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狼傲月
人居扬州逍遥地 寂寥身影也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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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30 17:17:05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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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花陈娟被上司局长长期霸占,其丈夫张军经过重重困难,多方调查取证后举报该局长。2008年12月6日,原局长陈某因受贿6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楚天金报》4月29日)

    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孤狼不知道具体的判刑情况,因为孤狼以自己对搜索引擎的理解通过各种关键字组合也没有找到除受贿外的判刑刑责依据,所有的结果都是“原局长陈某因受贿6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但是还有两个可能存在的刑责依据却没有出现在报道中: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

    所以孤狼就恶毒的猜测是不是依靠胁迫手段霸占女性下属的身体在中国的法律中是无罪的?是否作为执法者采取暴力手段将他人致伤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孤狼我是个法盲,所以不了解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应对霸占女性下属身体的这个行为(注意:孤狼在写这文章的时候,还不知道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以只能用行为而不能用罪行等类似字眼!),也不了解故意伤害罪针对的对象是谁。

    据TOM新闻网及娄底新闻网的报道来看,“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轮到陈娟值夜班,陈中天以谈工作为由把她叫到办公室后强行占有。”---这引号中的内容为此两家媒体报道的原文。

    中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以下关于强奸罪的内容来源:百度百科)

    概念与构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孤狼认为也行就是这一条导致了构不成强奸罪,但是我们来看报道中下面一段)

    色胆包天的陈中天频频发短信或打电话让陈娟到他住处过夜,陈娟的一次次拒绝令他恼怒。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陈中天再次约陈娟遭拒后大发脾气:“你今晚胆敢不过来的话,看我明天怎样收拾你!”(孤狼不知道这一段新闻中描述的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为是强奸罪行中“胁迫手段”?)

    孤狼不知道在这件事情中,是该感叹这位小老板的不畏权贵、执著举报;还是该感叹这位公安局长的色胆包天、权势熏天?疑惑是该感叹普通民众在权势面前的无奈?还是该感叹相关单位的不作为?也许最应该感叹的应该是所谓的依法治国是多么的苍白、空洞?

    我们还可以发现,好多情况下检察机关总是如电影中警察的出现总是在事情已经结束之后一样,哦,不,还不如电影中的警察,因为检察机关总是在新闻媒体、公众都风传事情的时候,依然是没有察觉出问题。这到底是我们的新闻媒体、公众比检察机关更加适合做侦检还是检察机关的故意不作为?

    当法律的阳光照耀的只是权胄的时候,作为普通平头百姓只能是在黑暗的阴霾中苦苦的接受被逼的煎熬。当官官相护成为习惯,当对待普通人采取有罪认定,而对待权胄却采取无罪认定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感叹,原来双重标准并不仅仅是国外人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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