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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民,http://hl8803.fyfz.cn/blog/hl8803/index.aspx?blogid=482253
2009年4月25日上午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刑事诉讼法学分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明镜楼尚法厅举行。刑事诉讼法学分论坛以"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为基调,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授、顾永忠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徐静村教授、高一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程荣斌教授,中国公安大学崔敏教授、福建华侨大学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姚莉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杜志淳教授、王俊民教授,以及洛阳市检察院检察长种松志、河南省周口市纪委书记苏凌等出席了本次论坛。分论坛分围绕"改革开放三十年刑事诉讼法学回顾与前瞻"、"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面临的新情况及新问题"两个主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光中教授认为新中国六十年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历程"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新中国前三十年,刑事诉讼法学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发展,真正的发展时期是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里。其中虽然有曲折,有变化,但总体上是一步一步走向发展和繁荣。改革开放三十年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丰硕:一是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专著及论文在数量上得到了快速的增长;二是基础理论的研究不断突破,这主要集中在目的论、构造论、公正论、真实论、效力论及和解论等各种理论的研究上;三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四是研究方法及对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创新;五是刑事诉讼法学队伍的扩大,特别是中青年学者的成长令人瞩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有四点经验: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论方向,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二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三是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百家争鸣,只有解放思想才能不断创新,而创新必然会形成不同的观点和流派,才有了更加自由的学术氛围;四是坚持借鉴和继承,积极研究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吸收其先进之处,同时也要立足中国实际,传承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我国未来几年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第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制度。陈光中教授认为应首先要明确公正、高效、权威这三者的深刻内涵,建立其三者的统一关系。其次,要在公正的基础上讲究高效,在公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真正的权威,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第二,要进一步深入理论基础的研究,其研究的落脚点不是最大限度地惩罚犯罪,而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不发生错案、冤案。第三,要深入研究和谐社会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和解问题。第四,要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的研究,推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度朝着科学的方向发展。第五,要进一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世界潮流及世界先进经验的关系,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第六,要进一步研究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
樊崇义教授在讲话中说,虽然中国人权的立法规定道路非常曲折,磨难很多,但总体上前途是光明的,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和挑战,有五个亟需我们去思考和解决问题:一、转型时期,司法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的矛盾与冲突。首先,要解决现代化的问题,这包括要不要现代化、什么是现代化、现代化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如何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其次,现代化过程中要实现人权保障,就不能盲目跟风,而是要跟着人权保障的规律办事。再次,如何借鉴国内外的司法经验,如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式还是精神、如何将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二、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阶段性特征需要我们统一认识。首先要认识何谓阶段性特征,具体到我国,应该包括五个方面,即社会内部矛盾凸显、理想社会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国内外敌对势力比较猖獗、国内外因素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面对这些问题,樊崇义教授认为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要兼顾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此外,还需关注刑事诉讼程序的延伸问题。三、如何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现在实践中重罪还是少数,大多数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部分占65%左右。如何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都要有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刑事司法现代化与后现代化的矛盾与冲突问题。我们要走现代化的道路,但是应该区别对待。例如刑事和解的范围是否可以扩展至严重犯罪,死刑犯是否可以和解?五、社会治安和人权保障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学理上坚持科学的态度。
