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又是阜阳,似乎每次从阜阳传出的都不是什么好消息,欣弗事件再一次将阜阳丑陋的一面展现在世人面前。当然这一次丑陋的不仅仅是阜阳,安徽省药监局、卫生厅乃至国家药监局在事后的表现也实在难以让人不联想到这两个字。
木子敖承认一种药品不良反应的对外通报应当按照严格的规程并遵循科学、严谨的准则,但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冀湘“在情况不是特别清楚,也就是还没有必要发布通报的情况下发布了信息,会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无端造成社会恐慌”的解释不敢苟同。
情况不是特别清楚,难道就没有必要向外界发布任何消息吗?所谓情况不是特别清楚,起码可以确定一点,那就是这种药品在使用时不排除会出现不良反应。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负责任的态度,即使暂时还不能采用正式发布通报的形式对外发布,也应该采取其它变通的方式提醒相关方面注意。例如,可以通过媒体向公众说明当前的实际情况:使用这种药品目前不能排除出现不良反应,省市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目前正在对此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果正式向社会公布之前,各医疗机构和患者应慎用或暂时停止使用该药品,等待相关部门最后的认定。怎么可以用所谓的规程来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呢?这几条生命的逝去,恰恰证明了所谓的对外通报规程存在明显的瑕疵!规程是死的,人是活的,不要出了事情,就归咎于程序,这显然不是负责任的态度。木子敖在此建议相关部门不妨设立药品安全警报制度,在什么情况下发布黄色警报,什么情况下发布橙色警报,什么情况下发布红色警报,不同颜色的警报对应不同的危急程度以及对应需要采取的措施,并根据调查的进展确定警报解除的时间。
相关部门向外通报情况,的确会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但给“造成社会恐慌”前面加上“无端”二字就大有问题了。既然情况不是特别清楚,就不能排除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既然有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怎么能说是“无端”呢?
俗话说,人命关天。但在“干扰社会生活,造成社会恐慌”以及“干扰社会生活,造成社会恐慌”背后的“社会稳定”这个“天”面前,人命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相关部门在“人命”和“稳定”这两者之间很显然是选择了后者。木子敖不仅要问:所谓的“稳定”真的比人民群众的生命还重要吗?
“干扰社会生活,造成社会恐慌”这个借口,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到了,今年7月22日上午9时10分22秒,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发生5.1级的地震,15.3万人受灾,22人死亡,房屋倒塌689户,严重受损9306户,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多元。昭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以同样的借口解释自己为什么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部门所作的预测。
呜呼!为了一个‘避免社会恐慌’,真的就可以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吗?大家都知道在亲人出门前叮嘱他过马路要小心点,相关部门为什么就不能“叮嘱”一下人民群众呢?如果自己的家人有可能使用这个药品,安徽省药监局、安徽省卫生厅、国家药监局的相关人士是不是也会以对外通报需要严格遵循信息发布的规程和有可能造成恐慌为由不透露相关消息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