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致曹建海老师:
土地法的缺失、模糊与历史的极左政治的继承性,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灰色利益三角链条构成的垄断经营与垄断利益,弱势群体构成与畸形房地产市场,这四点帮助认识“社科院房地产蓝皮书”与社会大众的矛盾。为解决和化解其中的某些误会,为使我国房地产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应该尽快公开政府土地纯收益和使用情况、地方政府一级土地开发的费用支出和纯收入、房地产商的价格审计和纳税情况。房地产商的商业秘密可以也应该保护,但是纳税情况必须公开,而且要严格审计是否逃税。政府土地纯收益和地方政府一级土地开发情况公开后,房地产商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秘密利益通道就被堵死,一方面可以节省房地产商的“商业秘密费用”,一方面可以杜绝官员腐败,这是切断灰色利益三角链条和垄断利益的有力措施。
特别是政府土地纯收益和地方政府一级土地开发的收入与支出的公开,具有非常最大的意义。第一,政府土地纯收益的公开,可以检查督促政府落实土地整理和复垦的工作,以置换占用的农村土地,为下一步土地开发提供基础。这样就不会形成没有土地开发的空间,被房地产商抬高土地价格提高房价找到借口,造成哄抬物价的混乱局面。这也是确保18亿亩耕地,确保农民利益的需要。这种公开也可以限制各级政府部门浑水摸鱼挪作他用。第二,政府土地纯收益公开后,其支出可以被广大群众监督,因为其中有一个主要部分是应该用于廉租房开发。廉租房的开发可以有力抑制高房价,为广大中低收入提供住房。而这方面的工作政府做的非常不力。房地产专家包宗华介绍,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廉租房本应安排135亿元,实际只安排了3亿元。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广大群众长期无法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与积极解决民生问题的中央政策背道而驰,一方面不利于抑制高房价。政府土地纯收益还应该拿出一部分由于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鼓励房地产商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特别是部分国有房地产企业,更应该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为政府和为广大群众多做贡献。因为不要忘记,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是来自广大纳税人的,广大群众有权监督这些国企房地产公司的行为!
总之我提出的这四点有助于大家认清当前房地产问题争论的深层次原因,历史遗留问题对土地价格和土地权益的影响,体制弊病对房地产行业垄断经营形成的影响。垄断经营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的积极作用有限,而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加大社会贫富差别的作用更明显。这就是广大群众反对房地产行业垄断经营的基本理由,也是为争取自身利益的公开诉求。难道这就是“民粹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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