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剑英居士对真唯识量之「真故极成色」的曲解
『 由此,我们须用另外的例子来说明有法差别相违。如玄奘所立的「真唯识量」云︰ 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宗) 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 犹如眼识。(喻)
此量犯诸多过失,其中之一就是有法差别相违,这里仅就这一点作一些说明。此宗有法「色」的自相即有形质的事物,而「色」的差别义按大乘的说法有「本质色」和「相分色」之分。有法「色」上冠以「极成」的简别语,就是表示这里所说的「色」是大小乘共同认可的本质色(尽管玄奘主观意许的是相分色)。但本质色并非不离于眼识的色,因此「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与宗上有法的差别义存在相违,是有法差别相违因。玄奘以此因来成立相分色不离于眼识,敌论者就可以抓住这个有法差别相违因进行破斥出相违量云︰ 所说极成之色,应非极成之色;(宗) 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 犹如眼识。(喻)
大小乘共许极成的色应是本质色,而且大小乘共同认为本质色是离于眼识的,现在玄奘立因说是「初三摄,眼所不摄」的(即眼识所摄),如此宗因岂不相违﹖因此敌论者可据以问难︰你说的极成色(本质色)并非极成色,因为你认为这个色是眼识所摄的。这一问是问得很有力的,把「真唯识量」的有法差别相违因给揭示出来了;在这样的相违量前面,立者是无法狡辩的。』
摘自:沈剑英《因明学研究》第八章(摘录);及中华佛教百科全书里之「有法自相相违因」之名相解释。
略辩:
沈剑英居士是不解前陈有法的「真故极成色」之真实义才会谬论此玄奘菩萨所立之真唯识量义理,何以故?
因为前陈有法之「真故极成色」是玄奘菩萨所立之「有法差别」,为何「真故极成色」是前陈的有法差别呢?因为五尘是通内外相分,如
《成唯识论述记》卷3:「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缘实境。」
所以色尘就有内相分的相分色(带质境)与外相分的本质色(性境)二种。
而外相分的本质色是离于眼识所摄,也是大小乘所共许之色可说为「极成」,但是玄奘菩萨是以胜义谛及唯识的角度来立这内相分影像色(带质境)为宗义。
因为在因明法中于所立之宗与能立之因中,若有所简别,就那便没有过失了,如下: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2:「何故不犯世间相违?世间共说色离识故。
答: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简别。便无过失。
若自比量。以许言简。显自许之无他随一等过。
若他比量。汝执等言简。无违宗等失。
若共比量等。以胜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
此比量中。有所简别。故无诸过。
有法言真。明依胜义。不依世俗。故无违于非学世间。
又显依大乘殊胜义立。非依小乘。亦无违于阿含等教色离识有。亦无违于小乘学者世间之失。
极成之言。简诸小乘后身菩萨染污诸色。一切佛身有漏诸色。若立为唯识。便有一分自所别不成。亦有一分违宗之失。
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他不许有。立为唯识有他一分所别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随一一分所依不成。说极成言为简于此。立二所余共许诸色为唯识故。」
语译:「问:若色境是不离于眼识的话,那不就有犯了世间相违了吗?因为世间人共同所认知色境确实是与眼识分离的啊!
答:凡是在因明法的所立之宗与能立之因中,若有所简别,就那便没有过失了。
若是自比量,是允许言论以简异他法,用显示「自许」二字的话,便无他方随一不成等等的过失了。
若是他比量,汝能执持此等言说而作简别,也没有违背立宗的过失。
若是共比量,以胜义谛的言说来作简别,也没有违背世间相违、自教相违等等的过失。
是故随其所应,无论在自比量中、他比量中、或是共比量中,各有标榜有所简别的话,就没有以上的过失了
又立宗云有法的宗依说「真故极成色」之言,明确的是依胜义谛而说,不依世俗谛而说,因此无违背于非学世间。
又此立宗是依于大乘殊胜的义理而立,不是依于小乘而立,故无违背于阿含等教理色境离于识而有,亦是无违背于小乘的学者世间的过失。
又宗支的极成色之言说是要简别诸小乘说最后身菩萨的色身是属染污色及一切佛身有有漏诸色,但是这种说法大乘所不能认同的,若要立大乘唯识的见解,便有一分自方立宗有法上之「所别不极成」的过失(谓所别的前陈无立敌共许义),亦有一分违背于自己立宗的过失,因为十方佛色及诸佛的无漏色是小乘诸部派们所不允许有的;但是立宗以唯识的讲法就有他方一分的「所别不极成」的过失,以此这二因皆有随一方一分的「所依不成」的过失(谓因支所依的宗之有法是论敌所不承认而招致之过失。注:因支有所依不成,于宗支亦有所别不极成)。
是故!说极成色是要区别于小乘认为佛的色身是属有漏色或大乘认为佛的色身是无漏色的认知,立这二个不极成色以外所余共允许的种种极成色为唯识义理。」
但这个内相分影像色是小乘们所无法了解的;因为从大乘的胜义谛来说,「识之所缘,唯识所现」,吾人所缘之境只是内相分之相分色,并不是外相分之性境本质色。
如以阿罗汉入无余依涅盘的道理说之,无余依涅盘是六根、六识、六尘十八界俱灭,但阿罗汉入无余依涅盘时,器世间的外五尘并未消灭,以此道理,阿罗汉所灭的六尘实是内相分的六尘,不含外相分的性境五尘之本质境,如此即是
《因明入正理论疏》所说的「亦无违于阿含等教色离识有」的道理。
又吾人内相分之相分色是属于分别变为七转识所缘,而吾人之眼根是第八识的因缘变,为第八识所直接出生。所以依大乘胜义谛来说这个内相分的极成色是初三所摄,而不是因缘变的眼根所摄,就好像是五(耳鼻舌身意)三(根识尘)一样,是眼根所不摄受的。
所以「真故极成色」,指的是前陈之有法自相;不离于眼识,指的是后陈之法自相;定离眼识之色(外相分之本质色)及非定离眼识之色(内相分影像之带质境),指的是宗依之有法差别。
但为何沈剑英居士会认为有「有法差别相违因」呢?因为沈居士是故意曲解之,何以故?因为玄奘菩萨于因支中有加「自许」二字,但是沈居士故意不提之,所以沈居士的居心叵测的,若玄奘菩在在因支中没有加「自许」二字的话,才会犯「有法差别相违过」,但是玄奘菩萨于因支中有加此「自许」二字,就是为了要遮止此「有法差别相违过」。如: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2:「若尔!何须自许言耶?
