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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习水幼女案看官员的治理

发表于 2009-05-04 12:19:22

习水幼女案发生后,民意的讨伐声不断。习水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犯罪的官员,在法律理上的确站不住脚。但民意执意要将这些犯罪的官员以强奸幼女罪起诉,这背后也有许多值得分析的地方。

在目前的中国,法律和制度在平日里对官员的约束实在太少,这导致我们的官员平时很少把法律放在眼里,甚至什么是违反行为也缺乏最起码得认识。我记得慕绥新犯案的时候,他根本不清楚逢年过节收受下属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尽管这些钱积聚起来是相当大一部数字。更重要的是,即便他知道这些行为不合法,平时也缺乏一个有效的制度去约束他,这就导致我们的政府官员不犯事的时候可以胡作非为,一旦犯事罪行可能就比较重。

从民众的角度讲,因为平时看不到政府官员在惯常的制度约束当中校正官员的行为,所以一旦哪个倒霉的官员被揪出来,大家就群起而攻之,逼迫检察机关和法院尽量从重量刑,方能平复平日里积攒下来的不满。

对于习水幼女案来说,这些变态的官员实在是可恨,我相信他们这一癖好也不是一天两天培养起来的。就好比吸毒一样,很少有人已开始就喜欢海洛因,多数都是先从大麻吸起,再到冰毒,最后才会去追求更强烈的刺激。现在政府官员有嫖娼爱好的,相信不是少数,只要看看全国各地娱乐场所门前的公车,大家心里都会明白。我估计习水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深知这一点,觉得只是去嫖个娼,就被以强奸罪起诉多少有些“冤枉”,才会挖空心思想出一个“嫖宿幼女罪”来。可没想到,“嫖宿”幼女几乎触犯了所有国人的道德底线,在民意的强大质疑之下,习水检察院终于败下阵来,撤诉进行“补充侦查”。其实不补充大家心里也清楚,下一次起诉,一定会是强奸罪。

在整个习水幼女案的评论中,我一直希望能看到专业的分析,但遗憾的是,对官员变态行为的声讨,对检察机关庇护的抨击占了绝大多数。这样的评论虽然有助于伸张个案的正义,但对于整个法治的进程来说,利弊还很难定评。在笔者看来,真正需要分析的专业问题可能包括以下两点:第一,究竟多大年龄才算是幼女?目前法律规定的年龄是14岁。也就是说,14岁以下的幼女即便自愿和成年男性发生性行为,也将被以强奸罪起诉,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条立法的本意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少女的权益,因为她们可能无法理性地判断性行为的含义。但需要指出的是,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确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初潮的时间已经大大提前,现在的初中生很多都开始谈恋爱,发生性行为的也不是少数,在这种情况下,14岁这个年龄界定是不是需要调整?如果我们的法律无视时代的发展,这样的法律可能就会制造另外一种不公正。第二,这些可恨的官员在嫖娼的时候,到底是否知道这些少女的年龄?如果知道,他们内心就应该知道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不知道,含糊地用强奸罪起诉,似乎也缺乏法律正义的基础。

如果我们是一个法治完善的国家,即便14岁的年龄界定失之公道,在正式修法之前,检察机关也应该以强奸罪起诉,但辨方律师可以论证这些受害者虽然年龄未到十四岁,但却已经是“成年人”了,关于这个标准的认定,可以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会对“未成年”的年龄作出最终的裁决。但我们现在的做法却是,检察机关自己就先认定这些官员的行为定性为强奸罪不合适,而民众却在依据成文法条进行舆论审判,这样的势态,无论最终哪一方获胜,都不能称之为法律的胜利。检察机关需要铭记的是,恶法亦法,他们能做的就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起诉。而民众应该知晓的是,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不能靠杀一儆百的酷刑,而是根治于法律条文之上的正义能够得到全面及时的伸张。

 《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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