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革命伤残军人合法权利的几点建议
一、对革命伤残军人实行机票优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的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中国民航总局从2000年12月10日起实行对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内航班机票优惠50%【原来优惠20%】,是执行国家法律、履行职责和义务行为的具体表现。然而,“中国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体现民航对因公致残现役军人和致残人民警察的崇高敬意。”(见新华社新闻)如此标榜邀功,真是恬不知耻!
三、目前,旅客乘坐国内民航航班执行的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6年2月28日修订,199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该《规则》对旅客定座、客票、票价、购票、客票变更、退票、客票遗失、团体旅客、乘机等问题,均作了详尽的规定。
2000年,民航总局在对革命伤残军人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有关《通知》中要求:购买革命伤残军人优惠客票,“必须提前三天出票;客票不得自愿变更;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收取实收票款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后退票,收取实收票款50%的退票费”;“实行定点销售。仅限在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及经批准的准予销售折扣客票的销售代理人处购买”;且航空公司“实行舱位管理,根据航班销售情况决定销售数量”。很显然,这些“要求”与有关国家法规相抵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附加条件。
四、民航总局《通知》还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优惠票价按国内公布票价的50%核定”。在民航执行票价折扣的情况下,伤残军人的票价优惠幅度体现极不明显。应当为:按航空公司销售窗口公开票价[市场价]的50%核定,可能更合情、合理、合法。
五、《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订的行业法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通知》也不得与其相抵触。《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革命伤残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在没有新的法规变更之前,应当执行。
六、中国联合航空公司隶属于空军,在执行国内民航客运时,理应带头执行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优惠政策。然而,中国联合航空公司对革命伤残军人不予以票价优惠,既违反国家法律,又伤战友感情。
七、革命伤残军人首先是消费者,除享有法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其合法权益应当与其他消费者一致,而不得因享受了优惠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限制和侵害。
以上几点意见,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民航机票政策和价格时,充分考虑革命伤残军人作为特殊消费群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优惠待遇。
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1条规定: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0条规定: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有关新闻报道:
[新华社北京2000年12月10日电] 从今天起,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班国内段),在正常票价基础上优惠50%。航空公司可对革命伤残军人优惠实行舱位管理,根据航班销售情况决定销售数量。
购买革命伤残军人优惠客票必需提前3天出票;客票不得自愿变更;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收取实收票款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后退票,收取实收票款50%的退票费。购票时须凭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作为有效的附加身份证明。
革命伤残军人优惠客票仅限在航空售票处、营业部及经批准的准予销售折扣客票的销售代理人处购买。
此前,民航国内航班对因公致残现役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乘机半价优惠已于12月1日实行。
[新华社北京2000年11月15日电] 中国民航总局近日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国内航班可享受半价优惠票价。
中国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体现民航对因公致残现役军人和致残人民警察的崇高敬意。他们乘机在国内旅行时购买的优惠票价按国内公布票价的5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