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眼书斋
内不愧心,外不负俗;交不为利,仕不谋禄;鉴乎古今,涤情荡志。

“‘操’状”

发表于 2009-05-15 22:55:32

“‘操’状”

青眼相吊 05/012009

深圳市民在上诉状的事由中写上一个简简单单的操,而后被拘留15天,罪名是“污辱司法人员”。

而当此新闻曝光后,大多数网民的反应是支持“污辱司法人员”的深圳市民。民意如此,我们当可看出真正“污辱”了法律的人是谁!!

套用一句老话,“人必先自辱,而后人辱之”……那么,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该如何受到尊重呢?法必先自辱,而后人辱之!

 “操”字的背后是深深的社会裂痕!

看看当今社会奉行的行事原则,难道不正如一个男装广告所宣扬的那样——规则就是用来打破的——吗?既然现行制度受益下的利益体都不尊重维持现行制度的最基本规则——法律,那么还如何奢望并没有从现行制度中得到多少收益的普通民众尊重那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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