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9日《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
2页,主要证明:
1、合同条款一:变卖的范围之一是“三经部”的土地使用权(是原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内函:权利人、使用年限、用途、性质、止界、面积、图纸等),而不是向土地局申请土地使用权;
2、合同条款二:总价款165万元中包括上交“土地出让金”等。
3、该合同是第二份,第一份写的是2000多平方,陈水金验收不够,被人撕掉,重立了第二份1880. 067平方米(本是建筑面积),暗箱其实违法操作了“朱文忠” 宗地。
4、至今没“办理好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合同无法“自行终止”。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约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从何谈起?!
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
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
甲方: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破产清算组
乙方:陈水金、林秀燕(住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霞云巷1386号)
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于96年6月11日由东山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清算组研究决定,并征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变卖该部厂房、设备给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变卖的范围:该部在东山县西埔镇西铜公路边的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现存厂房(含临西铜公路边林茂顺的店面)、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1880. 067平方米,东至县保俭公司;西至朱文忠宗地;南至居民区;北至西铜公路)。
二、 变卖的价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元整(包括土地出让金、房产转让税费、赎回林茂顺店面款)。
三、 付款办法: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一期价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余款陆拾伍万元在甲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交付乙方时交清。
四、 财产移交办法: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将厂房、设备、办公楼及林茂顺店面移交给乙方(财产按财产清单移交)。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租给徐镇川的店面,由乙方在承买后与徐镇川继续发生租赁关糸,至2000年7月期满时由乙方自行收回;甲方补偿三经部原己收取的两年租金人民币贰万肆千元整给乙方。
五、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交清全部价款及办理好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自行终止。
六、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约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 本合同正本12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他送东山县人民法院、东山县企业破产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东山县水产购销第 乙方(签名)陈水金 林秀燕三经理部破产清算组
代表(签名)朱联生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