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眼书斋
内不愧心,外不负俗;交不为利,仕不谋禄;鉴乎古今,涤情荡志。

难道真的是“刑不上大夫”吗

发表于 2009-05-22 11:04:47

难道真的是“刑不上大夫”吗

青眼相吊 05/222009

在处理公共事件上,我们政府的行事太过令人失望!无论是“华南虎照”事件,还是“俯卧撑”一词的流行,甚或是官员复出事件的沸沸扬扬,我们都能在其中看到诸多的社会真实!

如果是有心人,相信他即便把十个手指头全部伸出来也列举不完从去年到今年的那些被大大小小的媒体曝光的所谓“群体性事件”!!什么是“群体性事件”?我只能说,纵观历史,这的的确确是我们在21世纪的新时代创造出的一个绝妙无比的新词——它没有任何的感情色彩,无所谓正义与非正义,也无所谓批判与褒扬……其实,在史书上,相信大家都能够找到一个与之对应的词汇才是!

我们言归正传——

 

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张兴奎律师】

“循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刑法确立的新罪名。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人员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明知已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以罚代刑,作降格处理,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尽管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有循私舞弊罪,我国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也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循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且“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1997年刑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渎职犯罪具体化的要求,在第四百零二条对本罪以独立的罪名加以确立,有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司法权的严肃性,无疑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件 I  “欺实马”

200957日晚八时许,杭州青年男子胡某驾驶浙A.608Z0号三菱牌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时,撞飞横过马路的男青年谭卓,致谭当场死亡。

8日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在案发后召开新闻发布会,肇事者为20岁的胡斌,有超速驾驶前科,是杭州某高校学生。肇事者车辆不存在改装、死者是否走在斑马线上不详,案发时肇事车辆车速认定“每小时70码左右”,而文二西路的限速为50公里/小时。杭州市交警支队有关工作人员称该路段没有安装测速仪,根据西湖交警大队的现场勘察和调查,现场的刹车痕迹不明显。

肇事者胡某承认当时未注意到行人动态,撞人后没有减速,目前国家尚无根据撞击力度来估算时速的标准公式,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是根据当时的车流量和前后车况旁证做出的初步判断。

而有目击群众称,事故发生时死者被撞飞5米多高,撞离斑马线有20米距离,而据目击者称当时车速至少在120-150公里每小时。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特别傲慢,完全不在乎撞人,其同伴声称可以用钱捞人。此说法立即遭到杭州市市民和网民极大不满,浙江大学学生和杭州市市民、网民自发组织了近万名人前往事发现场哀悼死者

9日凌晨,胡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警方表示,胡某驾驶遇人行横道没有避让和减速,而行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胡某须负全责。

据了解,遇害者谭卓年仅25岁,毕业于浙江大学,是杭州某企业员工。据他的同学和同事反映,谭卓在浙江大学就读和工作期间表现十分优秀,近期正准备与相恋多年的女友结婚。

调查结果: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14日说,公安机关目前已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杭州闹市"飙车案"相关技术问题的鉴定报告。根据该报告,肇事车辆存在违法超速行为,时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肇事车辆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据公安部门介绍,鉴定机构认定,牌照为浙A608Z0的肇事车辆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这辆车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据了解,公安交警部门513日下午1745分接到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后,已立即送达事故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据警方通报,57日晚8时许,25岁的谭卓在杭州闹市走斑马线时,被牌照为浙A608Z0的三菱跑车撞倒,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者胡某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杭州市警方此前通报该事故时,曾引用当事人胡某及同伴的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左右。这一说法与目击者"受害者被撞飞数米高、20多米远"的描述反差较大,引起了许多网民的质疑。不少人自发地进行简易测试并将结果传至网络论坛。

 

事件 II  株洲高架桥 坍塌

517日下午424分,湖南省株洲市市区红旗路一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桥下多辆车辆受压。截止5189时,株洲市区待拆高架桥坍塌事故发现死亡人数已增至6人,伤者增至17人。被埋车辆9台挖出,3人被成功救出。

5201730分,株洲市政府就红旗路待拆除高架桥部分桥体坍塌事故举行第四次新闻发布会,市政府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陈旌向媒体通报最新情况:犯罪嫌疑人程继昂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以挂靠南岭民爆工程公司的方式,通过招投标程序中得红旗高架桥爆破拆除工程项目。

另外,经省市联合调查组初步调查核实,株洲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沈平,株洲市建设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局联系该项目的分管领导曾建华,市建设局信息工程办主任、红旗路高架桥项目负责人丁威在监督管理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被免去党内外职务。

 

追问 I

杭州交警支队草率向公众做出“70码”推论,有“大事化小、以罚代刑”的渎职嫌疑!如此昭然若揭的内幕,难道检查机关不应该介入调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吗?!

追问 II

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的调查结果让人大跌眼镜,施工方居然没有任何资质,而且是以高于其他竞标公司的报价中标!如此事实,很难让人不怀疑另有内情!鉴于此,“株洲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沈平,株洲市建设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局联系该项目的分管领导曾建华,市建设局信息工程办主任、红旗路高架桥项目负责人丁威在监督管理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被免去党内外职务”的处理决定只能是党内的处理决定,而不能代替法律!检查院应该介入调查,以确认其中是否有渎职罪行!如果有渎职罪行,而株洲政府妄图以“免职”作为对当事官员的最终处理方案,那么株洲政府负责调查的官员同样应该面临“‘渎职’起诉”!

 

分享 浏览(175) 评论(0)
上一篇 << “‘操’状”      下一篇 >> 只要辩护人无法介入侦查阶段 任…

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corios

青眼,是善待朋友的那顆真心;相吊,是自說自話自賞的自戀和倨傲……

加为好友

给博主留言    查看留言

文章列表

文章分类

最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