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刀侃车
屠龙刀不是杀人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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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9 10:31:23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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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中肇事者等富二代的表现让人愤慨。实际上这是中国富裕城市街头经常上演的一幕。无论是北京首都二环,还是上海高架,都有这样的的飙车族们放肆和肇事。媒体放大了公众的情绪,也让我们审视我们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执法水平。

老百姓司空见惯改装车、豪华车、特权车在城市里横冲直撞。让我们不解的是,这些车辆或无牌,或超速,或扰民,就在管理者的眼皮子底下,何以能在屡次违规之后继续其恶行呢?

一位交警朋友道出了其中原因:我们不是不想查,而是查了之后有麻烦。一是他们不怕查,查了会有领导说情放行。二是交警不敢查,这些车主会打人,或者找人给交警穿小鞋。时间长了,交警部门面对这些车辆违章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再者,这些车辆出现交通肇事,一般由双方协议解决,金钱补偿。除非逃逸,性质恶劣,造成的危害人财损失比较严重而引起公愤,肇事者很少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的。

让我们看看本案中的肇事者会得到什么罪名呢?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机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等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是必备条件。飙车案已经具备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特征。从主体要件上来讲,肇事者是司机,当然年满18岁,超过年满16周岁的界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很明显,肇事者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包括新闻1+1中白岩松等,也包括本人,很多关注此案的网友们都希望重判肇事者,就是将希望将此案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此罪的后果也和交通肇事罪的后果有相似之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一点的表述就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让我们分析这种可能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飙车案的肇事者是“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呢?这要取决于法官的判断了。如果单纯从法理上解释的话,检方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是没有问题的,而法官判交通肇事罪也是没有问题的。

很多人拿此案和4月26日的悍马撞人案对比 。肇事司机之所以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他撞人后没停下,继续驾车撞人。也就是说,他是两罪,先是交通肇事罪,接着的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方会取量刑高的罪名起诉。

“如果蒋佳君在第一次撞车后及时将车停下,并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那么他的罪名就是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接下来的行为 “他明知酒后高速驾车的危险性,还放任这种危险行为继续发生,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飙车案中的肇事司机在肇事之后没有实施其它犯罪行为,因此,被检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可能性很小。当然,中国也不是一个案例法国家。悍马案对本案没有参照意义。

所以,老百姓指望靠重罚来抑制这些飙车族的恶劣行为并不现实。如果想去的好的效果,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更重要。其实,如果执法者真要按照既有交管法严格实施制裁的话,这样的悲剧可能不会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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