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是拆迁中的钉子户?
作为武汉市重点市政工程,武昌卓刀泉立交工程最近面临窘境:一“钉子户”逼停立交匝道工程,给原定今年国庆前竣工的计划打了一个问号。记者在现场看到,卓刀泉北路临湖一侧的拆迁废墟上,高高竖着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一栋宿舍楼。“大楼内42户居民搬走了41户,独一家赖着不走,待拆大楼直接影响了管线迁移、道路和桩基工程。”光谷投资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王兴昌焦急地说(2009年5月11日《湖北日报》)。
拆迁者和被拆迁者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拆迁者希望尽可能少地进行补偿,以便降低自己的成本;被拆迁者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以便减少自己的损失,这是正常的现象。拆迁者和被拆迁者虽然在利益上相互对立,但是在法律上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强迫谁,谁也不必无条件服从谁。无论什么样的拆迁,双方都是平等的!都有选择的权利!我们不能以某某工程的名义来逼迫居民在低价拆迁和被强行拆除之间做选择,这是对物权法的污蔑和践踏!
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认为该地区“交通便利、商业繁华度较高、生活配套设施齐全”,核定区位价为4290元/平方米,另外核算其装修、重置、楼层调节等,给陈某房屋核算为5018元/平方米。但双方自 3月4日起得6次协商中,陈某方一口咬定“最低补偿70万元”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货币补偿谈不拢,项目方又在附近找到华乐山庄、桂子小区等7处相当面积的房屋,与其商谈产权置换。但陈某指定:要换就拿东湖名居120平方米、装修上档次的房子来换。既然是协商,既然没有达成协议,凭什么把被拆迁者称作“钉子户”?请每个人扪心自问,自己是否做到了换位思考?
有人说,之所以叫阻碍工程工程的拆迁户是“钉子户”,是因为这些拆迁户“其实是在挟持国有土地牟取个人过高利益”。“为什么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补偿价格,个别人却接受不了。再仔细算算因钉子户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最终损害的是谁的利益?”这个问题问得好!循着这个思路,不妨继续问:居民住得好好的房子为什么要被拆迁?这样的拆迁是不是造成资源浪费,这种浪费由谁来买单?被拆迁户阻碍的工程是什么工程?这样的工程征求居民意见并得到同意了么?有没有被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样的工程为什么要赶工期? 当初制定规划的人是否考虑走法律程序的时间?这样的责任应不应该追究?
有人说:浮躁是现代转型社会的一种通病。此话并非完全正确,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却有一定道理。有些领导干部在为党为人民工作方面表现出来的精力不在状态、思想不在状态、能力不在状态与对自己的“乌纱帽”日思夜想,对“形象工程”费尽心机,对“讨好上级”绞尽脑汁形成鲜明对比,这些都是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的表现形式。那么这种赶工期的工程,被网民质疑的工程是否是形象工程呢?如果是形象工程,党和国家三令五申:领导干部要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解决好用权的自律和自觉接受他律的问题。可这些搞形象工程的人为什么我行我素,置党和国家的法纪法规于不顾呢?难道他们不是拆迁中的“钉子户”?
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和责任,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义务,就要承担起一份责任,权力越大,职务越高,责任就越大,应尽的义务也就越多。如果只讲权力,淡忘责任,放弃义务,权力必然出现无限扩张的异化性。就可能践踏社会公共秩序,贻害社会,贻害人民。在拆迁中,如果行事拆迁的权利方,能以摆正权力行使者与权力所有者的关系、人民公仆与国家主人的关系,把权力看作是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把职位看作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和平台,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就会始终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掌权、用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纠正那种重经济指标、轻社会进步;重物质成果、轻人的价值;重眼前利益、轻长远福祉的错误倾向,杜绝自己在拆迁中作违法违纪“钉子户”角色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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