为遮有法差别相违过。故言自许。非显极成色。初三所摄。眼所不摄。他所不成。唯自所许。谓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自相;不离于眼识,是法自相;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立者意许是不离眼识色。」
语译:「那么!为何须要加自许之言词呢?
这是为了是要遮止宗依之有法差别相违的过失,所以于因支中说自许,并不是为显示极成色是初三所摄,眼根所不摄,而此自许是小乘他方所不能成承的,唯有自宗所许可。所谓「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自相之前陈;「不离于眼识」是法自相之后陈;「定离于眼识之色(外相分本质色)及非定离于眼识之色(内相分影像色)」是前陈宗依的有法差别。而玄奘菩萨立此宗意许的是不离于眼识的色。
沈居士就是错在其言:「但本质色并非不离于眼识的色」的句子上,因为玄奘菩萨自意许的极成色是相分色而不是本质色,所以沈居士是不解本质色,与相分色的差异,才会误解玄奘菩的有法自相「真故极成色」,而这个极成色是玄奘菩所隐含之有法差别。
又本质色本来就是离于眼识的色,不是沈居士所言的:「但本质色并非不离于眼识的色」,因此沈居士是误解真故极成色为本质色,但玄奘菩萨意许的是不离于眼识的内相分带质境之相分色而非外相分性境之本质色。
又本质色确实是离于眼识的色,如:
《成唯识论述记》卷2:「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
语译:「第八识生现行时,于内有因缘变及种子....等力.第八识才能变现似外相分五根.五尘的内相分境,眼等五识只能依于第八识所变的五根五尘内相分境,但无法亲缘于第八识因缘变的本质尘,因为五识缘五尘境要依托第八识所变生,实际上是第八本识所变作五尘内相分境,而无法缘于外相分的本质尘。」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5:「又以欲界为本质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为本质者,无香.味二,上界地无种子.所托二种因故。又变欲界具有五种,变色界境但唯有三。」
语译:「以在欲界中能作为本质者,是色声香味触等五境。在色界中能作为本质者,有色声触三尘而无香尘及味尘,因为在色界中没有香味二尘的种子,色界中没有香味二尘所依托的本质的原因。又变欲界带质境之本质有色等五种,变色界的带质境之本质只有色声触三尘。」
如上所说,本质色是外相分性境,但是眼识在内,无法亲缘于外相分性境之本质色,所以第八识才变现与外相分一模一样的内相分带质境之相分色,以让眼识来缘之,故从胜义谛的角度说眼识所缘的相分色实际上是内相分的带质境,而不是外相分的本质境,这样的说法也不违背于世尊阿含中的圣教义理。
以是之故,沈剑英居士确实是曲解了本质色的含义,才会误解了玄奘菩萨立真唯识量之「真故极成色」的真实义理,使得谬判「真故极成色」有犯「有法自相相违过」之过失,但实际上玄奘菩萨立此比量是无有过失之处,因为五尘通内外,吾人所缘的色尘只是内相分带质境之相分色而巳,根本缘不到外相分性境之本质色,以醒时吾人所缘之境是内外相分合并一起,根本无法知道所缘之境是内相分或外相分故,以带质境是通于有情能缘心及本质色的缘故,所以才有「带质通情本」之说。
进而言之,「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立这样的宗支是正确无误的,因为五尘是通内、外相分故,这个前陈有法「真故极成色」也是玄奘菩萨的立宗支的有法差别,是于前陈有法上特别引申或隐含之意,因为小乘宗派不知吾人所缘之色尘唯有内相分色,只知色唯是外相分,是离于色识的色,但不知仍有不离于眼识的内相分色,所以玄奘菩萨才会在因支中加了「自许」二字以区别之,说这个不离于眼识的内相分色,是唯识所现的色法相分,而这个色法相分是与能缘眼识的见分都是不能离于眼识自证分而有,如
《成唯识论述记》卷1:「谓诸识体即自证分。转似相.见二分而生。」
所以于因支为了解释宗支的理由才会说「自许初三所摄,眼所不摄」,因为这个不离于眼识的内相色是眼根、色尘、眼识之初三所摄,但不是眼根所摄。加了自许是以胜义谛说,也就摭止小乘宗派于因支上与前陈有法自性之特别引申或隐含之意有相违背之过失的「有法差别相违过」。
如果玄奘菩萨于因支中没有加「自许」二字以区别的话,因支理由只以「初三所摄,眼所不摄」的话,于小乘宗派才会有「世间相违」--以世间人共知色尘是离于眼识;及「有法差别相违过」等等之过失的。因此沈剑英居士明知玄奘菩萨于因支中有加「自许」二字以区别之,但是解释因支时却故意忽略不提而曲解之,因此末学说沈居士是居心叵测,其心不善,又不解外相分性境之本质色与内相分带质境之相分色的差异,才会谬解玄奘菩萨所立的真唯识量甚深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