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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严厉打击的不应仅仅是代言明星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5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相关负责人称:“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明星代言广告,本是各取所需。明星靠企业的广告获取巨额利润,企业靠明星的广告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但是近年来,很多明星不负责任,只认钱,不管产品;只做广告,不管疗效。于是便有了邓婕代言三鹿奶粉被消费者指责,刘嘉玲代言SK2被告到法院,范伟代言网络被迫道歉,葛优代言亿霖无奈退钱,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汤加丽代言的“果茶抽油瘦”、文清代言的“眼保姆”均被工商局查封......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两高出台此刑法解释非常必要!
但是,要认定一个明星是在“明知道”还是“明不知道”之下参与了虚假广告,会不会难于上青天?毕竟,明知假冒伪劣而仍旧为其昧良心代言的人非常少;而且,事后判定明星是否对假冒伪劣“明知”难度颇大,除非存有明确证据,否则很可能会被疑罪从无。况且,他们也会找千般理由万般借口开脱,比如厂家提供了虚假材料把我们蒙蔽啦等等。“明知”才算共犯的“重要前提”,恐怕难免要成为金蝉脱壳的不二法门。因此,有人将此理解为对明星代言的究责最小化,所谓追究代言明星刑责不过徒具空文。
其实,明星代言广告,界定责任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最直接的判定就是,明星宣传任何一种产品必须自己有过实践,有过尝试,真实检验过疗效。如果连自己也不屑用、不愿用、不敢用的东西也看在“孔方兄”的面子上,向信任自己的观众、粉丝虚夸效果,这怎么不是虚假广告呢?怎么能不让人上当受骗呢?毕竟,广告不是演戏!
两高出台此刑法解释将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来打击,非常好,但是一个虚假产品的发布出笼责任不仅仅局限于明星。如果产品能够严格被审核、监管,虚假、伪劣产品就不会横空出世;如果广告发布媒体严格按照要求审查核对,明星拍了的虚假广告,也难以与观众“面对面”。因此,产品审核机构、发布广告的媒体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固然可恨,也确实应该严厉打击,但是我们只是简单的把所有责任归罪于明星,显然不够理性!期望两高出台更详细的刑法解释,明确标准,细化责任,以更加刚性、更加全面的法律堵住侵害大众利益者金蝉脱壳的空间!

李新月3186
职业媒体人,某中文网站签约作家,《知音》、《女友》杂志特约撰稿人;腾讯网、环球网、新民网、大河网等多家网站特约或签约评论员。被凤凰网评为2009年论坛“十大金牌写手”。原创文章均已注明,约稿请联系lixinyue18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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