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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曹建海老师——讨论“社科院蓝皮书”

发表于 2009-05-27 18:50:47

致曹建海老师

我仔细拜读了您的几篇文章,对您的观点表示支持。

我是研究农业经济的,近年研究重点在农业投资领域,土地作为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我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土地又是金融资本和生产资本的重要表现形式,它不但给农民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也为城里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当然还有官员。

虽然我对房地产行业是外行,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离不开土地问题,所以我也被卷入房地产问题的争论。

再者,房地产业也像三农问题一样涉及到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到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涉及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健康问题,甚至可以说涉及到国家政治发展方向问题!

在我的一系列关于土地问题和房地产行业问题的文章中,多次提到一些人,如任志强、潘石屹、朱中一,还有最近社科院蓝皮书问题涉及的牛凤瑞、李景国、邹东涛等人,只是希望围绕土地问题和房地产行业问题大家一起来探讨和争论,即便涉及到政治问题,也是理论探讨和交流。

我个人认为社科院房地产蓝皮书最大错误不是表现在文字上面,而是文字背后的东西。从市场经济原则看,社科院房地产蓝皮书的论述都有道理,这也正是我要指出的问题。

第一,我们国家就不是一个纯市场经济的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经济又是一个发展发育很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我们这个社会中的许多经济元素都不是,或者说不完全是市场经济元素——土地就不是市场化的土地,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和集体,土地不能进行市场交易和市场流通,最新政策是农民土地可以流转。土地都不是商品,仅这一点,房地产行业能说是纯碎市场经济行为吗?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再高价卖给房地产商,这是市场经济行为吗?什么房价、建房成本、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发展趋势等等,都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问题,与美国、日本等同样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我国的土地法、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法和土地制度继承极左政治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非市场经济原则——否定市场经济——否定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法——否定私有财产——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主义——用政治代替经济发展规律代替法等等。请看我的文章“土地法的历史轨迹”(国研网)。至今我国的土地法和土地制度还没有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来调整修改,土地所有权的内涵界定至今模糊。土地所有权的内涵挖掘——土地使用权、土地发展权、土地生存权——市场经济原则下的三权——计划经济、集体经济、集体土地制度下都不存在这三权,这是史啸虎老师的研究成果。请看我的博客文章“土地所有权中的三个权力和权益”(人民网博客),史啸虎论文:中国土地改革六十年。由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界定模糊而产生的土地纠纷越来越多,这些都是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心知肚明的问题,也是充分加以利用的问题。由此,房地产商们、某些学者和某些政府官员们不要头脑太热,不要为了利益而忽视这些问题。当然,我们有些学者也确实没有看到这些问题,所以在这里我要提出这些问题。

第三,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超级垄断行业,是地方政府可以公开参与经营的行业,经营城市、土地财政收入等都是政府的公开行为,但在某些原则上是违法的。经营城市的违法之处在于政府越权征地,宪法规定政府只能为公益事业征地,无权为公用事业征地。但政府即是法,农民失地也无法与政府抗争,这是我们这个缺少法制的社会里常见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政府这种行为合法。房地产利益集团已经形成——政府、银行、地产商,与之对应的是土地利益、贷款利益、高房价。政府部门的利益、政府官员的利益与国有控股银行的利益与银行职员的利益都与房地产行业关联,与高房价关联。所以,官员,或者学院派学者维护房地产行业的垄断经营现状,既有符合社会经济需要的一面,也有不公平对待社会广大弱势群体的一面;既可以用市场经济原则维护自己,也可以用市场经济原则反对反对者,把他们指为“民粹主义”,而他们的行为却走上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的对立面。请看我的人民网博客:“地产经济中的灰色利益”,“地产大亨挟天子以令诸侯”。

第四,我国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行业是畸形市场,畸形行业。供给方的垄断行为与政府、银行的利益链接,土地的畸形市场化等,形成房地产业供给方的市场畸形。另一方面,购买方畸形:超过半数以上的弱势群体无力买房,缺少政府支持,缺少金融资本的支持,金融体制改革银行体制改革迟缓,中小企业贷款难多年无法解决。我国城市绝大多数人口是非政府职员,非国企职工,多数是在私企就业,或者自主创业自主生存。他们——绝大多数城市人口,不被统计在城市就业人口数字内,中小企业不被统计在规模以上企业数字内,但他们是全国就业人数的大半,是失业人数的主体,是我国纳税的主体,是市场消费的主体,是社会剩余价值创造的主体。请看我的文章“市场微循环体系探索”(国研网)。 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限制,在金融资本支持方面得不到国企一样的待遇,无法得到国企职工的权益,缺少市场竞争能力,他们的购房潜力被压抑,最大的社会群体被抛弃在房地产市场之外。全社会弱势群体购房潜力、贷款潜力、对房地产业推动的潜力、对宏观经济推动潜力没有被统计和重视,这一切构成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畸形。

以上四点是我认为在与维护派——维护现行房地产行业垄断地位和垄断利益的争论中,必须认真指出的原则问题。房地产商的行为似乎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其实不然。政府参与房地产业的经营和分享房地产的利益,突破法律界线——公益性用地,用公用性用地取代,而不受法律的制裁,是我们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决定的,是不合理的。尽管这里有许多历史的继承性和历史的延续性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我也没有想在短时间内解决。

我之所以提出我的观点参与论战,是因为我认为,目前这种行业垄断行为会造成一个社会暴富阶层或集团,同时造成一个更加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发展越快国企获得的垄断利益就越多,大型房地产公司获得的垄断利益就越多,政府职能部门和职能部门里的官员获得的房地产垄断利益就越多,这是拉大社会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行业。同时,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却大大地牺牲了广大农民的利益,现行土地法和土地制度,还有经济体制都保护了房地产行业的垄断权益,都是在低价收购农民土地侵占农民土地利益的基础上获得的超额利益,使得农民和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不公平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现象实际是已经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政治问题,这一点希望参与讨论的各位都能够清醒地意识到。

当然,我们的讨论不是阶级斗争,不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政治斗争,尽管垄断经营涉及到社会深层次的政治问题,我们在这里仅仅是平等地、自由地进行探讨和交流。我个人的意见是,作为商人追求行业垄断利益是必然的,无可厚非的。但是作为政府就不能够一味地维护垄断经营,并借此获得政府部门的利益,这是在制造社会不公,是破坏政府的威信和权威,是滥用政府的权力,是破坏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为共产党就更不能支持、参与和同情这种社会不公现象,共产党应该首先为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考虑,应该站在大多数人利益的立场上,去批评社会不公的现象,去推动社会不断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共产党不能够维护少数人获得的不公平的利益,或者为这些人说话。这应该是共产党的原则,即使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共产党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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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主

何念民

当过工人农民。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在农村插队到现在从事农业问题研究,30多年没有离开农业领域。近年来一直从事农业投资领域的研究。 系统提出“农业产业化投资”概念,以转变现行的计划经济模式的国家农业财政投资模式,大幅度提高国家财政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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