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青岛市房管局严重违法违规抗政的书面答复意见的控告申诉书
座落于青岛市市南区莱芜二路二号(原为二号甲)的房屋是我们祖传的合法私有自住的完好房产,早期曾被错误私改。青岛市房管局根据山东省委(83)13号、青岛市委(85)81号文件的明确规定,早在1986年2月就下达了“发还全部产权、全部挤占户迁户腾房、按规定进行经济结算”三项明确决定和“立即抓紧办理内部止租销帐手续”一项严格规定的“青房私字(86)第6号”专项文件。针对此类问题,市委又下达了严格规定的(85)97号文件,市政府据此按照房管局提交的腾迁计划也及时拨付了充足的专用房源和巨额专项资金。但是,由于市房管局落办责任人于守贤权钱交易、伪造事实、欺上压下、违抗政策等一系列的行政乱作为,直接导致了合法私房产权人上访、诉讼十余年,问题至今得不到合理合法的妥善解决:经济损失惨重、原为完好房屋现已成为破烂危房、随时都可能发生楼塌人亡特别重大事故,已经严重威胁到该楼房三十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再继续久拖不决必定会发生最严峻的重大后果。我们的泣血申诉己由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进行过三次大篇幅的报道曝光,在全国、全省、全市较大范围中都产生并且是继续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2008年10月14日和11月25日,在青岛市领导五十天大接访活动中,我们极其艰难而又幸运的两次得到了市房管局局长的亲自接访,除当面申诉冤情外,我们又向局长大人呈递了足够的事实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见附件3)局长大人当场给予“进一步查证尽快妥善解决”的口头答复。但是,在同年12月29日给我们下达的第四份书面答复意见却仍然是既没调查,也没取证,其答复意见更加荒谬和错误。多年来市房管局数份答复意见最大的荒谬之处是伪造事实、极力混淆是非、拼命欺上压制、尽其所能掩盖其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对此,我们仍然依法依规依政据实控告申诉如下:
(一)龙江路28号私房产权人不是我们。我们没有任何资格、也从来没有对其落实政策问题向市房管局“再次提出不同意市南区房管处及我局对龙江路28号落实政策答复意见并要求”。由此而论,该答复意见所认定的“现经我局再次复审、调查取证、专题研究”等结论纯属“驴唇不对马嘴”的“莫须有”之谬论,几份相似的书面答复全部都是违规抗政、答非所问的荒谬错误答复。显而易见:市房管局“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等行政乱作为已达到极度疯狂的程度。(见附件
(二)我们多年来坚持依规文明上访的政策依据是:青岛市房管局“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关于同意将莱芜二路2号甲产权交由业主自管的通知》。我们到市房管局和市、省、国家各级信访局艰苦危难连续上访十多年来,一直是坚持诉求根据该文件的三项明确决定及一项严格规定,依法依规依政据实尽快合理合法妥善解决。然而,十多年来,由责任人于守贤负责起草回复的青岛市房管局的数份书面答复意见一直都是在竭力回避该专项文件,并疯狂打击压制合法产权人,眼下,居然达到“语无伦次、胡说八道”的地步。充分显示其行政乱作为的顽劣性。(见附件2)
(三)关于控告市房管局丧失监管,导致其主管责任人于守贤疯狂行政乱作为的问题。对此,我们是经过十多年艰苦危难的上访和诉讼等非人折磨,在掌握了清楚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之后,依据青岛市委(85)97号文件关于“影响落实政策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纪律检察部门要结合整党,抓住典型进行严肃处理。”等严格明确之规定,将书面控告申诉事实和证据材料严格按照程序依规呈报有关部门。但是,十多年来,市房管局从来没有对我们呈寄、呈递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大量书面材料严格依据程序进行过必须的任何“调查取证、专题研究”。
(四)市房管局对“赔偿经济损失”的答复是违法违规抗政失实的错误答复。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市委文件的明确规定,市房管局早在1986年2月下达的“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中对将已定为房主自留房的房产进行再次改造纳入国家经租范围的错误作出了纠错决定,并严格规定“即通知房主及有关部门,并抓紧办理内部止租销帐手续为要。” (见附件2)由此而定论:我们的合法私房自1986年3月份起就已经不属于“国家经租”范围。况且,我们诉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期间是自1986年3月份到现在,这更不属于“国家经租期间”。因此,市房管局对“赔偿经济损失”的答复是违法违规抗政失实的错误答复。
(五)市房管局对“维修房屋问题”的答复更属于违法违规抗政失实极为荒谬的错误答复。市房管局错误、非法挤占我们合法私有自留房产五十多年,从没有按照规定和政策对其进行必须的维护和修缮 ,因而导致原本完好无损的房屋现在成为随时都可能发生楼塌人亡特别重大事故的破烂危房。市房管局局长在接访时对此问题的口头答复是:查证房产维修档案看看修缮过没有,再作答复。从该书面答复意见足以证实了“从来没有修缮过”的结论。否则,房管局“鸡蛋里挑骨头”得理不会饶人的。依据国家对私改经租房实施“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使用”的规定和市房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对公房实施“三年小修、六年中修、九年大修”等有关规定和追责制度等规定。根据市房管局在1986年3月将全部产权“迁户发还交由业主自管”之后严重违规违法,仍旧与其按排、管理的数家挤占户续签非法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继续收缴其房屋租金的事实和确凿证据。(见附件4)显而易断:该书面答复意见所声称的“房屋发还房主自管后,产权人已实际管理房屋和收取租金”的结论实属毫无事实证据的虚假之词。
(六)按照市房管局公告和预约,我们于2008年10月14日上午8:00点提前到达房管局信访处等侯。但是被告知:陈培新局长今日在济南开会无法接访,今天改由局副巡视员王其祥(原副局长)接访。排号到10:00点左右进入接访室。将有关申诉及证据材料当面呈递,王其祥表示:会一页不少的转交给陈培新局长。在听完我们上述申诉后,王其祥表示:会将申诉内容和记录完全转达给陈局长。不过,有关问题还需进一步查证后再给予书面答复意见。(祥见附件5)
(七)08年11月25日下午2:00点,终于艰难荣幸的得到陈培新局长的接访。王其祥副巡视员及其他十多位处长同在接访,于守贤溜走了。将申诉内容和相关证据当场申诉和展示。陈局长当场口头答复:(1)王其祥已将你的材料和申诉都转交给我了。(2)关于反映于守贤八条行政乱作为问题我们会按排专人找你调查取证后再研究处理。(3)关于你反映的经济赔偿和大修房屋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查证后研究解决办法,尽快解决问题。同时,也会尽快给您书面答复意见。(祥见附件6)
(八)根据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于2008年6月30日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十五条中的严格明确规定;根据中纪委于2008年7月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条中的严格明确规定;根据青岛市委(85)81号、97号文件中有关严格明确规定。青岛市房管局及其责任人于守贤在其职责内违规抗政严重错误的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合法私有房主的合法权益,数次直到现在仍旧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十多年来久拖不决,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行政乱作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据上述规定“对号入座。”
综上所述,属实有据。根据“无过错无责任”的法律原则:产权人对原完好楼房被严重损坏成破烂危房和经济损失惨重没有任何过错,多年来一直为此竭尽全力,这已是铁的和不争的事实。所以,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都不负任何责任。《宪法》已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我们多年来依规依政据实坚持四项诉求:(2004下半年,据说是在夏耕市长的过问下)市房管局在2007年6月即违规抗政拖延了二十一年后终于履行了为我们“腾房”的法定职责。还有因此而产生的“追究行政乱作为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大修房屋恢复原状”等问题理应尽快得到解决。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准备和坚定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