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玉敏案的社会真实
青眼相吊 05/15,2009
只是数则新闻集合,没有更多的话,细细体味中国社会的真实一面……
【第1条新闻】
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案发三月后报强奸案
2009年3月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镇齐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出警,在受理此案初查后,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并于当日下午将齐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案。3月4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归案。
找同学卖处6000元
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因颜某不干。2008年12月,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让许某带何某去。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以“卖处”为由,带到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宜宾县柏溪镇某旅社二楼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6名嫌案人依法受到处理
3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将本案的案件材料交该县公安局法制室审查处理。宜宾县公安局介于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学生,又涉及到国家干部,为了该案正确定性,及时依法处理,3月10日上午,宜宾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召集分管局领导、法制室和办案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办案民警就此案进行了案情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审查,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经查,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案情分析会形成一致意见。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只属于嫖娼行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当时在逃)的行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应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许某、颜某的行为虽然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但是三人在案发时均为未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卢玉敏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决定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月11日,宜宾县公安局以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牟某某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8日,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加紧了对在逃嫌疑人牟某某的追捕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上网追逃,并于5月4日,将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某抓获。
何某的同学涂某、许某和颜某分别受到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第2条新闻】
据《成都商报》报道,近日47岁的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税务分局局长卢玉敏,因“买处”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其不知道该女子是年仅13岁的初一学生,宜宾县公安局对卢玉敏以嫖娼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
据侦办该案的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所长李银介绍,最初是以强奸案立案侦查,经过调查,小红于2008年12月27日被涂某、许某、牟某某等人带到一旅馆,以6000元卖处给卢玉敏。“涉案的人员关系以同学关系为主,而且几乎都是未成年人。”
宜宾县公安局法制科徐茂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由于卢玉敏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不构成强奸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卢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所以,对卢玉敏以嫖娼罪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
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当时也是一时糊涂,但她告诉我她已经15岁了。”昨日,卢玉敏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说,他已被停职,单位还在调查中,处理结果还没出来,并以自己在外地为由匆忙挂断电话,不愿多说。
【第3条新闻】
47岁的宜宾市宜宾县国税局白花税务分局局长卢玉敏日前因花6000元嫖娼被宜宾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本报曾作报道)。昨日,记者获悉,卢玉敏被正式开除公职,并被中共宜宾县纪委开除党籍。
据了解,卢玉敏被拘次日,便被单位停职反省。5月11日,宜宾市国税局党组召开专题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卢玉敏开除公职处分。5月13日,中共宜宾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卢玉敏开除党籍处分。
【第4条新闻】
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一分局局长卢玉敏嫖宿一名未满14周岁女孩案备受质疑,焦点在于是否应以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与否给案件定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卢玉敏嫖宿案事实清楚,即被嫖宿女孩未满14周岁;法律规定明确,即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中规定的“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宜宾县警方依据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以卢玉敏不知女孩未满14周岁为由,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理。遗憾的是,有法律专家指出,这条司法解释曾引起很大争议,早已被暂缓实施。
放着刑法明文规定不用,偏要找出被暂缓实施的司法解释,难道真的是宜宾县警方理解不了刑法条文么?如果是这样,那么又是什么让他们丧失了基本判断力?
