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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 18:17:28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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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法,执法部门不敢执法

依法保护群众利益,也就成了空话

一件无效的举报状是我上面标题最现实的注脚。为什么无效?接待检察官口头告诉我们:理论上说,我们可以查处单位犯罪,但实际上我们不能查处行政机关的单位犯罪问题。这就是现实,是老百姓的无奈,也是依法治国信仰的无奈。现将此举报状全文公布于后。网友可以从中看到普通公民生活在多么尴尬的法制环境中

附: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05317日,我的代理人收到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行政裁决书《武规拆裁字(200501号,2005612日,本人(原告骆鸣涛)向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1份,附有关材料3份,提出四项诉讼请求。2005 711日,法院开庭审理,2005919日,区法院以行政判决书(2005)汉行初字第71号宣判: 撤销被告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武规拆裁字(200501号行政裁决书;责令被告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重新作出裁决。

200512 14日上午,根据书记员的电话通知,我和证明人黄友万在中院立案庭领到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 武行终字第230号,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区法院2005919日之判决实际上就成了生效判决。

    今年已经是2009年,被告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区法院及中院的判决一直置之不理,拒不执行,从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六条之有关规定。我申请贵院依法给予查处。并追索赔偿被告妨害司法罪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举报人:骆鸣涛    

电话:62695892  88662549

电子邮箱:luomingtao11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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