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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炒作名人丑闻、绯闻、劣迹。
禁令内容
广电总局在禁令中指出,广播电视综艺、娱乐、访谈等各类节目,严格禁止谈论名人绯闻秘史、艺人隐私恋情等花边新闻、八卦新闻,凡再有播出此类节目的电台、电视台,一经发现,要从策划选题者开始,层层追究责任。
禁令中还严格规定,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各类节目、栏目进行排查,确保不让“有丑闻劣迹的名人”污染荧屏声频,误导观众听众。(八八一生注:以上内容为本人抄袭的报道文段)
我觉得这样的禁令是莫名其妙的,不论这个禁令的起因,从这个禁令结果我看这本身就有限制言论自由的效果。
炒作一词如何法律界定,这个界定是由广电总局自定的吗?广电总局说是“炒作”就是“炒作”吗?广电总局说不是“炒作”就不是“炒作”吗?
很难想象,谈论名人的丑闻劣迹,公开名人的丑闻劣迹却成了不良信息。媒体不公开这些,我们这些平民百姓又怎能知道这个社会的真实情况,又怎知那些名人的真实情况,难道我们都将那些名人当成偶像,广电总局就开心了吗?
媒体不谈论名人的丑闻劣迹,不公开名人的丑闻劣迹,这些丑闻劣迹就不会存在了吗?这些丑闻劣迹就不会危害社会风气了吗?不公开名人的丑闻劣迹,人们又怎会引以为戒!
广电*局的领导人是不是名人?如果他们当中某人有丑闻时,媒体要不要公开?媒体要不要谈论?谈论丑闻劣迹就违规!大家都成为赞美者就好了,对那些社会阴暗面就不能谈了!我想这样的社会比朝鲜都比不上,朝鲜都准批评别国的名人丑闻劣迹。
不让媒体公开谈论名人的丑闻,这是那门道理!不让媒体公开名人丑闻,难道公开普通平民的就可以吗?!那么公开“八八一生”的丑闻算不算违反规定。
制定这样的禁令的人请去小便啦!这是我的想法,不知我有没有发表我想法的表达权?不知我有没有知道名人的丑闻的知情权?
引用胡锦涛《胡锦涛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的两段话:我们要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我们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广电*局你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了吗?
我觉得现在有人在不断偿试找“可以限制言论自由”的突破口。从此可以全面掌控限制言论自由。一步一步成功走向全面控制社会言论。
政府应学会在不侵犯人权和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管治和提供良好公共服务!
不知我这篇有没有违规,或造成诽谤罪?如果有请大家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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