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看到邓玉娇的事,是由几个公务员找色情服务引发的。
警方以故意杀人将邓玉娇刑拘,我只是简单了解。
我为警方的观点而担忧着。就从程序上来说吧,杀人案或有重大影响的案子,基层法院是无权审理的,一般是由中级法院审判,所以这样的审判应当是很严格的,不可随便下结论。再就是对方将其按倒已属使用暴力,当时对方给邓玉娇的感觉也是几位同伙男子,力量差距很大;目前嫖娼在我国法律上乃至世界范围仍不是高尚的事,所以当这几人寻娼时给邓玉娇的感觉就很深。不用说强奸,就是当其被按倒时就有了正当防卫权。不是强奸,如做出的行为非法误导了其认为是强奸,应当由引发人负责。
所以,目前看来好象当地司法力量不足,再就是司法存在腐败,公务员寻娼又不“安分守己”,已说明这个地区的社会环境很乱,领导有主要责任。
网上有人把邓玉娇与许霆的事联系在一起,不管其目的如何,我认位这已损害了邓玉娇的人格尊严。两者的性质相差太远,因为当时邓玉娇面对的是,正在进行流氓活动的对手,不管其社会职位如何。最基本的道理大家是都知道的,男女有别。
邓玉娇的事让许多人感到很惊恐,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我的法律书籍早已落了厚厚的一层灰,有的甚至已当废纸处理,因此我的观点只是凭感觉。 有的组织已将男同志给女同志发黄色短信,确定为性骚扰。我认为广义上的性骚扰应当包阔强奸,强奸是性骚扰的一种。在公共交车上非正当理由用手摸女人的身体,也是性骚扰,但接下来人们不容易想到强奸的事,这种环境下倒不是不可能发生强奸。以前听说在某客运车上,歹徒做恶竞无一人敢管。假如做强奸的事,在邓玉娇当时所在的环境,比在客车上的环境容易多了,很明显的事。 假如性骚扰者尾随某女至僻静处,正常情况此女应当联想到强奸可能。尾随只是尾随,此时还没正当防卫权,最好的办法是到人多的地方去避险等。 关于强奸的正在进行,我认为在有的情况下,只要出手或威胁即可认定为正在进行,如果等歹徒把女人的手控制住时,还有可能正当防卫了么。如果不是这样判断,很可能是偏离了法律本来的意义。 关于强奸,听说邓玉娇的对手当时曾拿出钱来,要“特服”。假如最后发生了,此状况也应认定为强奸,当事人最好及时报案。假如对方不是来要“特服”,而是要求答应其它的事,此时可能有绑架的嫌疑。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住宅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听说事发时邓玉娇正在洗衣服,她的洗衣活动、洗衣盆及衣服均属私有空间,是受到法律保护范围的。 所以最后的观点是,对方的伤亡由事先的引发者负责,是由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