崔敏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刑事诉讼法学,成绩应讲够、问题要讲透、总结经验、继往开来。一、既要肯定成绩,更要反思失误。宣传成绩固然可以鼓舞人心,但是不能片面的只讲成绩,更应看到曾经的失误、挫折,造成的后果、有哪些可以吸取的经验教训。对待法学的态度同样也该如此。现在的学生因为缺少历史教育,对法学历史知识的掌握极其贫乏,如对于1979年中央64号文件闻所未闻,对我国法律的发展如此重要的文件(该文件主要内容是废除党委对司法案件的审批权)一无所知。亟需要补上历史知识这一课,学习历史,总结历史,以史为鉴。二、必须坚定不移的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不能盲目推崇领导的思想,不能把领导的思想当然的认为是重要思想,而放弃自己的学术思想,不能把与领导人不同的思想看成异己思想。将法学界关于国外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介绍看作是"西化"中国思想传播的看法是错误的。作为真正的法学家不应该唯领导人的马首是瞻,应当有学者的良心,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出谋划策。三、司法独立是法治文明的集中体现,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而不应当轻率的否定和批判。我国信访制度的实质就是忽略法院判决,否定法院权威,变相承认权威集中于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手里。现在我国有很多否定司法独立性、权威性的做法,所以我们要千方百计的强化和保护我国宪法认可的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排除万难勇往直前地追求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道路充满曲折和磨难,但是只要我们树立信心,坚持地走下去,前途一定会是光明的。
王俊民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刑事诉讼法学的历程一样十分清晰,刑事诉讼学研究即成就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引领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作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88年,改革开放第以个10年的中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在于实体公正,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月刊推荐为"新中国建国以来法学大事记",发生在1988年末1999年初的沈阳扣押邮件事件作为中国法治从重实体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折的一个节点;第二个阶段1988-1998年,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引领下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相当活跃,程序公正等诉讼价值观念研究,对中国法制观念价值取向转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引领作用,持续推进九十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方式改革取得卓著成效,有力推动了司法权的科学配置,促进刑事司法实现从重打击向重保护的"漂亮转身"。1997年1月1日实施经修改的刑事诉讼法,1998年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我国刑事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方向。第三个阶段1998-2008年,诉讼法学研究的成果,促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推出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83条,2004年人权保障规定入宪,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提出了超出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少新规定,致使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性问题上,出现"一国两法"状态,这即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引领中国法制的成就体现,也标志我国法制新一轮发展中,同样面临新一轮的"曲折、磨难",但在出席本次论坛的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授、徐静村教授、崔敏教授等老一辈学者的带领下,在新一代中青年学者以及蒸蒸日上后来者的不懈追求下,刑事诉讼法学一定能为祖国的现代化贡献出更卓越的成就。
顾永忠教授在说到将刑事辩护放在现代刑事法治大背景下来理解的问题中说,首先,刑事辩护是法治社会人人平等享有,是集手段性、条件性、保障性权利于一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里有几个关键词,第一个是人人平等享有的一项权利,这是将现代刑事辩护制度和以往刑事辩护制度相区分重要一点。以往的刑事辩护制度并非人人享有,只有在现代法治社会以后才成为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第二,权利的内容包含了手段性的权利、条件性权利以及保障性的权利。所谓手段性的权利,是针对指控、追诉所行使的反驳、辩解、辩论、举证、质证等等这样一系列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享有一些条件,比如我们说的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等等。没有这样的权利,没有办法去反驳、举证、质证,没有办法展开辩论,这是条件性的权利。保障性的权利,是针对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行使,所赋予的一些很重要的权利。就我们国家而言,手段性的权利,条件性的权利在立法上基本上都规定了,我们现在最缺乏的就是保障性的权利。第三,辩护权利既然是人人平等享有的,那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从辩护活动的角度来看,现代刑事辩护活动外化为或者表现为,以追诉人为本源主体,辩护人为派生主体,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围绕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展开的辩护活动。再次,从刑事辩护的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现代刑事辩护是与控诉、审判互相独立、相互制衡的三大基本诉讼职能之一。最后一点,不管刑事辩护的权利,还是刑事辩护的活动乃至刑事辩护的职能,都需要立法来确立和保障,必须通过立法体现为刑事辩护的制度,体现为刑事诉讼制度来加以确认和保障。如果立法没有确认和保障,我们所讲的权利、活动,乃至职能都很难得到充分的发挥。
