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玉娇正当防卫之成立!
桂小宝
首先,从正当防卫立法精神上讲
正当防卫,是一种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做斗争的排除社会危害行为,其中,也包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所以,偶认为,在排除“假想防卫”、“挑衅防卫”和“事后防卫”(此三法律术语见刑法理论)等不属正当防卫性质的行为之外,正当防卫是一种针锋相对的积极防御,而非坐以待毙坐失时机等到束手无策,故法律的精神赋予防卫人以一定意义的主动权。
其次,防卫心理和判断
邓玉娇一个弱女子面对三男子不法侵犯(不管这侵犯是强奸未遂也罢、强制猥亵也罢、侮辱也罢、伤害也罢),考虑到当时的客观环境(梦幻城),邓玉娇受到对方语言威胁(甚至包括用4000元甩她的脸),两次被强行按倒(推座也罢),面对未知的不测,邓玉娇内心产生屈辱、激愤和极度惊恐,偶们不能过高要求在这种紧张状态下她能清晰判断出三名男子侵犯意图的浅深、侵犯行为的性质和下一步、后果等。
偶们必须认识到自卫是人的本能,惊慌失措之下本能的自我保护。法律的精神在于认可这种自卫的本能而赋予它合法化,法律必须承认防卫心理因受刺激而处于高度紧张惊慌失措状态的合理性。
再次,防卫武器和防卫手段的选择
女性的身体和性的不可侵犯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一项重大的权利,财产的权利都是神圣的,何况女性的身体和性的不可侵犯权利,这是基于防卫的利益攸关重大而采取以暴制暴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邓玉娇的防卫心理因受刺激而处于高度紧张惊慌失措的合理状态,故偶们也不能过高要求她选择防卫武器,她选择最有效的武器乃为合情合理,所以,刀子(不管是修脚刀还是水果刀)做为防卫武器是无可厚非的,不能苛求她从容选择以及等而次之进行选择。
再次,对防卫程度的把握和后果的预见
正当防卫,也有防卫过当的问题,邓玉娇刺死邓大贵并刺伤另二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这也是偶前面分析防卫心理的目的所在,在邓大贵等人语言威胁、羞辱、用钱甩脸、将邓玉娇两次按倒(或推坐).....等等不法侵犯之下,在法律上不能过高要求邓玉娇用刀刺几下、刺哪里、及如何从惊恐中恢复过来停下。
法律上不能要求她判断把刀晃一晃,不法侵害也许就会停止;不能要求她判断她只要刺伤对方,不法侵害就会停止;因为,法律要为防卫人考虑,当她那样的话,存在遭遇更加穷凶极恶的报复可能。
当不法侵害打破、摧毁防卫人的心理稳定状态时,要求防卫人做出平常人冷静时的防卫适度判断是违拗情理的。
再次,法律必须承认防卫人为正当防卫有效性所做的努力
因为法律鼓励每个公民勇敢反抗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当弱小面对强大时,应当鼓励和保障防卫人的反抗、反击的有效性,那么就要考虑和承认情急之下的防卫人“矫枉必须过正”的努力。
总之,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不应是使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束手束脚的枷锁,而应是保障防卫人勇敢的、积极的、有效的、针锋相对的法律武器。
司法认知在证据理论上是依靠证据规则和心证来确定完成的,在判定事实上不仅仅包括证据,而且包括自然规律、法律逻辑、经验法则以及良知。就是说,偶们假如面对案件证据和材料,假如确定形成这样的心证的话,偶所言及的上述正当防卫理论即使适用的。
故,偶认为,本案只要排除“假想防卫”、“挑衅防卫”和“事后防卫”等情形,无需以无限防卫权强为之辩,按一般正当防卫,邓玉娇的正当防卫完全成立,明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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