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东县野三关镇的数位政府官员---“野三官”,在娱乐休闲场所涉嫌侮辱和暴力性侵犯女青年一案,引起社会强烈愤慨。
据媒体报道,数位酒后“野三官”在当地雄风宾馆梦幻城,要求梦幻城工作人员21岁的女子邓某娇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后,仍然持续纠缠,先语言调戏,后两次将邓某娇按翻在沙发上,其间“野三官”曾用厚厚一叠钞票摔打邓某娇头部(一说为脸部)。
邓某娇为阻止“野三官”正在进行的暴力性侵犯,实施了紧急防卫行为,用水果刀(一说为修脚刀)刺死刺伤“野三官”各一位。
案发后,警方已对邓某娇实施羁押,羁押性质不详。媒体报道,“办案民警向巴东县政府通报了5.10杀人案调查结果。据警方目前掌握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但最终结果,还要等待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从媒体各类报道的细节仔细琢磨,尚看不出警方已对涉案“野三官”们实施了强制措施,以及轻易的把该案定名为“5.10杀人案”,显然,这是很不公平,很不公正的。
该案情节十分简单,侦察、起诉和审判不存在任何“疑难杂症”,只要弄清楚关键问题---“野三官”们在做案的整个过程中,有没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意图就可以了。
如果“野三官”们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意图,依据刑法针对强奸罪可无限防卫的规定,邓某娇用刀刺人致死致伤的行为完全就是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未被刺死的“野三官”们就要被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野三官”们根本没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意图,那么依据刑法针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邓某娇的行为当属防卫过当,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罚。而未被刺死的“野三官”们就要被追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在该案中,邓某娇应当被称之为“受害人”,没死掉的“野三官”应当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对没死掉的“野三官”实施刑事拘留,因为无论如何“野三官”都严重触犯了刑法。
鹰瞰 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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