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瞰
`

巴东县政府在邓玉娇刺死政府官员案中涉嫌严重违法

发表于 2009-05-23 16:24:05

       政府的行为,包括巴东县政府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巴东县政府发言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这是无可争辩的。

       邓玉娇疑似因对正在实施的“强奸”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刺死刺伤涉案政府官员一案,自巴东县公安局于案发当日或次日刑事立案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中的侦察阶段。

      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巴东县公安局,在处理治安等行政案件时所扮演的角色是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是执法行为,其权利依据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在内的行政法。他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所扮演的角色是侦察机关,所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其权利依据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在内的刑事法。

     依据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包括巴东县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无权介入、干预和公开评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刑事案件,即无权介入、干预和公开评价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无权对社会披露刑事诉讼进展情况,更无权指责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政府的权利来源与公民的权利来源正好相反,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公民都可为之;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公民不可为之。凡是法律授予的权利,政府可以为之;凡是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利,政府不可为之。这是宪法所体现的最基本的法理。

     即使在行政执法领域,宪法和行政法也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职权界限。该哪一级政府行使的权利,必须由那一级政府来行使;该哪个政府部门行使的权利,必须由那个政府部门来行使。否则,就是行政越权。

     巴东县政府没有司法权,更没有侦察权,还没有应属巴东县公安局的行政权,更还没有对律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属巴东县司法局(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权。

     显然,巴东县政府就邓玉娇案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披露的行为涉嫌越权司法,就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在参与侦察阶段中的“不当”言论进行指责的行为涉嫌越权行政。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履行侦察权的巴东县公安局的司法行为具有领导和/或监督权利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政法委、检察机关和上级公安部门,请巴东县政府还是闭嘴的好!

                                                                         鹰瞰 2009年5月23日  

分享 浏览(1156) 评论(10)
上一篇 << 女子刺死刺伤“野三官”应属正当…      下一篇 >> 除过钢企和力拓,还有多少“间谍门…

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鹰瞰

关注发展赢在博弈

加为好友

给博主留言    查看留言

文章列表

文章分类

最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