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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6 13: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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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行政权三分,深圳重启改革令人期待

 

 

[南方都市报]  

 

     《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于5月初获国务院正式批复。其所涉及的数项改革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被排在首位。这意味着深圳承担行政体制改革“先行先试”任务的使命已然明确。“行政权三分”着力点集中于提升行政效能。主旨是将政府职能部门分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三大板块,从而一举扭转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的行政权力运作模式。

 

    本次“综合配套改革”在深圳率先实行,不仅因为深圳作为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本身肩负“先行先试”的使命,更重要的是,“行政三分”最早就是由深圳提出的。2003年,深圳市在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其即将成为中国惟一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的城市。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一场原本轰轰烈烈的改革悄然归于沉寂。

 

    总结六年前的改革经验,行政既得利益是最大阻力来源。据方案设计者分析,按最初的设想,至少有1/5的正局级部门将被撤销或合并,为人事安排带来了巨大障碍。在行政部门的“协商”过程中,由于在原规划中决策部门的级别较高,其数量从最初规划的3个,“协商”到最后的21个。最终导致改革严重偏离初衷而无法实行。六年前的改革销匿于无形,恰恰说明改革对既得利益的触动之深,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国家层面的“大部制”改革正在进行,实践“行政权三分”的条件已经今非昔比。深圳再次发起冲击,令人期待。

 

    表面上看,行政权力三分将形成“三套班子”,但权力的分离和制约却最有可能裁汰冗员。因为行政架构不断膨胀,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不断转化为部门利益。早有专家指出,决策权决定利益的划分,执行权决定利益的实现,监督权决定利益的矫正。而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最容易令公共利益部门化。例如,在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中,如果建设项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由同一个部门完成,那么建筑资金的分配、建设方案的选择、工程质量的监督将完全处于黑箱之中。这也是豆腐渣工程如此多发的重要原因。而倘若将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监督权独立,那么在规则制定与利益划分过程中,因制度约束,决策者将无法通过其与执行部门的合谋,获取执行过程中的利益,这对作出更有利于公众的决策意义重大。不仅如此,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更有利于为行政管理引入市场因素。由于决策部门和监督部门超脱于行政利益,完全可以在执行环节引入竞争机制,从而形成决策与执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在进一步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同时,还可以将“执行”部门置于需求方的监督之下。例如香港的许多公共事业就是通过外判的方式由私人承包的,这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支出,还可以提高公共事业质量,降低实际成本。

 

    当然,作为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前提和保障,监督权独立至关重要。在这方面,政府除了应建立直接对地区行政首长负责的审核机构和廉政机构,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核数专员公署等,还应注重引入行政体系外部的力量。从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经验看,吸纳行政机构外部的资源,对行政效能提升大有好处。例如,在决策机构引入专家委员会和行业协会力量,并参考司法机构的意见,往往能令政府政策制定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在执行机构改革上,放开部分公共事业的承包权,引入市场机制,更有利于效率提升。而在监督机构方面,除了应仿效香港建立只对政府首长负责、完全独立的廉政机构,以及独立审核委员会等机制外,还应加大与人大、政协的合作,将公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从而在最大的范围内凝聚改革共识。

 

    六年前的教训说明,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最难以克服的困难往往在于,改革的执行者及其既得利益本身就是改革的“终极标靶”。因此,能否突破阻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改革能否从其未来的获益者身上凝聚力量。值得注意的是,在《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特别提到了依法行政、完善公开征询机制等内容,这为司法介入和公众参与提供了想象空间。有理由相信,民众对清廉、高效的政府服务的需求,将逐步转化为行政体制改革动力,并伴随着公众参与的深入而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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