网民们的质疑有道理:如果都以是否“明知”为依据,那么嫖宿未满14周岁幼女的嫖客,还能有几个受到依法处理?这话当然不够准确,因为现实中毕竟不是所有嫖客都有资格让警方撇开法律规定去找司法解释的。
保护未成年人,除了刑法这样普遍适用的法律,我国还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专门法律,说明未成年人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群体。各地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应从严不从宽、从重不从轻,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舆论对宜宾县警方现有处理结果提出质疑,是民众民主法治意识增强的表现。卢玉敏嫖宿幼女案究竟该如何收场,宜宾县公安局的做法并非最终结果,上级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尽早拿出合法又合理的说法。
【第1篇时评】
有一种民意忽悠叫官员免职
如果说2008年是在官场刮起瑟瑟寒风的“官员问责年”,那2009年无疑就是暖风熏得官员醉的“官员复出年”。这边厢,民众还在为整饬吏治的免职铁腕欣慰不已,那边厢,黑砖窑撤职官员、瓮安撤职官员、朱巨龙们、鲍俊凯们,一个个走马灯似地低调上任。而这次,又多了个复出的在地震哀悼日公款旅游的被免职官员,复出缘由同样是“不违反规定”。对民众来说,这样的案例实在多一个不多,少一个不少。
从此角度来说,高频率的问题官员复出更似一场藐视公众的疲劳轰炸。正如孔庆东所说:“一开始,我常常悲愤,抗议。次数多了,麻木了。”民众现时的体味大体如此。不止民意感到疲惫,甚至还有一些来自官场、学术界的辩驳之声,呼吁公众要馈赠“带病官员”有长度的人生,比如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当地组织部部长就认为,王振俊“对于工业特别熟悉,这样的官员不用就是浪费人才”。
这些舆论不止一次地暗示着公众,被问责官员只要有能力就可复出。于是,问题的焦点又转到了官员复出机制,就在大家还在为此唾沫横飞之际,有专家却一语点醒梦中人:“免职”在日常中也常采用,但由于公众对调的是职务、岗位,还是福利、公务员身份,这些技术标准并不清楚,所以以为免职就是失去一切,包括公职、干部身份,公众的理解和实际的执行差距很大。
原来,所谓“免职”的暴风骤雨也只是公众一厢情愿的虚无想象而已。既然“免职”是正常调动也可采用的技术指标,那在问责中纷纷“免职”的官员们,或也可视为正常调动,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复出”的问题了,而现时所有关于复出的质疑也都是公众理解有误罢了。难怪在面对民众对免职官员复出原因的汹汹质询中,相关部门三缄其口,实在是因为在当初的问责中,根本就没有什么问责的暴风骤雨,更多的只是轻风拂面的和风细雨罢了。
有一种民意忽悠叫免职,这种忽悠不止从声势浩大的问责开始,更延续到了神秘莫测的复出。只是,这种多次忽悠的结果之一,恐怕不止会带来麻木的沉默,更会唤醒民众被欺骗的愤怒质疑,以及本可正常复职官员的无辜累及。奉劝,这样的公权游戏还是别玩太多,否则,对民众、对官员,都不好。
【第2篇时评】
近日,媒体曝光了两起官员“带病复出”事件: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早已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瓮安事件中被撤销瓮安县的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也调任该省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此事在网民引起强烈反响,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官员问责机制的质疑:中央一直强调要加大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为什么那些被免职的问题官员还能够迅速地、悄悄地“复出”?是我们的问责机制太“温柔”了吗?如何才能保证官员任免程序的公开透明?(新华网)
嫖宿幼女求刺激, 询问是否14岁, 卡住脖子泄兽欲, 这般工作求快乐。 这个色狼不认人, 在家可能要嫖亲娘, 亲女也要多提防, 小心你爸犯糊涂
嫖宿幼女求刺激, 询问是否14岁, 卡住脖子泄兽欲, 这般工作求快乐。 这个色狼不认人, 在家可能要嫖亲娘, 亲女也要多提防, 小心你爸犯糊涂
无奈啊!草根们! 可悲啊!我的祖国! 天眼啊!何时能开!
请宜宾县公安局国税局领导也被问责,下课,永不复出.
说不定卢玉敏嫖娼的是高原的女儿或是孙女,所以宜宾县公安局副局长高原才帮他说。
大家别当成一回事了,现在的地方政府从市到镇的官员都差不多,没有一个是好东西
说不定卢玉敏嫖娼的是高原的女儿或是孙女,所以宜宾县公安局副局长高原才帮他说
当官的没有一个是好东西
卢玉敏自己怎么不强奸自己的女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