高一飞教授(法学名家候选人):"良好司法"这个问题提出之后,贺卫方老师认为这个提法是在走回头路,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抹杀了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我针对这个问题,写了篇文章,标题是《司法改革方向应该调整》,目的是为了全面理解而非片面理解。首先,司法除了体制方面的改革,还应当注重程序方面的改革,比如几大诉讼法的改革,提出应当让司法程序本身改革方面起推进作用。其次,对于法官,我们往往重职业化、重专业能力但是忽视了道德的监督。特别是我们的法官的选拔往往因为要通过司法考试的,选拔余地很小,我们有206个县没有人通过司法考试,很有可能只要有人通过司法考试,就能进入法院或者检察院,这往往忽视了道德方面的考察。再次,司法独立和司法制约应当是并重的。我并不是反对司法独立,而是希望可以全面的理解良好的司法,特别是在当前如何解决人民群众最期待最期望解决的问题。佘祥林案件都是因为妻子死而复生才平反的,还有最终未处理的聂树斌案件。一个好的司法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具备哪些原则?我的反对者往往言必称美国。而美国是如何实现好的司法的呢?2002年9月18号,美国某著名大法官在我国最高法院法官学院进行了一次讲座,该讲座指出法治社会的司法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独立,包括法院系统的独立和个人的独立。司法独立作为基本准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其独立的具体内容还存在争议,是否只有在三权分立一种模式下才能独立;二是司法廉政,加强对司法人员监督,增加对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这同司法独立同样重要;三是称职,即称职的司法队伍,是受过足够的司法推理方面训练,并且接到良好的法律素质教育。这三个方面在中国可以理解为: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和司法能力。我从在最高法院三个五年纲要和最高检察院的三个规范感受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变化,从过去认识我们的问题是行政化地方化到现在也有司法制约监督不够的问题,对法官检察官的选拔存在制度等问题。第三个纲要特别强调党政机关对司法人员的非法干预要追究责任。但是在司法独立上其中有两个指标被认为是倒退的,一是第三个纲要取消了改变过去审判委员会只判不审的规定,二是取消了合议庭评议制度而是说要改善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对此的评价,我个人认为,司法独立也是一种手段,良好司法的最高目的应当是追求公正和法治。在建立了严密的监督机制之后,再推行更大程度的司法独立是明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认为要看中国当前最适合做什么。但是程序的改革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能够解决人民群众迫切想要解决的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实现司法独立。
徐静村教授认为我国应该制定刑事执行方面的相关立法,以解决刑事执行统一性的问题。刑事执行问题不解决好,刑事司法的所由程序性努力,将前功尽弃!我国目前的刑事执行中所显现出的问题:一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比较分散,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外,还能见于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司法部的某些规定中,不但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而且存在大量的矛盾冲突和不协调之处。二是目前刑事执行呈现出多单位、多机关、多元化的状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并存,没有形成统一的刑事执行机关。鉴于上述我国刑事执行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加之若将相关法条加入刑事诉讼法之中,可能会导致刑事诉讼法立法上的不平衡性,有必要制定《刑事执行法》来专门对刑事执行问题加以规范。西南政法大学与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共同组成的课题组对《刑事执行法》立法进行研究。以减刑、假释问题作为课题的切入点,对四川宜宾的监狱进行了实地调研后发现司法实务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一是罪犯考核制度存在很大问题。考核只注重劳动表现,忽视思想教育、改过自新等内容,造成了劳动力好,评分就高,劳动力差,即使再努力也无法获得假释的怪现象。二是没有分级处遇待遇,没有对不同的罪犯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管理,造成了老犯、新犯、病犯、残犯、重犯、轻犯"一锅煮"的局面,致使刑法的个别化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三是减刑、假释程序十分混乱。目前的减刑、假释由监狱集中申报,中级法院集中审批,且各中级法院没有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庭,临时派遣的法官不到监狱调查,而是只看材料指标,按比例审核,只起到了"橡皮图章"的作用,不仅会产生公正性的问题,也可能会产生不廉政的问题。徐教授认为,减刑涉及原判决的改变问题,应该要更加慎重。四是减刑、假释的比例存在很大问题。全国的平均减刑比例在30%左右,而不涉及原判决改变,只涉及执行方法变化的假释,在四川省的比例仅1%-2%,河南省更是只有0.01%。其原因即在于"倒查制度"的存在,即罪犯假释后又犯罪的,要追究干警和法官的责任,导致狱警不敢申报假释。解决刑事执行现况问题的思路:一是科将刑法第81条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改为"承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使责任由被假释者承担,废除"倒查制度"。二是在法院中设立刑事执行审判庭,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且一般以开庭审理方式进行,并让其他罪犯旁听,这样不但加强了程序的公开性,也起到了教育和示范的作用。三是对于非监禁刑,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执行,并在司法行政机关中专设司法执行处(科),连同民事执行一起,由该机构执行。在此机构中设司法执行员,专门负责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缓刑、管制等刑事执行工作,做到刑事执行的统一,并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我国目前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不仅应关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更要重视刑事执行法。刑事执行法也不仅仅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更应该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王敏远教授说遵守程序困难这一主题,发表讲话。他说第一,应当理智看待违反程序问题。违反程序不是因为我们不喜欢程序,更不是因为我们痛恨程序,而是我们偏爱实体。第二,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既然我们设计了程序,肯定有其存在的价值,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价值是程序的独立价值。但事实上,程序从一开始总是为了实体而开展进行的。程序问题的处理与实体有密切关系,程序出现了问题肯定会影响实体。第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一种合理需要、合理搭配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并重关系。实体公正与实体不公正是对立关系,程序公正与程序不公正是对立关系,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是对立关系。解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重要的不是看他们有什么矛盾,怎么样对立,如何来并重,而是怎么来设计一个合理的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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