种措施抢救,期间短暂恢复心跳,但终因抢救无效,于2008年4月14日20:20分脑死亡。
死者近亲属因怀疑张春莲中毒原因,于2008年4月13日向高邑县公安局报案,4月16日以书面文字向高邑县公安局申请解剖尸体,查明死因,并支付了司法鉴定费,4月 17日上午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对 张春莲尸体进行解剖,鉴定报告未给申请人张春莲近亲属宋俊义等人,但据了解材料上有记载:死者系中毒死亡,左肋骨折断两根,右肋骨折断四根。
4月18日宋俊义等人再次以书面文字举报,要求高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向公安局向当事人在场人员调查取证后,2008莲 4月 25日向宋俊义等人出具高公刑东不立字【2008】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口头告知系自杀,骨折肋骨可能是医院抢救室造成,但未出具任何材料;2008莲4月30日又出具高复字【2008】1号《复议决定书》,仍坚持不予立案;高邑县检察院经死者亲属控告后,行使监督职能,仍不立案,仍未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二疑点
1 依《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够存档”,司法鉴定文书应交付委托人,但公安局和检察院均未按规定执行,拒不交付鉴定报告。因死者亲属不明死者死亡原因,有理由根据掌握的事实产生怀疑。
2死者中毒喝的DDV的来源。
3死者服药的动机,方式,时间,地点,旁观人员及旁观人员的行为。
从宋聚运家到医院约有20分钟,入院时间11:45分,医院病历上记载病人入院时以口服要约1小时,张春莲10点多去宋聚运家,到入院时近2个小时。
4张春莲被拖出宋聚运家的 院子时意识是否清楚,行为状态如何。
5宋聚运及在他家的其他人为何要阻止张春莲的 儿子进屋见其母亲,在张春莲被拖出院门后又为什么阻止宋晓坤出院门找其母亲,动机是什么?想要遮蔽什么现实?
6张春莲被送往医院时,为什么没在第一时间通知张春莲的 任何一位近亲属?为什么在死者无意识时才通知宋俊义?想要遮蔽什么事实?
7据了解,公安机关向在宋聚运家喝酒的人调取的证言与宋晓坤所证不一致,这也能成为不立案的证据吗?
据了解,这些人中有人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证言说:七八个人在宋聚运家喝酒时听到巷子里热闹,出去一看是张春莲服药了,为什么与宋晓坤见到的事实不服?明明是他们把张春莲拖出院子的,而且但是在宋家喝酒的陈站民在送宋俊义去医院时说:张春莲找到宋聚运家坐在沙发上就哭,王小七也在13日对杨素爱(张春莲的外甥女)说:“俺婶子到屋里坐在沙发上就哭”,都说明张春莲是进了屋子的,与宋晓坤所见一致。
上述事实存在多处疑点,公安机关未向控告人解释不予立案的根据,无法说清事实真相,死者不清不楚的死亡给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希望高邑县公安局依法将死者的尸检报告交付委托人,即死者近亲属。
高邑县公安局应立案侦查死者的死亡原因,及事实经过,并将具体情况告知死者近亲属。
死者死亡如系他人所为,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